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機制中的性少數群體相關規定

從2000年起,聯合國人權機制中開始出現性少數群體相關規定。不論是人權條約機構發布的一般性意見、聯合國大會和人權理事會通過的決議,還是特別程式中獨立專家的任命及其提交的專題報告,性少數群體的權益保護在聯合國人權機制中的可見度不斷提高。這些檔案的議題範圍涉及生命健康、社會保障、工作條件、司法救助、受教育權、矯正治療、老年權利、兒童權利、殘障人權利、移民權利等方面,致力於全面提高人們對性少數群體的認識,改善性少數群體的生存現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人權機制中的性少數群體相關規定
  • 外文名:LGBTQ provisions in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mechanism
  • 別名:聯合國的性少數群體規定、聯合國中涉及性少數群體的規定
政策趨勢,國際人權公約一般性意見中的相關規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殘障人權利公約》,其他與性少數群體相關的決議,獨立專家的任命檔案和報告,

政策趨勢

從2000年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發布的《第14號一般性意見》,到兒童權利委員會、禁止酷刑委員會、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殘障人權利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委員會發布的多項一般性意見,性少數群體的權益保護在人權條約機構中已得到充分體現。截至2021年4月,共有35項一般性意見提及性少數群體。在2014~2019年條約機構通過的26項一般性意見中,有20項(77%)提及了性少數群體。
2003年起,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法外處決、即決處決或任意處決”的決議中也開始“籲請有關政府迅速和徹底地調查”那些“出於任何歧視性理由包括性傾向理由而殺人”的案件。並且,人權理事會於2011年、2014年通過的決議都要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委託他人開展相應研究並進行持續更新專題報告,彙編世界各地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對個人的歧視性法律、做法和暴力行為,表明如何使用國際人權法制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相關侵犯人權的現象。
2016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還通過特別程式,任命了一名防止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負責評估關於防止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的現有國際人權文書的執行情況,查明並處理暴力和歧視的根本原因。該獨立專家於2019年續任成功,截至2021年4月,已向聯合國大會和人權理事會提交了8份專題報告。

