《聯合國安理會第1270號決議》是1999年10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4054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270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270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1999年10月22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號、1998年7月13日第1181(1998)號、1999年3月11日第1231(1999)號、1999年8月20日第1260(1999)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以及1999年5月15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9/13),
又回顧秘書長1999年9月8日的報告(S/1999/957)和安理會1999年9月17日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決議,
申明所有國家承諾尊重獅子山的主權、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
審議了秘書長1999年9月23日的報告(S/1999/1003),
確定獅子山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歡迎自1999年7月7日在洛美簽署《和平協定》(S/1999/777)以來獅子山政府、獅子山革命聯合陣線(聯陣)領導人、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軍事觀察組(西非觀察組)和聯合國獅子山觀察團(聯塞觀察團)為執行該協定採取的重要步驟,並認識到《和平協定》所設由多哥總統擔任主席的聯合執行委員會發揮的重要作用;
2. 呼籲當事各方履行《和平協定》規定的所有義務,促進獅子山恢復和平、穩定、民族和解與發展;
3. 注意到獅子山政府通過全國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委員會,為前戰鬥員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所作的準備工作,並促請有關各方盡力確保所有指定的中心儘快開始運作;
4. 呼籲聯陣領導人、民防部隊、前獅子山武裝部隊/武裝部隊革命委員會(武革委)以及獅子山的所有其他武裝集團立即根據《和平協定》的規定開始解散並交出武器,並且充分參與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
5. 歡迎聯陣和武革委的領導人返回弗里敦,並呼籲他們充分和負責任地執行《和平協定》,命令所有反叛集團立即參與解除武裝和復員進程;
6. 痛惜反叛集團最近劫持人質,包括劫持聯塞特派團和西非觀察組人員,要求應對此種行為負責者立即停止這種做法,並通過與有關各方的對話,和平解決他們對《和平協定》條款的疑慮;
7. 重申感謝西非觀察組部隊在獅子山維持安全與穩定和保護平民方面繼續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並核准西非經共體1999年8月25日通過的西非觀察組的新任務(S/1999/1073,附屬檔案);
8. 決定立即設立聯合國獅子山特派團(聯塞特派團),起初為期6個月,任務如下:
(a) 同獅子山政府和《和平協定》其他各方合作執行《協定》;
(b) 協助獅子山政府執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計畫;
(c) 為此在獅子山全境的重要地點,包括在各解除武裝/接待中心和復員中心,派駐人員;
(d) 保障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e) 根據1999年5月18日停火協定(S/1999/585,附屬檔案),通過其中所規定結構監測停火遵守情況;
(f) 鼓勵當事各方設立建立信任機制並支持這些機制運作;
(g) 協助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品;
(h) 支持聯合國文職人員開展工作,包括秘書長的特別代表及其工作人員、人權幹事和民事幹事;
(i) 應要求為即將根據獅子山現行憲法舉行的選舉提供支持;
9. 又決定聯塞特派團的軍事部分由至多6 000名軍事人員組成,其中包括260名軍事觀察員,但須根據實地情況以及和平進程,尤其是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所獲進展定期審查,並注意到秘書長1999年9月23日的報告第43段;
10. 還決定聯塞特派團將接管聯塞觀察團的實質性文職和軍事部門和職能及其資產,並為此決定,聯塞觀察團的任務在聯塞特派團設立後立即終止;
11. 讚揚西非觀察組願意繼續為其目前所在地區提供安全保護,尤其是在弗里敦和隆吉周圍,為獅子山政府提供保護,根據其任務從事其他行動確保《和平協定》得到執行,並與聯塞特派團進行協作和充分協調,著手開展解除武裝和復員工作;
12. 強調西非觀察組和聯塞特派團必須密切合作與協調,執行各自的任務,並歡迎擬在總部以及必要時在外地下屬層級設立聯合行動中心;
13. 重申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極為重要,注意到獅子山政府和聯陣在《和平協定》中同意對此提供保證,並要求獅子山各方充分尊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地位;
14.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決定聯塞特派團在執行任務時可採取必要行動,確保其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考慮到獅子山政府和西非觀察組的責任,在部署地區於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向面臨人身暴力的急迫威脅的平民提供保護;
15. 強調聯塞特派團中必須有受過下列方面適當培訓的人員: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包括與兒童和性別問題有關的規定,談判和溝通技巧、文化差異意識和軍民協調;
16. 請獅子山政府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與秘書長締結一份部隊地位協定,並回顧在這一協定締結之前,應暫時適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隊地位示範協定(A/45/594);
17. 強調急需在獅子山促進和平與民族和解,並促進問責制和尊重人權,在這方面強調根據《和平協定》設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人權委員會和鞏固和平委員會的關鍵作用,並促請獅子山政府確保這些機構的迅速建立和有效運作,並有當事各方充分參與,同時吸取各會員國、專門組織、其他多邊組織和民間社會的有關經驗和接受它們的支持;
18. 強調兒童的苦難是獅子山面對的最嚴峻的挑戰之一,歡迎獅子山政府繼續承諾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秘書長負責兒童和武裝衝突事務特別代表辦事處和其他國際機構一起工作,特別注意獅子山境內兒童兵的長期復員,重申鼓勵有關方面解決受衝突影響的所有兒童的特別需要;
19. 促請有關各方確保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均受到保護,並能自願地安全返回家園,鼓勵各國和國際組織為此提供緊急援助;
20. 強調急需大量額外資源作為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過程的經費,並呼籲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向國際復興和開發銀行為此目的設立的多邊捐助信託基金慷慨捐獻;
21. 又強調仍然迫切需要向獅子山人民提供大量人道主義援助,以及需要持續慷慨援助獅子山建設和平、重建、經濟與社會復原和發展的更長期任務,並促請所有國家、國際組織和其他組織優先提供此種援助;
22. 籲請當事各方確保人道主義援助安全無阻地運交獅子山需要援助的人,保證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和保障,並且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的有關規定;
23. 促請獅子山政府通過包括重組和訓練等辦法迅速組建專業和負責任的國家警察和武裝部隊,否則就不可能實現長期穩定、民族和解和國家重建,並強調國際社會在這方面給予支持和提供援助的重要性;
24. 歡迎聯合國繼續努力制訂《獅子山戰略框架》,以增強聯合國系統內以及聯合國與其在獅子山的國家和國際夥伴之間的有效協作和協調;
25. 注意到秘書長打算密切注意獅子山局勢,必要時再向安理會提出其他建議;
26. 請秘書長每45天向安理會提出報告,提供關於和平進程狀況、當地安全條件和西非觀察組持續部署人數的最新資料,以便能按秘書長1999年9月23日的報告第49和第50段所述評估部隊的人數和執行的任務;
2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安全理事會第4054次會議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