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勞動法》 是在1950年《工人委員會法》基礎上,總結20多年的實踐制定的法規,於1976年11月25日由南斯拉夫聯邦議會通過,1976年12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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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分6編共671條。6編是:(一)基礎原則;(二)工人在聯合勞動中的社會經濟關係;(三)聯合勞動自治組織;(四)工人在聯合勞動中自治的實現;(五)罰則;(六)附則,包括了經濟法、企業法、自治法和勞動法多方面內容。其要點為:南斯拉夫的勞動者都在聯合勞動中享
有並行使自治權,即對自己勞動組織的管理權和勞動成果的決定權。聯合
勞動制度是南斯拉夫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的基礎。聯合勞動通過建立聯合
勞動組織得以實現。聯合勞動組織由聯合勞動基層組織、勞動組織和聯合
勞動複合組織3級組成。其中基層組織是聯合勞動的基本形式,是把勞動
和資料聯合到勞動組織內的基礎,是工人的自治共同體,是工人決定有關
共同勞動實現的總收入事宜的形式。其最高權力機構是工人大會,執行機
構是工人委員會。有的組織則不設工人委員會而由工人大會直接行使權
力,如30人以下的基層組織和部分30人以上70人以下的基層組織。聯
合勞動複合組織和勞動組織內也設工人委員會,下設管理委員會或執行
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此外,業務共同體也與聯合勞動組織一樣,最高權力
機關為共同體代表大會。該法頒布實施之後,在實施過程中根據新的情況
制定一些補充性法律條文,如1975年12月24日通過的《聯合勞動基層
組織全部收入的決定和分配法》,1976年11月25日通過的《關於聯合勞
動組織聯合成為同業總會和南斯拉夫經濟協會的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