國際人權公約一般性意見中的相關規定

各條約機構以“一般性意見”或“一般性建議”的形式發布其對各人權條約規定的解讀。
這些意見涵蓋廣泛的主題,從對實質性規定的全面解讀(如生命權或充足食物權)到與條約特定條款相關的國家報告中應提交信息的一般性指導都有涉及。一般性意見還涉及到更廣泛的交叉問題,例如國家人權機構的作用、殘障人權利、暴力侵犯婦女和少數群體權利問題。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14號一般性意見:享有能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的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E/C.12/2000/4)(2000)
一、第12條的規範內容
18.根據第2條第2款和第3第,公約禁止在獲得衛生保健和基本健康要素方面,以及在獲得的手段和條件上,不得有任何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身體或精神殘障、健康狀況(包括愛滋病/病毒)、性傾向。以及公民、政治、社會和其他地位上的任何歧視。可能或實際上抵消或妨礙平等享有或行使健康權。委員會強調,可採取很多辦法,如很多旨在消除健康方面歧視的計畫和方案,並無須太多的資源,如通過、修訂或廢除某些法律,或開展宣傳。委員會憶及第三號一般性意見的第12段,該段指出,即使在資源嚴重困難的情況下,也必須通過採取費用相對較低的特別方案,保護社會脆弱群體的成員。
《第15號一般性意見:水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和第十二條)》(E/C.12/2002/11)(2002)
13.締約國保證人民不受歧視(第二條第二款)和男女平等(第三條)地享受水權的義務貫穿於《公約》規定的所有義務之中。《公約》禁止基於任何理由的歧視,所涉理由可以是種族、膚色、性別、年齡、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身心殘障、健康狀況(包括愛滋病病毒/愛滋病)、性傾向以及公民、政治、社會或其他地位,目的或結果在於剝奪或損害平等享受或行使水權。委員會回顧第3號一般性意見(1990)第12段,其中指出,即使在資源嚴重短缺時,也必須有針對性地採取低費用方案,保護社會的弱勢群體成員。
《第19號一般性意見:社會保障的權利(第九條)》(E/C.12/GC/19)(2008)
29.締約國有義務確保人民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公約》第二條第二款)以及男女平等享有權利(第三條)。這項義務在履行《公約》第三部分所規定的所有義務時也均適用。因此,《公約》禁止以種族、膚色、性別、年齡、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身體或精神殘障健康狀況(包括愛滋病病毒/愛滋病)、性傾向以及公民、政治、社會或其他身份為由進行任何直接的或間接的歧視,因為這種歧視會導致取消或損害平等享有或行使社會保障的權利。
《第20號一般性意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不歧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2款)》(E/C.12/GC/20)(2009)
二、國家義務的範圍
11.在家庭、工作場所以及其他社會部分,經常遇到歧視。例如,私人住房領域的主管者(如私人房主、信貸提供者和公有住房提供者)可能出於族裔、婚姻狀況、殘障或性傾向等原因直接或間接拒絕提供住房或抵押,而某些家庭則可能拒絕讓女孩上學。因此,締約國必須採取包括立法在內的措施,確保私人領域的個人和實體不因禁止的理由而歧視。
三、禁止的歧視理由
32.第二條第2款所承認的“其他身份”包括性傾向。24締約國應確保一個人的性傾向不成為實現《公約》權利的障礙,例如,在行使倖存者撫恤金權利方面。另外,性別認同也被認定為禁止的歧視理由;例如,跨性別者、變性者和間性人的人權往往遭受嚴重侵犯,如在學校或工作場所被騷擾。
《關於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利(〈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的第22號一般性意見》(E/C.12/GC/22)(2016)
一.導言
2.由於諸多法律、程式、實踐和社會障礙,獲得全面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醫療設施、服務、物資和信息的機會嚴重受限。事實上,對全世界數百萬人而言,特別是對婦女和女童而言,充分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的目標遠未實現。某些個人和群體,如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變性者和間性人以及殘障人等,遭受多重和交叉歧視,加劇了法律上和實踐中對他們的排斥,因此他們在充分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方面進一步受限。
二.背景
9.實現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要求締約國也履行其依據《公約》其它條款的義務。例如,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與受教育權(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以及不受歧視和男女平等的權利(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條)相結合,需要確保全面、非歧視性、基於證據、科學上準確和適合年齡的關於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受教育權。10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與工作權(第六條)、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第七條)以及不受歧視和男女平等的權利相結合,也要求國家確保就業中工人有生育保護和育兒假,包括處於弱勢的工人,如移徙工人或殘障婦女,以及保護工人在工作場所免受性騷擾,禁止基於懷孕、分娩、生育、性傾向、性別認同或間性人身份的歧視。
三.關於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的規範性內容
A.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的要素
19.提供此類信息必須符合個人和社區的需求,同時考慮到例如年齡、性別、語言能力、教育水平、殘障、性傾向、性別認同和間性人身份。信息可獲取性不應損害個人健康數據和信息得到保密的權利。
B.廣泛適用的專項議題
23.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方面,不歧視也包括所有人(包括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變性者和間性人)的性傾向、性別認同和間性人身份受到充分尊重的權利。將同性成年人自願發生性關係或表達性別認同的行為定為刑事罪,明顯侵犯了人權。同樣,要求將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變性者和間性人視為心理或精神病患者,或要求通過所謂的“治療”對他們進行“治癒”的規章條例,都明顯侵犯了他們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締約國也有義務打擊對同性戀和變性者的恐懼,這種恐懼導致歧視,包括侵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的行為。
30.屬於特定群體的個人可能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過多地受到交叉歧視的影響。如委員會所確定的,諸如(但不限於)貧窮婦女、殘障人、移徙者、土著或其他少數族裔、青少年、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變性者和間性人以及愛滋病病毒/愛滋病病人這樣的群體更可能遭受多重歧視……
四.締約國的義務
B.具體法律義務
40.尊重的義務要求締約國不直接或間接干涉個人行使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國家不得限制或剝奪任何人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包括通過法律將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務和信息的行為定為刑事罪,同時應對健康數據保密。國家必須對阻礙行使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的法律進行改革。這方面的例子包括將流產、不披露愛滋病病毒狀況、接觸和感染愛滋病病毒、成年人之間的自願性活動、變性身份或表達定為刑事罪的法律。
五.違反行為
58.間接延續強制性醫療做法的法律和政策,包括基於激勵或配額的避孕政策和激素療法,以及性別認同要得到法律承認需要進行手術或絕育的要求,構成新的違反尊重義務的行為。更多的違反行為包括通過國家做法和政策審查或隱瞞有關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或提供不準確、虛假或歧視性信息。
59.如果一個國家未能採取有效步驟,防止第三方破壞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即違反了保護義務。這包括未能禁止並採取措施防止個人和實體在衝突期間、衝突後和過渡情況下實施的一切形式暴力和脅迫,包括家庭暴力、強姦(包括婚內強姦)、性侵犯、虐待和騷擾;針對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變性者和間性人或尋求流產或流產後保健的婦女的暴力行為;有害習俗,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童婚和強迫婚姻、強迫絕育、強迫流產和強迫懷孕;以及對間性嬰兒或兒童進行的醫學上不必要、不可逆轉和非自願的手術和治療。
《關於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的第23號一般性意見》(E/C.12/GC/23)(2016)
二.規範性內容
A.第七條(甲)項:最低限度給予所有工人以下列報酬:
11.工人不僅在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時應領取同等報酬,而且即使他們的工作完全不同、但在使用客觀標準進行評估時具有同等價值時,他們也應當領取同等報酬。這一要求不僅僅包括工資或薪酬,而且也包括直接或間接支付給工人的其他款項或福利。雖然男女平等在這方面尤為重要,甚至值得在《公約》第七條(甲)款第(1)項中具體提及,但委員會重申,平等適用於所有工人,不因種族、族裔、民族、移民身份或健康狀況、殘障情況、年齡、性傾向、性別認同或任何其他理由加以區分。
C.第七條(丙)款:人人在其行業中有適當的提級的同等機會,除資歷和能力的考慮外,不受其他考慮的限制
31.所有工人都有權通過公平、透明、注重表現而又尊重人權的程式獲得平等晉升機會。資歷和能力的適用標準還應包括對個人情況以及男女不同職責和經驗的評估,以確保人人享有平等機會。不應容許有個人偏好或家庭、政治和社會關係等不相關的標準存在。同樣,工人必須有機會獲得晉升,而不會因為參與工會或政治活動而遭到報復。“平等機會”的提法要求在雇用、晉升和解僱時不得歧視。這一點對於女工以及以下工人十分重要:殘障工人,屬於某些少數族裔、少數民族或其他少數群體的工人,男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變性者和間性人工人,老年工人和土著工人等。
E.廣泛適用的專項議題
48.所有工人都應免受身心騷擾,包括性騷擾。反歧視法、刑法和勞工法等法律應廣義界定騷擾,並明確提及性騷擾和其他形式的騷擾,如基於性別、殘障、種族、性傾向、性別認同和間性人身份的騷擾。宜制定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具體定義,法律應將性騷擾定為刑事罪並酌情予以懲處……
三.義務
C.核心義務
65.締約國負有核心義務確保至少滿足最低限度基本水平的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具體而言,這一義務要求締約國:
(a)通過法律保證人們能夠行使這一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殘障情況、年齡、性傾向、性別認同、間性人身份、健康狀況、國籍或任何其他身份等任何原因而受到歧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35號一般性意見:第九條(人身自由和安全)》(CCPR/C/GC/35)(2014)
一.導言
3.人身自由是說身體不受約束,不是一般的行動自由。人身安全是指身心不受傷害或身心完整,如下面第9段所詳細論述。第九條保證人人的這些權利。“人人”,除其他外,首先包括男孩、女孩、士兵、殘障人、女性同性戀者、男性同性戀者、間性人和變性者、外國人、難民和尋求庇護者、無國籍人、移徙工人、被判罪者和從事恐怖主義活動的人。
9.人身安全權保護個人身體或精神不被故意傷害,不論受害者是被拘留還是未被拘留。例如,締約國官員如果無故傷害別人身體,即侵犯了人身安全權。人身安全權還要求締約國採取適當措施,對公共場所人員受到的死亡威脅做出反應,通常是保護個人免受可預見的來自任何政府或私人的生命或身體完整威脅。締約國既要採取措施防止未來的傷害,又要採取回溯措施,如針對過去的傷害執行刑法。例如,締約國必須針對不同類受害者所遭受不同形式的暴力作出適當反應,如對人權捍衛者和記者的恐嚇,對證人的報復,對婦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武裝部隊中戲弄新兵,對兒童的暴力,基於性傾向或性認定的暴力,以及對殘障人的暴力。締約國還應防止和處理在執法過程中不合理使用武力的問題,並保護其公民不受私人安全武裝的欺侮以及槍枝過多造成的危險。人身安全權並不是針對所有對身體或精神健康的危險,也不涉及作為民事或刑事訴訟對象間接受到的健康影響。
《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六條(生命權)》(CCPR/C/GC/36)(2019)
三.保護生命的義務
23.保護生命權的義務要求締約國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因特定威脅或也已存在的暴力模式而尤其受到生命威脅的弱勢群體。此類人員包括人權維護者(另見下文第53段)、打擊腐敗和有組織犯罪的官員、人道工作者、記者、知名公眾人物、犯罪活動的證人以及家庭暴力、性別暴力和人口販運的受害者。他們還可能包括兒童,特別是街頭兒童、孤身的移民兒童和武裝衝突局勢中的兒童,以及族裔和宗教少數群體成員、土著人民、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間性者、白化病患者、據稱的女巫、流離失所者、尋求庇護者、難民和無國籍者。締約國必須緊急有效地作出反應,採取特別措施,例如指派24小時警察保護,對潛在的侵犯者發出保護令和限制令,以及在特殊情況下且只有在受到威脅的個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對其實施保護性拘押。
四.判處死刑
36.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將死刑作為制裁通姦、同性戀、叛教、建立政治反對派團體或冒犯國家元首等行為的手段,將這些行為定為刑事犯罪本身就已經違反《公約》。對這些罪名保留死刑的締約國構成違反它們按照《公約》第六條單獨解讀並結合第二條第2款一併解讀所承擔的義務,以及違反《公約》其他條款的情況。
五.第六條與《公約》其他條款和其他法律制度的關係
61.生命權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證,不得加以任何區別,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任何其他身份,包括種姓、族裔、土著群體成員身份、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殘障、社會經濟地位、白化病和年齡等。保護生命權的法律措施必須平等適用於所有個人,並為他們提供有效保障,防止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視。任何基於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歧視而剝奪生命的行為當然具有任意性。殺害婦女是針對女孩和婦女的一種極端形式的性別暴力,是一種特別嚴重的侵犯生命權的形式。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關於老年婦女問題和保護其人權的第27號一般性建議》(CEDAW/C/GC/27)(2010)
13.老年婦女所經歷的歧視往往是多方面的,其年齡因素使其他形式的基於性別、族裔、殘障、貧困程度、性傾向和性特徵、移民地位、婚姻和家庭狀況、文化程度及其他原因的歧視更加複雜化。屬於少數群體、少數民族或土著群體、國內流離失所或無國籍的老年婦女常常受到過度的歧視。
《關於締約國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二條之下的核心義務第28號一般性建議》(CEDAW/C/GC/28)(2010)
三.第二條所載的一般義務
18.交叉性是理解第二條所載締約國一般義務範圍的根本概念。以性和性別為由對婦女的歧視與影響婦女的一些其他因素息息相關,如種族、族裔、宗教或信仰、健康狀況、年齡、階級、種姓、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等。以性或性別為由的歧視對這類群體婦女的影響程度或方式不同於對男子的影響。締約國必須從法律上承認這些交叉形式的歧視以及對相關婦女的綜合負面影響,並禁止這類歧視。締約國還需制訂和實施消除這類歧視的政策和方案,包括根據《公約》第四條第1款和25號一般性建議,酌情採取暫行特別措施。
31.(a)、(f)和(g)項規定,締約國有提供法律保護和廢除或修訂歧視性法律和規章的義務,作為消除對婦女的歧視政策的一部分。締約國必須確保通過憲法修訂或其它適當的立法手段,將男女平等和不歧視的原則載入國內法,並使之享有優先和強制執行的地位。締約國還必須頒布法律,禁止在《公約》規定的婦女生活的所有領域及婦女的整個生命期內對其加以歧視。締約國有義務採取步驟,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一些特定群體的婦女,包括被剝奪自由的婦女、難民、尋求庇護者和移徙婦女、無國籍婦女、同性戀婦女、殘障婦女、人口販運的女性受害者、喪偶和老年婦女等,尤其易受到民法和刑法、規章和習慣法和慣例的歧視……
《關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六條的一般性建議(婚姻、家庭關係及其解除的經濟後果)》(CEDAW/C/GC/29)(2013)
四.家庭的各種形式
24.相當一部分締約國的法律、社會和文化不接受某種形式的關係,即同性關係。但如果締約國承認這種關係,不論是作為事實結合、登記伴侶還是婚姻,就應確保這種關係中的婦女經濟權利受到保護。
《關於婦女的難民地位、庇護、國籍和無國籍狀態與性別相關方面的第32號一般性建議》(CEDAW/C/GC/32)(2014)
二.一般性建議的範圍
6.委員會在其以前的一般性建議中曾說明,如果一併閱讀《公約》第1條、第2條(f)款和第5條(a)款,就會看到,《公約》涵蓋對婦女的性別歧視和基於性別的歧視。委員會解釋說,《公約》適用於基於性別的歧視,這符合第1條所載歧視定義的範疇。該定義指出,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如妨礙或阻止婦女認識、享有或行使人權和基本自由,均為歧視。基於生理性別和/或社會性別對婦女的歧視往往與影響婦女的其他因素如種族、族裔、宗教或信仰、健康狀況、年齡、階級、種姓以及女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及其他身份等密不可分,並因這些因素而變得更加嚴重。基於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的歧視對屬於這些群體的婦女造成的影響程度或方式可能不同於男子。締約國必須在法律上認定這些交叉重疊的歧視形式及其對相關婦女變本加厲的不利影響,並禁止此種歧視。
四.在國際難民法中適用不歧視和性別平等
A.一般性評論
16.與性別相關的庇護申請可能與其他被禁止的歧視理由相關,其中包括年齡、種族、族裔/國籍、宗教、健康狀況、階級、種姓、是女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或其他身份……
《關於婦女獲得司法救助的第33號一般性建議》(CEDAW/C/GC/33)(2015)
一.導言和範圍
 8.基於性別陳規定型觀念、污衊、有害和重男輕女的文化規範而對婦女實行的歧視,以及婦女受害尤深的性別暴力,都對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獲得司法救助的能力產生不利的影響。此外,針對婦女的歧視因若干交叉因素而更為嚴重;這些因素對某些婦女產生的影響在程度或形式上不同於男子和其他婦女所受的影響。交叉或複合歧視的理據可能包括族裔/種族、土著或少數人身份、膚色、社會經濟地位和/或種姓、語言、宗教或信仰、政治見解、民族本源、婚姻和/或生育狀況、年齡、城鄉位置、健康狀況、殘障、財產業權,以及女同性戀者、女雙性戀者、變性婦女或間性人的身份。這些交叉因素使這些群體的婦女更難以獲得司法救助。
 三.關於具體法律領域的建議
 D.刑法
 49.婦女因處境或身份犯罪的情況也特別多,如從事賣淫,移徙者的身份,被指控通姦,女同性戀者、女雙性戀者、變性婦女和間性人的身份,曾接受人工流產或屬於其他受歧視群體的成員。
《關於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第35號一般性建議,更新第19號一般性建議》(CEDAW/C/GC/35)(2017)
 二.範圍
 12.在第28號一般性建議和第33號一般性建議中,委員會確認,歧視婦女與影響其生活的其他因素密不可分。委員會在其判例中曾經強調,這些因素包括:婦女的族裔/種族、土著或少數民族身份、膚色、社會經濟地位和/或種姓、語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意見、民族血統、婚姻狀況、生育、父母身份、年齡、城鄉位置、健康狀況、殘障、財產所有權、女同性戀、雙性戀、變性者或間性人、文盲、尋求庇護、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或無國籍者、寡婦、移民身份、戶主、愛滋病病毒/愛滋病患者、被剝奪自由和賣淫,以及販運婦女、武裝衝突局勢、地理位置偏遠和侮辱包括人權維護者在內的爭取自身權利的婦女。因此,由於婦女蒙受著各種交叉出現的歧視,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委員會承認基於性別的暴力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或以不同的方式影響著某些婦女,這意味著需要採取適當的法律和政策對策。
 四.建議
 A.一般性立法措施
 29.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實施下列立法措施:
 (c)廢止包括習慣法、宗教法和土著法在內的所有歧視婦女和藉以保護、鼓勵、促進、合法化或容忍任何形式的基於性別的暴力的法律條款。特別是,廢止以下條款:
 (一)允許、容忍或寬恕童婚或強迫婚姻和其他有害習俗等各種形式的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條款,允許在未爭得殘障婦女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對其施以醫療程式的條款,將墮胎,身為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婦女賣淫和通姦定為刑事罪的條款,或使婦女不成比例地受到影響的任何其他刑事條款,包括那些導致有歧視地對婦女施以死刑的刑事條款。
《關於女童和婦女受教育權的第36號一般性建議》(CEDAW/C/GC/36)(2017)
 七.受教育權
45.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間性學生。同學和教師對這些學生的欺凌、騷擾和威脅構成了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間性女童和婦女享有教育權的障礙。通常因為學校治理機構對政策執行不力以及教師、校長和其他學校主管部門對非歧視政策落實得不正規,學校延續和加強了社會偏見。教育程度有限和文化禁忌等因素阻礙了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間性學生實現社會流動,並增加了她們遭受暴力的脆弱性。
46.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通過消除陳規定型和歧視消除障礙,並採取以下措施,確保所有類別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的受教育權:
……
(i)通過確保採取應對阻礙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間性女童和婦女接受教育的障礙的政策,消除對她們的歧視。
八.教育範圍內各項權利
66.由於女童弱勢群體面臨多種形式的歧視,她們在學校遭遇暴力的風險增加。具體而言,愛滋病病毒感染狀況、種姓、族裔、種族和宗教增加了受虐待的風險,並影響了所遭受暴力的性質。殘障女童同時遭受性別和殘障導致的歧視,而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間性女童同時遭受性別主義和對同性戀的仇視。
《關於氣候變化背景下減少災害風險所涉性別方面的第37(2018)號一般性建議》(CEDAW/C/GC/37)(2018)
 六.具體關切領域
A.免遭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和女童行為的權利
 57.根據《公約》和第35號一般性建議,締約國應:
……
(e)為當局、應急服務工作人員和其他群體提供培訓、宣傳和提高認識活動,使其了解災害處境下盛行的各種不同形式的性別暴力以及如何預防和解決它們。培訓應當提供信息,介紹婦女和女童(包括土著和少數群體婦女,殘障婦女和女童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婦女和女童及間性者)的權利與需求,也介紹她們面臨和遭受性別暴力的方式;
68.特別是,締約國應:
……
(f)要求在災害情況下開展的所有保健服務都開辦起來,以促進婦女人權,包括自主權、隱私權、保密權、知情同意權、不受歧視權和選擇權。災害情況下的衛生保健政策和標準應當明確納入具體措施,以確保促進和保護殘障婦女和女童,屬於土著和少數群體的婦女和女童,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婦女和女童,間性者,老年婦女以及屬於其他邊緣群體的婦女和女童的權利。

