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公約,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1976年1月3日和3月23日分別生效。公約以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提出所有民族都享有自決權和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利,都能自由處置自己的自然財富和資源,並規定組成人權委員會審議有關措施和處理對締約國未履行公約條款的指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人權公約
- 通過時間:196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