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國際綠色和平產業聯盟(英文名稱簡稱IGPIA) ,是由聯合國世界和平基金會批准設立的,由各個國家及地區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大型企業、從事綠色產業發展和相關政策研究工作的機構(團體)組成的聯合國全球性行業組織。
IGPIA的宗旨是:推廣世界綠色產業的最新理念,促進世界綠色產業的合作發展,共創資源節約低碳環保的綠色家園。
IGPIA遵守聯合國的憲章、法律、法規和及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會員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實現綠色產業的全球合作,創造綠色產業的更多價值。
IGPIA主要任務:將各類綠色產業的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積極推進國際傳統產業的振興和新興產業戰略的實施,並在各個國家及地區創建信息交流及產品研發、生產製造、網路銷售、國際貿易、品牌建設、資本運營一體化的產業平台,為世界綠色產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聯盟宗旨
推廣世界綠色產業的最新理念,促進世界綠色產業的合作發展,共創資源節約低碳環保的綠色家園。
主要任務
將各類綠色產業的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積極推進國際傳統產業的振興和新興產業戰略的實施,並在各個國家及地區創建信息交流及產品研發、生產製造、網路銷售、國際貿易、品牌建設、資本運營一體化的產業平台,為世界綠色產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聯盟章程
第一條 本聯盟的名稱為國際綠色和平產業聯盟(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Green Peace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縮寫為(IGPIA),以下簡稱為“本聯盟”。
第二條 本聯盟是由聯合國世界和平基金會批准設立的聯合國全球性行業組識。本機構性質是由各個國家及地區境內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大型企業、從事綠色產業發展和相關政策研究工作的機構(團體)組成的國際化全球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聯盟的宗旨是“推廣世界綠色產業的最新理念,促進世界綠色產業的合作發展,共創資源節約低碳環保的綠色家園。” 本聯盟遵守聯合國的憲章、法律、法規和所在國家及地區的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會員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實現綠色產業的全球合作,創造綠色產業的更多價值。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四條 本聯盟的業務範圍:
1、根據各個國家及地區綠色產業政策實施和綠色產業發展動向,研究、探討綠色產業政策和綠色產業發展中的問題,通過各種渠道反映會員的有關建議和意見;
2、根據各個國家及地區會員和政府部門的要求,組織調查研究、專題研討和諮詢服務等活動;
3、召開年會、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討會以及其他學術討論會,組織各個國家及地區會員開展關於全球綠色產業政策和綠色產業發展的交流;
4、通過組織與各個國家及地區政府部門、企業界及學術界建立的工作網路,增進會員之間聯繫與合作,溝通信息,共同發展;
5、圍繞組織宗旨,獨立或合作開展會議展覽、信息交流、教育培訓、經濟評估、電子商務、考察活動等各類活動,為促進各個國家及地區綠色產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6、建立各個國家及地區專家人才庫,為會員企業的發展出謀劃策,就企業遇到的相關問題進行諮詢;
7、充分發揮信息、渠道和資源優勢,通過組織各個國家及地區企業間、行業間的交流,推動企業間、行業間的資源整合,促進產業共同發展;
8、根據需要,在條件成熟的相關國家、城市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不斷探索綠色產業發展的新路子、新措施,加強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各個國家及地區境內各類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大型企業,從事綠色產業發展和綠色產業政策研究工作的機構(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聯盟理事及會員單位成員。
申請加入本聯盟理事及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國際綠色和平產業聯盟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良好社會聲譽;
2、致力於支持國際綠色和平產業聯盟宗旨的實現;
3、承認並遵守國際綠色和平產業聯盟的章程;
4、有加入國際綠色和平產業聯盟的意願;
5、是依法註冊的法人單位;
6、經各個國家及地區秘書處討論通過;
7、按時交納會費。
第六條 理事、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經各個國家及地區秘書處會議,理事或會員提名;
(二)、申請單位向秘書處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提交入會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
3、申請單位就國際綠色和平產業聯盟業務方面的工作開展情況提交書面報告。
(三)、秘書處審核申請材料,並將審核意見提交聯盟執行主席;
(四)、聯盟執行主席聯席會討論並作出決議;
(五)、通過聯盟執行主席聯席會批准後,申請單位辦理加入聯盟的相關登記手續;
(六)、秘書處向申請單位頒發理事、會員證書和聯盟章程。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優先參加本聯盟組織或舉辦的各種活動;
2、優先獲得本聯盟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及各項共享資源;
3、優先享受本聯盟提供的各種服務;
4、對本聯盟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承認本聯盟的章程,執行本聯盟的決議;
2、維護本聯盟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3、完成本聯盟交辦的工作,為本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
4、按規定交納會費和諮詢管理服務費;
5、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6、本聯盟各個國家及地區成員間相互平等,聯盟成員相互尊重;
7、應秘書處的要求派代表參加秘書處的工作;
8、接受本聯盟的監督與管理;
9、保守本聯盟內商業秘密。
第九條 會員退出聯盟,應提前三十日向聯盟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並向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和聯盟章程。秘書處在收到書面通知後於三個工作日內向聯盟執行主席通報。會員退出本聯盟的,已繳納的會費不予返還。會員退出後一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加入本聯盟。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聯盟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聯盟章程及有關協定、規約的行為,或長期(一年以上)不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經秘書處核實,提交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執行主席批准,予以除名。會員被除名的,已繳納的會費不予返還。會員除名後兩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加入本聯盟。
第十一條 組織成員的變更
(一)成員的法定名稱發生變化,由變化後實體繼承成員的資格;
(二)成員由於合併、分拆等原因不再從事國際綠色和平產業聯盟工作,由理事會決定成員資格的變化;
(三)團體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聯盟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聯盟書面報告,經秘書處討論通過報執行主席批准,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本聯盟的職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主席聯席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聯盟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聯盟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或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聯盟成員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秘書處審查並經聯盟執行主席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本聯盟設高級顧問若干人,名譽主席一人,執行主席一人,副主席十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十人。各成員國區域執行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人,理事若干人及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國際綠色和平產業聯盟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個國家及地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個國家及地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各個國家及地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十八條:本聯盟設各個國家及地區區域秘書處,秘書處為本聯盟設在各個國家及地區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秘書長主持工作。
具體職責為:
1、認真執行聯盟布置的各項工作;與各個國家及地區政府合作遵紀守法開展工作;
2、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完成本聯盟年度工作計畫;
3、選舉、任命和罷免秘書處成員;
4、組織、領導各部門、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5、建議聘任或解聘各部門、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聯盟秘書處會議決定;
6、組織並實施活動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理 事
第十九條:理事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國際綠色和平產業聯盟章程》和行業法規;
3、維護聯盟聲譽和合法權益,保護聯盟研究成果;
4、積極參加聯盟組織安排的各類與綠色產業發展有關的活動;
5、接受聯盟委託,為各個國家及地區會員單位提供工作和開展活動的服務;
6、關心和支持聯盟的發展,並及時提出相關的合理化建議;
7、按時繳納會費。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是本聯盟的核心會員,除享有普通會員和理事的權利與義務外,還享有:
1、組織重大事項的表決權和建議權;
2、參與聯盟組織的有關活動的優先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會費;
(二) 社會贊助、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條 本聯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聯盟主席聯席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聯盟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聯盟常務會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二0一0年九月八日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