《禁止酷刑......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註:全稱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第2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執行第2條》(CAT/C/GC/2)(2008)
五、保護因遭受歧視或被邊緣化而處於弱勢地位的個人和群體
21.對特別有可能遭受酷刑的某些少數或邊緣化個人或人群加以保護,是防止酷刑或虐待義務的一個組成部分。就《公約》引起的義務而言,締約國必須確保其法律實際上適用於所有人,而無論其種族、膚色、族裔、年齡、宗教信仰或教派、政治見解或其他見解、原籍或社會出身、性別、性傾向、變性身份、心智殘障或其他殘障、健康狀況、經濟狀況或土著身份、拘留理由等,其中包括被控犯下政治罪行或恐怖主義行為的人、尋求避難者、難民或其他受到國際保護的人或具有任何其他地位或不利特性的人。因此,締約國應確保特別有可能遭受酷刑的群體成員受到保護,全力起訴和處罰對這些人施行的一切暴力和虐待行為,並確保實行其他預防性和保護性積極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各項措施。
22.國家提交的報告往往不說明與婦女相關的具體而又充分的《公約》執行情況。委員會強調,性別是一個關鍵因素。女性的身份加上諸如種族、國籍、宗教、性傾向、年齡、移民身份等其他特性或身份,可以決定婦女和女孩遭受或可能遭受酷刑或虐待的方式及其後果。婦女遭此危險的情況包括被剝奪自由、接受醫療(特別是涉及生育決定)以及遭受社區和家庭中的私人行為者施行暴力等情況。男人也有可能遭受某些基於性別的違反《公約》的行為之害,諸如強姦或性暴力和虐待。男女以及男孩女孩都有可能因為實際上或被認為不符合社會決定的性角色而遭受違反《公約》的行為之害。委員會要求締約國在其報告中說明這些情況並說明採取了何種措施來處罰和防止此種行為。
《第3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對第 14 條的執行》(CAT/C/GC/3)(2012)
8.“恢復”系指,考慮到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旨在恢復實施違反《公約》行為之前受害者狀況的一種救濟形式。《公約》下的預防義務要求締約國確保,不將接受此種恢復的受害者置於面臨再次遭遇酷刑或虐待的危險境地。在某些情況下,受害者可能認為,由於侵權行為的性質,恢復已不可能;但是,國家應向受害者提供獲得救濟的充分途徑。為使恢復切實有效,應作出努力,著手處理侵權行為的結構性原因,包括與例如性別、性傾向、殘障、政治或其他見解、種族、年齡、宗教和所有其他歧視理由相關的任何形式的歧視。
32.在保護人權方面,不歧視原則是一項基本而普遍的原則,而且,對於解釋和適用《公約》而言具有根本意義。締約國應確保,司法途徑和索求與獲得救濟的機制途徑現成可用;採取積極措施,確保所有人都能平等獲得救濟,不論種族、膚色、民族、年齡、宗教信仰或歸屬、政治或其他見解、原國籍或社會出身、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心理或其他殘障、健康狀況、經濟或土著地位、被拘留的原因如何,包括被指控犯有政治罪或恐怖行為的人、尋求庇護者、難民或其他受國際保護的人,也不論任何其它地位或不利差別如何,包括基於上述因素被邊緣化或弱勢化的人。應向具有同樣身份認同的群體例如少數群體、土著群體和其他群體提供具有文化敏感性的集體賠償措施。委員會指出,集體措施不排除個人救濟權。
39.關於第14條義務,締約國應確保邊緣化和/或弱勢化群體人員在法律上和事實上可及時使用有效的救濟機制,避免採取可對這些群體人員索求和獲得救濟能力造成妨礙的措施,並解決他們在獲得救濟方面可能面臨的正式或非正式障礙。這些障礙可包括,例如,可藉以量化損害的司法或其他程式不足,難以量化可對此類人員在取用或保管錢財方面造成差異性負面影響的損害。正如委員會在第2號一般性意見中所強調的,“性別是一個關鍵因素。女性身份與其他……辨識特徵或地位相交織,決定著婦女和女童遭受或有風險面臨酷刑或虐待的方式及其後果”。締約國應確保,在保證所有人尤其是弱勢群體人員包括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者(LGBT)必須得到公平和平等對待並獲得公平和充分賠償、復原以及與其具體需要相對應的其他賠償措施的過程中,在提供所有上述措施方面必須對性別給予應有重視。
《關於參照〈公約〉第22條執行第3條的第4號一般性意見》(CAT/C/GC/4)(2018)
十.根據《公約》第22條提交個人來文的具體要求和臨時保護措施
C.實質問題
45.委員會將評估“充分理由”,在委員會作出決定時,若申訴人被遞解,其根據《公約》享有的權利會因為存在與酷刑風險相關的事實本身受到影響,則委員會認為酷刑風險是可預見、針對個人、現實存在和真實的。針對個人的風險跡象可包括但不限於申訴人的下列情況:(a)族裔背景;(b)申訴人和(或)其家庭成員的政治派別或政治活動;(c)被逮捕和(或)拘留,且無法保證得到公平待遇和審判;(d)缺席判決;(e)性傾向和性別認同……

《兒童權利公約》

《第3號一般性意見:愛滋病病毒/愛滋病與兒童權利》(CRC/GC/2003/3)(2003)
三、《公約》對愛滋病病毒/愛滋病的看法:以兒童權利為基礎的綜合方法
A.不受歧視權(第2條)
8.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基於性別的歧視加上禁忌以及對女孩性活動採取的消極和審判態度,通常限制她們得到預防措施和其他服務。還值得關注的是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在制定與愛滋病病毒/愛滋病相關的戰略時,遵守《公約》所規定的義務,締約國必須認真考慮社會中規定的性別規範,以消除基於性別的歧視,因為這些規範影響到女孩和男孩感染愛滋病病毒/愛滋病的脆弱性。締約國應特別認識到在愛滋病病毒/愛滋病背景下的歧視對女孩造成的影響通常比男孩更嚴重。
《第4號一般性意見:在〈兒童權利公約〉框架內青少年的健康和發展》(CRC/GC/2003/4)(2003)
一、基本原則和締約國的其他義務
6. 締約國有義務確保所有18歲以下的人不受歧視地享有《公約》所載的一切權利(第2條),包括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上述這些還包括青少年的性傾向和健康狀況(包括愛滋病病毒/愛滋病以及精神健康狀況)。遭歧視的青少年更容易蒙受虐待、其他類型的暴力和剝削,並使他們的健康和發展面臨更大的風險。因此,他們有權得到社會各階層的特殊關注和保護。
《第13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CRC/C/GC/13)(2013)
72.應歸入國家協調框架的方面。對於各種措施(法律、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以及在干預的各個階段(從預防到康復和重新融入),以下方面都應歸入國家協調框架:
(g)處於潛在危險處境中的兒童。可能面臨暴力風險的兒童群體包括但不僅限於:生身父母不在身邊,受到各種形式的替代性照料的兒童;出生時未登記的兒童;流落街頭的兒童;與法律有實際或可見的衝突;有肢體殘障、感覺殘障、學習障礙、心理障礙、認知疾病、獲得性及/或慢性疾病或嚴重行為障礙的兒童;土著兒童和其他少數族裔的兒童;宗教或語言少數群體的兒童;男女同性戀、變性或跨性別兒童……
《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將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為一種首要考慮的權利(第3條第1款)》(CRC/C/GC/14)(2013)
五.執行:評判和確定兒童的最大利益
A. 對最大利益的評判和確定
55.兒童並不是一個完整劃一的群體,因此,在評判兒童的最大利益時必須考慮到他們各自迥異的情況。兒童的身份包括了,諸如性別、性傾向、民族血統、宗教和信仰、文化多樣性、個人性格等不同的特點。雖然,兒童和青少年有著普遍的基本需求,但這些需求則取決於一系列廣泛的個人、生理、社會和文化層面因素,包括其各自演化的能力,會呈現出不同的表達方式。《公約》(第8條)保障且必須尊重兒童維護他或她本人身份的權利,並且應在評判兒童最大利益時加以考慮。
《關於兒童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健康的權利問題的第15號一般性意見(第24條)》(CRC/C/GC/15)(2013)
二. 落實兒童健康權工作的原則和前提
B. 不受歧視權
8.為充分落實所有兒童的健康權,締約國有義務確保兒童健康不因受歧視而遭到破壞,這是一個造成脆弱性的重要因素。《公約》第2條概述了禁止歧視的若干理由,其中包括兒童、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殘障、出生或其他狀況。這種理由還包括性傾向、性別認同和健康狀況,例如愛滋病病毒狀況和精神健康。此外還應注意可能破壞兒童健康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視,多重形式歧視的影響問題也應處理。
《關於在青少年期落實兒童權利的第20號一般性意見》(CRC/C/GC/20)(2016)
 五.需要特別關注的青少年
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間性青少年
33.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間性青少年經常遭受迫害,包括虐待和暴力、污辱、歧視、欺凌,被排斥在教育和培訓之外,並缺乏家庭和社會支持,缺乏獲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務和信息的途徑。在極端情況下,他們還會遭受性侵犯、強姦甚至死亡。這些經歷與自尊心低下,抑鬱率、自殺率和無家可歸率高有關。
34.委員會強調,所有青少年均應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他們的身心健全、性別認同和日益增強的自主性有獲得尊重的權利。委員會譴責強制施加所謂的試圖改變性傾向的“治療”以及強迫對間性青少年進行手術或治療的做法。委員會敦促各國消除這種做法,廢除所有根據性傾向、性別認同或間性人身份對個人進行定罪或歧視的法律,並通過禁止基於這些理由進行歧視的法律。各國還應採取有效行動,通過提高公眾認識和實施安全和扶持措施,保護所有同性戀、雙性戀、變性和間性青少年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歧視或欺凌。
八.公民權利和自由
48.數字環境也可能使青少年面臨各種風險,如網路詐欺、暴力和仇恨言論、針對女孩和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間性青少年的性別歧視言論、網路欺凌、為性剝削進行的誘導、販運兒童和兒童色情製品、過度性感化以及成為武裝組織或極端組織的目標。然而,不應因此而限制青少年接觸數字環境。相反,應該通過全面的戰略增進他們的安全,包括提高他們對於網路風險的數字素養,採取保護他們安全的戰略,加強立法和執法機制解決網路暴力,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對父母和從事兒童工作的專業人員進行培訓。委員會敦促各國確保青少年積極參與設計和落實旨在促進網路安全的倡議,包括開展同伴指導。需要投資開發預防和保護方面的技術解決方案,還需要投入援助和支持。委員會鼓勵各國要求企業對兒童權利予以應有的注意,以期查明、預防和降低使用數字媒體及信息和通信技術對兒童權利造成的風險影響。
十一.基本保健和福利
60.對於獲取有關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與權利的商品、信息和諮詢,不應設定任何障礙,如要求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或授權。此外,應特別努力克服少女、殘障女孩和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間性青少年在獲取這類服務時感受污辱和恐懼的障礙。委員會促請各國將墮胎非刑罪化,以確保少女獲得安全墮胎和術後服務,審查立法以保證懷孕少女的最大利益,並確保在與墮胎相關的決定中總是聽取和尊重她們的意見。
62.青少年是因愛滋病死亡人數不斷增加的唯一年齡組別。青少年可能在獲取抗逆轉錄病毒治療和持續接受治療方面面臨困難;青少年必須取得監護人的同意才能獲得愛滋病病毒相關服務,信息披露和污名也構成障礙。少女受到的影響特別大,占新感染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青少年,以性換取金錢、物品或好處的青少年,以及使用注射藥物的青少年,他們也是感染愛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
70.委員會關切地注意到,沒有機會過渡到中學教育的處於邊緣處境的青少年人數眾多,例如:生活貧困的青少年;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間性青少年;屬於少數群體的青少年;有社會心理、感官或身體殘障的青少年;移徙青少年;處於武裝衝突局勢或遭遇自然災害的青少年;流落街頭或工作的青少年。有必要採取積極措施消除邊緣化群體在獲取教育方面受到的歧視,包括建立現金轉移方案,尊重少數群體文化和土著文化以及來自一切宗教族群的兒童,促進對殘障兒童的包容性教育,打擊教育系統中的欺凌現象和歧視態度,並在難民營提供教育。
《關於街頭流浪兒童的第21號一般性意見》(CRC/C/GC/21)(2017)
 二.總的背景
 8.街頭流浪兒童的原因、普遍性和經歷在一國內部和各國之間各有差異。出於經濟地位、種族和性別的不平等現象是出現街頭流浪兒童和他們遭到排斥的結構性原因。使之加劇的因素包括:物質貧困、社會保護不足、投資缺乏針對性、腐敗和減少或剝奪窮人擺脫貧困能力的財政(稅收和支出)政策。由衝突、饑荒、流行疾病、自然災害或強迫驅逐,或導致流離失所或被迫移徙的事件造成的驟然不穩定局面,進一步加劇了上述結構性原因。其他原因包括:家庭或照料機構或教育(包括宗教)機構中的暴力、虐待、剝削和忽視,照料者亡故,放棄兒童(包括愛滋病病毒/愛滋病),照料者失業,極不穩定的家庭,家庭解體,一夫多妻制,沒有受教育的機會,藥物濫用和精神不健康(兒童或家庭),不容忍和歧視,包括對殘障兒童、被指控有巫術的兒童、遭家庭拒絕的前兒童兵和因下列原因被家庭拋棄的兒童:質疑其性特徵或認定其為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變性者、間性人或無性慾者,和家庭無法接受兒童反抗有害習俗,如童婚和女性外陰殘割。
 五.《公約》中涉及街頭流浪兒童的關鍵條款
 A.對於兒童權利方法最重要的條款
 26.歧視可能是直接或間接的:直接歧視包括以不相稱的政策方法“解決無家可歸的問題”,採用鎮壓措施防止乞討、遊蕩、流浪、離家出走或生存行為,例如,對身份違法行為治罪,街頭搜捕或“兜捕”,以及警察有針對性的暴力、騷擾和勒索。直接歧視可包括:警察拒絕認真對待街頭流浪兒童報告的盜竊或暴力行為;青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歧視性待遇;社會工作者、教師和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拒絕與街頭流浪兒童打交道;在學校受到同學和老師的騷擾、羞辱和欺凌。間接歧視包括導致被排除在基本服務之外的政策,如就醫或受教育時要求付錢或提供身份證件。即使街頭流浪兒童沒有被排斥在基本服務之外,他們也有可能在這種系統內受到孤立。兒童可能面臨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視,例如基於性別、性傾向和性別認同/表達、殘障、種族、族裔、土著身份、移民身份和其他少數群體的身份,特別是少數群體往往在街頭流浪兒童中占很高的比例……
《關於兒童司法系統中的兒童權利問題的第24號一般性意見》(CRC/C/GC/24)(2019)
 四.全面兒童司法政策的核心要素
D.公平審判保障
40.從一開始接觸刑事司法系統到整個審判過程中,始終需要保障防止歧視,需要對任何兒童群體受到的歧視採取積極的補救措施。特別是,應對女童和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受到歧視的兒童給予對性別問題具有敏感認識的關注。應為殘障兒童提供便利,其中可能包括:無障礙進入法院和其他建築物,為社會心理殘障兒童提供支持,協助溝通和閱讀檔案,以及調整作證程式。

《兒童權利公約》

《關於具國際移民背景兒童的人權問題一般性原則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委員會第3號和兒童權利委員會第22號聯合一般性意見》(CMW/C/GC/3-CRC/C/GC/22)(2017)
一.導言
3.在國際移民背景下,兒童可能會具有雙重脆弱性,因為他們不僅是兒童,而且還是受移民影響的兒童,包括以下情況:(a)他們獨自或與家人一起移民,(b)他們是父母在移民目的地國家所生子女,(c)他們留在原籍國,但父母一方或雙方已移民到另一國家。其他脆弱性因素還可能涉及兒童的國籍、族裔或社會出身、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宗教、殘障、移民或居留身份、公民身份、年齡、經濟狀況、政治或其他見解及其他狀況。
三.兩項《公約》在具國際移民背景兒童權利方面的基本原則
A.不歧視(《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第1和第7條;《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
21.不歧視原則是一項基本原則,其方方面面都適用於具國際移民背景的兒童。參與國際移民或受其影響的所有兒童都有權享有自己的權利,無論兒童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年齡、性別、性別認同或性傾向、族裔或國籍、殘障、宗教、經濟狀況、移民身份/證件狀況、無國籍狀態、種族、膚色、婚姻或家庭狀況、健康狀況或其他社會狀況、活動、表達的意見或信仰。該原則完全適用於每一名兒童及其父母,不論流動理由、兒童是否有人陪伴、處於流動狀態或以其他形式定居、有無證件或其他任何身份。
C.陳述意見、發表意見和參與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
39.締約國應採取措施,促進所有具國際移民背景兒童參與設計、執行、監測和評估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兒童個體或兒童群體的政策,包括社會政策和社會服務。應採取行動,幫助女童和跨性別兒童做好準備,積極、有效並與男童平等地參與各級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領導工作……
D.生命、生存和發展權(《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和《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
42.兩委員會認為,《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和《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的締約國義務包括盡最大可能防止和減少兒童面臨的與移民有關的風險,這種風險可能危及兒童的生命、生存和發展權。各國,特別是過境國和目的地國應特別重視保護無證兒童,無論是孤身兒童和離散兒童,還是與家人在一起的兒童,應保護尋求庇護兒童、無國籍兒童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受害兒童,包括販運兒童、買賣兒童、對兒童進行商業性剝削和童婚等行為的受害兒童。各國還應該考慮到移民兒童因其性別以及貧困、族裔、殘障、宗教、性傾向、性別認同等因素而可能面臨的具體的脆弱情況,這些情況可能加劇兒童在整個移民過程中遭受性虐待、剝削和暴力等侵犯人權行為的可能性。應制定具體的政策和措施,包括關愛兒童、顧及性別問題並安全的司法和非司法補救辦法,以便充分保護和幫助這些兒童,使他們能夠重新開始生活,使他們作為兒童的權利得到充分尊重、保護和實現。
《關於原籍國、過境國、目的地國和返回國在具國際移民背景兒童的人權方面的國家義務的保護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委員會第4號和兒童權利委員會第23號聯合一般性意見病理化和扭轉治療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CMW/C/GC/4-CRC/C/GC/23)(2017)
 F.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包括剝削、童工勞動和誘拐以及買賣或販運兒童行為(《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第11和第27條;《兒童權利公約》第19、第26、第32、第34、第35和第36條)
41.各國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非法將兒童移轉和不讓其返回本國的行為以及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包括一切形式的奴役、商業性性剝削、利用兒童從事非法活動(包括乞討和危險工作),保護兒童免遭暴力和經濟剝削。兩委員會認識到,兒童面臨的性別相關風險和脆弱性應得到識別和專門處理。在許多情況下,女童可能更容易遭到販運,特別是出於性剝削目的的販運。應採取更多措施,處理女童和男童(包括可能患有殘障的女童和男童)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或間性兒童尤其容易遭到出於性剝削和性虐待目的的販運的情況。

《殘障人權利公約》

《第2號一般性意見:第九條(無障礙)》(CRPD/C/GC/2)(2014)
二.規範性內容
13.《殘障人權利公約》第九條規定,“為了使殘障人能夠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殘障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術和系統,以及享用在城市和農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服務”。對無障礙的複雜性必須予以全方位地處理,包括物質環境、交通、信息和通信、以及服務。重點已經不再是擁有建築物、交通基礎設施、車輛、信息和通信以及服務的人的法人地位以及公共和私人性質。只要貨物、產品和服務對公眾開放或者向公眾提供,它們必須能夠為所有人利用,不管它們是由公共當局還是由私人企業用殘障人應該有平等的機會利用向公眾開放或提供的所有貨物、產品和服務,以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平等地處理方式的根源是禁止歧視、剝奪無障礙利用的機會,應該被認為是一種歧視性行為,不管這種行為者是否是公共實體還是私人實體。所有殘障人都應該享有無障礙的權利,不管他們屬於何種殘障類型,也不分種族、膚色、性傾向、語言、政治或其它見解、民族或社會淵源、財產、出身或其它地位、法律或社會地位、性別或年齡等等。無障礙性應該特別考慮殘障人的性別或年齡。
《關於殘障婦女和女童的第3號一般性意見》(CRPD/C/GC/3)(2016)
一.導言
4.本一般性意見使用了以下術語:
(a)“殘障婦女”,指所有的殘障婦女、女童和少女;
(b)“性”和“性別”,其中“性”是指生物學上的差異,“性別”是指一個社會或文化視為男性或女性的特徵;
(c)“多重歧視”是指一個人受到基於兩個或更多理由的歧視,導致歧視加深或加重的情況。“交叉歧視”是指多個理由同時以不可分割的方式相互作用的情況。歧視理由包括年齡、殘障、族裔、土著、民族或社會出身、性別認同、政治或其他見解、種族、難民、移民或尋求庇護者身份、宗教、性別和性傾向。
5.殘障婦女不是一個單一的群體。她們包括:土著婦女;難民、移民、尋求庇護和境內流離失所婦女;被拘留婦女(醫院、收容機構、少年或懲教設施和監獄);生活貧困的婦女;來自不同族裔、宗教和種族背景的婦女;有多種殘障和需要高度支助的婦女;白化病婦女;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間性婦女。殘障婦女的多樣性還包括各種類型的障礙,換言之,即可能具有或不具有功能限制的身體、心理社會、智力或感覺狀況。殘障被理解為《殘障人權利公約》第一條所述的個人損傷與社會和物質環境之間相互作用的社會影響。
《關於包容性教育權的第4號一般性意見》(CRPD/C/GC/4)(2016)
二. 第二十四條的規範性內容
13. 按照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取締教育歧視公約》,為落實《殘障人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締約國必須確保受教育權在不受歧視和機會平等的基礎上得到保障。締約國應當禁止一切基於殘障的歧視,保證所有殘障人獲得平等和有效的保護,不受到基於任何原因的歧視。殘障人可能受到基於殘障、性別、宗教、法律地位、族裔出身、年齡、性傾向或語言的交叉歧視。此外,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親屬也可能因為家裡有殘障人而受到歧視。應對一切形式的歧視需採取的措施包括:查明和消除教育機構和社區中的法律障礙、有形障礙、溝通和語言障礙、社會障礙、資金障礙和態度上的障礙。不受歧視的權利包括有權不被隔離和獲得合理便利,必須結合提供無障礙學習環境和合理便利的義務加以理解。
《關於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的第5號一般性意見》(CRPD/C/GC/5)(2017)
一.導言
8.第十九條反映了人類生活文化取向的多樣性,並確保了其內容不偏向某些文化規範和價值觀。獨立生活並融入社區是全球人類生活的基本概念,也適用於殘障人。這意味著自由選擇和掌控影響自身生活之決定,也意味著社會內部最大限度的自決和相互依存。這一權利須在不同的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環境中有效實現。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的權利適用於所有殘障人,無論種族、膚色、血統、性別、懷孕和生育狀況、婚姻、家庭或看護狀況、性別認同、性傾向、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族裔、土著或社會出身、移民、尋求庇護或難民身份、是否屬於少數民族、經濟或財產狀況、健康狀況、遺傳或其他疾病傾向、出生和年齡等其他任何狀況。
二.第十九條的規範性內容
B.第十九條引語
23.所有性別的殘障人都是權利持有人,享有第十九條下的同等保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充分發展、增強和提升婦女的權能。殘障男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變性者、非性別常規者和間性人均須享有第十九條下的同等保障,因而享有對其個人關係的尊重。此外,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的權利涵蓋對任何年齡組、族裔群體、在冊種姓或語言和(或)宗教少數群體的殘障人以及移民、尋求庇護者和難民的保護。
三.締約國的義務
C.履約義務
60.殘障支助服務必須向所有殘障人提供,讓他們都可以無障礙使用,都可接受和適應,並考慮到不同生活條件,如個人或家庭收入,以及個人情況,如性別、年齡、國籍或族裔、語言、宗教、性別認同和(或)性別身份。基於殘障的人權模式不允許因任何原因,包括因所需支助服務種類和數量而排斥殘障人。支助服務(包括個人協助)不應與他人共享,除非依據經自由、知情同意的決定。
《關於平等和不歧視的第6號一般性意見》(CRPD/C/GC/6)(2018)
 33.關於締約國的協商義務,《公約》第四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強調,殘障人組織必須在執行和監測《公約》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締約國必須確保與殘障人組織密切協商並讓它們積極參與,因為這些組織代表了社會的方方面面,包括兒童、自閉症患者、遺傳或神經系統疾病患者、罕見和慢性疾病患者、白化病患者、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變性者或間性人、土著人民、農村社區、老年人、婦女、武裝衝突受害者以及有少數民族或移民背景的人。只有這樣,所有歧視,包括多重歧視和交叉歧視,才能都得到解決。
 34.締約國負有與《公約》第五條有關的信息義務,即它們必須收集和分析適當的數據和研究資料,以查明不平等情況、歧視性做法和劣勢模式,並分析促進平等措施的成效。委員會注意到,許多締約國缺乏關於殘障歧視的最新數據,並且,在國家法律和條例允許的情況下,往往不按殘障、社會性別、自然性別、性別認同、族裔、宗教、年齡或其他身份特徵進行區分。這種數據及數據分析對於制定有效的反歧視和措施平等措施至關重要。
《關於殘障人,包括殘障兒童通過其代表組織參與〈公約〉的執行和監測的第7號一般性意見》(CRPD/C/GC/7)(2018)
二.第四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範性內容
C.第四條第三款的範疇
16.所有殘障人,如有社會心理殘障或智力殘障的人,都可以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不受歧視地有效和充分參與,不因缺陷類型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排斥。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如不論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承認所有殘障人通過其代表組織參與協商的權利。締約國應制定一個全面的反歧視框架,確保所有殘障人的權利和基本自由,取消以其成員的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或社會地位為由對殘障人個人或組織定罪,剝奪他們參與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權利的法律。
三.締約國的義務
50.締約國應確保與代表所有殘障人的殘障人組織密切協商,讓它們積極參與,這些組織代表的人群包括但不限於婦女、老年人、兒童、需要高度支持的人、地雷受害者、移民、難民、尋求庇護者、境內流離失所者、無證和無國籍者、有實際或表象社會心理障礙者、智力殘障者、神經差異者(包括自閉症或痴呆症患者)、白化病患者、患有永久身體缺陷、慢性疼痛、麻風病和視力障礙者以及失聰、聾盲或聽力障礙者和(或)感染愛滋病病毒/愛滋病者。締約國讓殘障人組織參與的義務還涵蓋具有特定性傾向和(或)性別認同的殘障人、間性殘障人、土著殘障人、屬於民族、族裔、宗教或語言少數群體的殘障人以及生活在農村地區的殘障人。
五.國家層面的執行
94.委員會承認,締約國在落實殘障人在制定、實施和監測執行《公約》的立法和政策時進行協商和參與的權利方面面臨挑戰。除其他外,為確保充分執行第四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締約國應採取以下措施:
……
(g)保證和支持殘障人通過殘障人組織參與,這些組織應體現各種不同背景,包括出生和健康狀況、年齡、種族、性別、語言、國籍、族裔、土著或社會出身、性傾向和性別認同、間性人特徵、宗教和政治派別、移民身份、缺陷類型或其他身份。

其他與性少數群體相關的決議

《人權理事會通過的決議:人權、性傾向和性別認同》(A/HRC/RES/17/19)(2011)
1.要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委託他人開展一項研究並在2011年12月之前定稿,以彙編世界各地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對個人的歧視性法律、做法和暴力行為,表明如何使用國際人權法制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相關侵犯人權的現象;
 2. 決定在人權理事會第十九屆會議期間舉行一次專題小組討論會,聽取高級專員委託他人開展的研究報告中所載的事實介紹,並就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對個人的歧視性法律、做法和暴力行為問題進行建設性的、知情的和透明的對話;
3. 還決定該小組也應討論高級專員委託他人開展的研究報告中的建議的適當後續行動;
4. 又決定繼續處理這一優先議題。
[經記錄表決,以23票對19票,零票棄權獲得通過。表決情況如下:
贊成:阿根廷、比利時、巴西、智利、古巴、厄瓜多、法國、瓜地馬拉、匈牙利、日本、模里西斯、墨西哥、挪威、波蘭、大韓民國、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士、泰國、烏克蘭、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烏拉圭
反對:安哥拉、巴林、孟加拉國、喀麥隆、吉布地、加彭、加納、約旦、馬來西亞、馬爾地夫、茅利塔尼亞、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卡達、摩爾多瓦共和國、俄羅斯聯邦、沙烏地阿拉伯、塞內加爾、烏干達
棄權:布吉納法索、中國、尚比亞]
《人權理事會通過的決議:人權、性傾向和性別認同》(A/HRC/RES/27/32)(2014)
1.讚賞地注意到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題為“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對個人的歧視性法律、做法和暴力行為”的報告(A/HRC/19/41),以及人權理事會第十九屆會議期間舉行的小組討論會;
2. 請高級專員更新該報告(A/HRC/19/41),以分享採用現行國際人權法律和標準打擊暴力和歧視方面的良好做法,並向人權理事會第二十九屆會議提交該報告;
3. 決定繼續處理這一議題。
[經記錄表決,以25票對14票、7票棄權獲得通過。*表決情況如下:
贊成:阿根廷、奧地利、巴西、智利、哥斯大黎加、古巴、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法國、德國、愛爾蘭、義大利、日本、墨西哥、黑山、秘魯、菲律賓、大韓民國、羅馬尼亞、南非、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越南
反對:阿爾及利亞、波札那、象牙海岸、衣索比亞、加彭、印度尼西亞、肯亞、科威特、馬爾地夫、摩洛哥、巴基斯坦、俄羅斯聯邦、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棄權:布吉納法索、中國、剛果、印度、哈薩克斯坦、納米比亞、獅子山]
《2003年2月25日大會決議:法外處決、即決處決或任意處決》(A/RES/57/214)
 6.重申各國政府有義務確保在其管轄下的所有人的生命權受到保護,籲請有關政府迅速和徹底地調查以激情或名譽為名而殺人、出於任何歧視性理由包括性傾向理由而殺人、出於種族主義動機的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因與人權維護者或新聞工作者所參加和平活動有關的理由而殺人的所有案件以及侵犯生命權的其他案件,並由獨立無偏的主管司法機關將責任人繩之以法,同時確保政府官員或人員不得縱容或支持此種殺人行為,包括保全部隊、準軍事團體或私人武裝的殺人行為。
《2004年12月20日大會決議:法外處決、即決處決或任意處決》(A/RES/59/197)
8.敦促各國政府:
(c)確保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的生命權受到切實保護,並迅速徹底調查所有殺人案件,包括針對特定群體的殺人案件,例如出於種族主義動機的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殺害在民族、族裔、宗教或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殺害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移徙者、街頭兒童或土著社區成員、因與人權捍衛者、律師、新聞工作者或遊行示威者所參加和平活動有關的理由而殺人、激情殺人或為維護名譽而殺人、出於任何歧視性理由,包括以性傾向為由而殺人的所有案件以及侵犯生命權的所有其他案件,並由獨立公正的主管司法機關將責任人繩之以法,同時確保國家官員或人員不縱容或支持此種殺人行為,包括保全部隊、警察和執法人員、準軍事團體或私人武裝的殺人行為。
《2006年12月19日大會決議:法外處決、即決處決或任意處決》(A/RES/61/173)
5.敦促各國政府:
(b)確保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的生命權受到切實保護,迅速徹底調查所有殺人案件,包括針對特定群體的殺人案件,例如出於種族主義動機的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殺害在民族、族裔、宗教或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殺害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移徙者、街頭兒童或土著社區成員、因與人權捍衛者、律師、新聞工作者或遊行示威者所參加和平活動有關的理由而殺人、激情殺人或為維護名譽而殺人、出於任何歧視性理由,包括以性傾向為由而殺人的所有案件以及侵犯生命權的所有其他案件,並在國家或酌情在國際一級由獨立公正的主管司法機關將責任人繩之以法,同時確保國家官員或人員不縱容或支持此種殺人行為,包括保全部隊、警察和執法人員、準軍事團體或私人武裝的殺人行為。
《2008年12月18日大會決議:法外處決、即決處決或任意處決》(A/RES/63/182)
6.敦促所有國家:
(b)確保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的生命權受到切實保護,迅速徹底調查所有殺人案件,包括針對特定群體的殺人案件,例如出於種族主義動機的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殺害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殺害受恐怖主義、劫持人質或外國占領影響的人、殺害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移徙者、街頭兒童或土著社區成員、因與人權維護者、律師、新聞工作者或遊行示威者所參加活動有關的理由而殺人、激情殺人或為維護名譽而殺人、出於任何歧視性理由,包括以性傾向為由而殺人的所有案件以及侵犯生命權的所有其他案件,並在國家或酌情在國際一級由獨立公正的主管司法機關將責任人繩之以法,同時確保國家官員或人員不縱容或支持此種殺人行為,包括保全部隊、警察和執法人員、準軍事團體或私人武裝的殺人行為。
《2010年12月21日大會決議:法外處決、即決處決或任意處決》(A/RES/65/208)
6.敦促所有國家:
(b)確保管轄範圍內所有人的生命權受到切實保護,迅速徹底調查所有殺人案件,包括針對特定群體的殺人案件,例如出於種族主義動機的暴力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殺害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者或因性傾向而殺人,殺害受恐怖主義或劫持人質影響者或生活在外國占領下的人,殺害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移徙者、流落街頭兒童或土著社區成員,因人權維護者、律師、新聞工作者或遊行示威者的活動而殺害他們,激情殺人或為維護名譽而殺人,所有基於任何因素的歧視性理由的殺害以及侵犯生命權的所有其他案件,在國家或酌情在國際一級由獨立公正的主管司法機關將責任人繩之以法,同時確保國家官員或人員不縱容或支持此種殺人行為,包括保全部隊、警察和執法人員、準軍事團體或私人武裝的殺人行為。
《2012年12月20日大會決議:法外處決、即決處決或任意處決》(A/RES/67/168)
6.敦促所有國家:
(b)確保管轄範圍內所有人的生命權都受到切實保護,迅速徹底調查所有殺人案件,包括針對特定群體的殺人案件,例如出於種族主義動機的暴力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殺害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者或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殺人,殺害受恐怖主義或劫持人質影響者或生活在外國占領下的人,殺害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移徙者、流落街頭兒童或土著社區成員,因人權維護者、律師、新聞工作者或遊行示威者的活動而殺害他們,激情殺人或以維護名譽為藉口殺人,以及所有基於任何因素的歧視性理由而從事的殺人行為,在國家一級或酌情在國際一級由獨立、公正的主管司法機關審判責任人,同時確保國家官員或人員不縱容或支持此種殺人行為,包括保全部隊、警察和執法人員、準軍事團體或私人武裝的殺人行為。
《2014年12月18日大會決議:法外處決、即決處決或任意處決》(A/RES/69/182)
6.敦促所有國家:
(b)確保所有人的生命權都受到切實保護,並根據國際法義務的要求,迅速、徹底和公正地調查所有殺人案件,包括針對特定群體的殺人案件,例如出於種族主義動機的暴力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殺害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者或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殺人,殺害受恐怖主義或劫持人質影響者或生活在外國占領下的人,殺害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移徙者、流落街頭兒童或土著社區成員,因人權維護者、律師、新聞工作者或遊行示威者的活動而殺害他們,激情殺人或以維護名譽為藉口殺人,以及基於任何因素的歧視性理由而從事的殺人行為,在國家一級或酌情在國際一級由獨立、公正的主管司法機關審判責任人,同時確保國家官員或人員不縱容或支持此種殺人行為,包括保全部隊、警察和執法人員、準軍事團體或私人武裝的殺人行為。

獨立專家的任命檔案和報告

《人權理事會2016年6月30日通過的決議: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A/HRC/RES/32/2)(2016)
 3.決定任命一名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任期三年,其任務如下:
(a)評估關於如何克服基於個人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的現有國際人權文書的執行情況,同時查明最佳做法和差距;
(b)提高對人們因個人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實施的暴力和歧視的認識,查明並處理暴力和歧視的根本原因;
……
4.請獨立專家自人權理事會第三十五屆會議、大會第七十二屆會議起,每年向人權理事會和大會提交報告;
[經記錄表決,以23票對18票、6票棄權獲得通過。表決情況如下:
贊成:阿爾巴尼亞、比利時、多民族玻利維亞國、古巴、厄瓜多、薩爾瓦多、法國、喬治亞、德國、拉脫維亞、墨西哥、蒙古、荷蘭、巴拿馬、巴拉圭、葡萄牙、大韓民國、斯洛維尼亞、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越南
反對:阿爾及利亞、孟加拉國、蒲隆地、中國、剛果、象牙海岸、衣索比亞、印度尼西亞、肯亞、吉爾吉斯斯坦、馬爾地夫、摩洛哥、奈及利亞、卡達、俄羅斯聯邦、沙烏地阿拉伯、多哥、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棄權:波札那、加納、印度、納米比亞、菲律賓、南非]
《人權理事會2019年7月12日通過的決議: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的任務》(A/HRC/RES/41/18)(2019)
2.決定將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的任務期限延長三年,以便任務負責人能夠繼續依照人權理事會第32/2號決議規定的任務開展工作;
[經記錄表決,以27票對12票、7票棄權獲得通過。表決情況如下:
贊成: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巴西、保加利亞、智利、克羅地亞、古巴、捷克、丹麥、斐濟、冰島、義大利、日本、墨西哥、尼泊爾、秘魯、菲律賓、盧安達、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突尼西亞、烏克蘭、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烏拉圭
反對:阿富汗、巴林、孟加拉國、中國、埃及、厄利垂亞、伊拉克、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卡達、沙烏地阿拉伯、索馬里
棄權:安哥拉、布吉納法索、剛果民主共和國、匈牙利、印度、塞內加爾、多哥]
《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的報告》(A/HRC/35/36)(2017)
秘書處謹向人權理事會轉交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威迪·蒙丹蓬根據理事會第32/2號決議編寫的首份報告。
報告主題為“於人性中見多樣,於多樣中見人性”。報告的基本理念是,應承認人類在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方面的多樣化(“於人性中見多樣”),必須從早年開始培養、強化多樣性所內含的相互尊重、容忍和理解、對人權的尊重以及人文精神與包容(“於多樣中見人性”),以便為所有人、給所有人提供保護。
 43.教科文組織2016年發布了題為“開誠布公:教育部門如何應對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表達的暴力”的報告,在這方面提供了豐富資料。教科文組織也一直努力在中國促進理解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間性人問題,採取了一系列舉措,包括培訓關於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問題教育的培訓人員,藉助非政府機構開展內容包括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教材的研究。
《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A/72/172)(2017)
 秘書長謹轉遞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威迪·蒙丹蓬依照人權理事會第32/2號決議提交的報告。
本報告的主題是“擁抱多樣性和鼓舞全人類”,介紹了2017年在這一領域的關鍵事態發展,特別是國際及國家層面人權法律和實踐的一系列進展,性傾向和性別認同與其他暴力和歧視問題的相互交叉,以及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與利益攸關方之間的對話與合作。
 45.民間社會組織在給獨立專家的呈件中也著重提到了重要進展和仍然存在的挑戰。一個呈遞中國相關信息的非政府組織指出,對影響男子之間同性關係的舊的“流氓罪”已經作了修改,而性別認同在該國不屬於犯罪行為。目前在就業等部門仍然存在執行問題,涉及跨性別者時尤其如此。
《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的報告》(A/HRC/38/43)(2018)
 秘書處謹向人權理事會轉交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VictorMadrigal-Borloz根據理事會第32/2號決議提交的報告。
 獨立專家在報告中概述了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這種行徑發生在世界各地,受害者估計每年多達數百萬,從日常的排斥與歧視,到最邪惡的行為,包括酷刑和任意殺害。其根源是要對受害人實施懲罰,因為他們不符合對其認定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獨立專家強調了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非性別常規者受到這些行徑的不同影響,以及各種交叉因素如何影響他們易受害的程度和受到排斥和邊緣化的風險。他還探討了仇恨言論與仇恨犯罪的關聯,以及媒體通過渲染和傳播信息,在強化污名、煽動暴力和歧視方面所起的作用。
82.……中國貴陽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2月做出的裁決稱,工人不得因性別認同而面臨區別待遇;巴西最高法院2018年3月1日的判決確定,民政檔案可使用個人自我認同的姓名,無需接受手術或激素治療;同日,最高選舉法院裁定,跨性別候選人有資格以自己認同的姓名參加競選。
 85.……2017年7月,中國河南駐馬店法院下令一家市級精神科醫院向一名2015年被迫入院接受“矯正治療”的同性戀男子公開道歉並給予賠償。
《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A/73/152)(2018)
 秘書長謹向大會轉遞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維克托·馬德里加爾-博爾洛斯根據人權理事會第32/2號決議提交的報告。
在本報告中,獨立專家審視了放棄把某些形式的性別歸類為一種病態的進程,以及國家在尊重和推動尊重作為身份組成部分的性別承認方面的全方位職責。他還著重介紹了一些確保尊重性別認同的有效措施,並就如何處理基於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為各國提供了指導。
71.中國為跨性別者把官方身份證件上性別標記從男性改為女性或從女性改為男性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流程。不過,資格標準對獲得性別承認設定了非常重大的限制,具體包括要求提供性別確證手術證明、精神病診斷結果和第三方同意書,而且鑒於性工作被定為刑事罪,在實踐中要求沒有犯罪記錄也成了問題。對於那些自認是非二元或第三種性別身份的人,中國並不存在挑選除女性或男性以外其他一種性別標記的任何選項。
《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的報告》(A/HRC/41/45)(2019)
本報告根據人權理事會第 32/2 號決議提交理事會。
在本報告中,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Victor Madrigal-Borloz 集中討論如何讓將數據收集和管理作為一種手段,以便對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建立高度認識,指出與數據收集、使用和儲存相關聯的風險,並強調這方面的關鍵人權保障。
《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A/74/181)(2019)
 秘書長謹向大會轉遞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維克托·馬德里加爾-博爾洛斯根據人權理事會第 41/18 號決議提交的報告。
 在本報告中,獨立專家審查了歧視性法律和社會文化規範如何繼續使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多性別者在教育、保健、住房、就業和職業以及其他部門受到邊緣化和排斥。此外,獨立專家還通過交叉視角審視了包容和如何獲得這些權利的問題,並分析了導致排斥和邊緣化的複合歧視問題。然後,他討論包容性社會和有效國家措施如何能夠使人們獲得保護,免受暴力和歧視,並強調領袖在各領域中的獨特作用。所有這些措施都將使排斥的惡性循環被打破並對助長暴力和歧視的錯誤觀念、恐懼和偏見產生積極影響。
《所謂“矯正治療”做法|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的報告》(A/HRC/44/53)(2020)
 本報告根據人權理事會第32/2號和第41/18號決議提交理事會。在本報告中,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VictorMadrigal-Borloz討論全球各地的所謂“矯正治療”做法,包括這些做法對受害者的影響、對人權的影響,以及這些做法與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的聯繫,並討論為防止這些做法和懲處或起訴操作者而採取的措施,以及為受害者提供的補救。
 27.大量文獻證實,還有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在繼續施行這些做法,例如在中國、大韓民國、美國和東歐國家。在中國,一項隨機調查發現,大約50%的“矯正”術提供單位是公立醫院。在中國進行的一項研究中,約1,000名受訪心理健康專家約有三分之一表示,同性戀是一種精神疾病,他們認為“矯正治療”是有效的。
《冠狀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間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A/75/258)(2020)
秘書長謹向大會轉遞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 家維克托·馬德里加爾-博爾洛斯根據人權理事會第41/18號決議提交的報告。
在本報告中,防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維克 托·馬德里加爾-博爾洛斯討論了冠狀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對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跨性別者(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者)以及性少數者、社區和(或)群體人權的影響。獨立專家分析了該大流行病在社會排斥和暴力方面的影響以及與污名化和歧視的體制推動因素之間的相互作用。他還分析了在疫情背景下採取的旨在迫害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者以及其他性少數者的措施,或者造成間接或無意歧視後果的措施,並確定了良好做法。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