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攔奪犯人毆傷公差案

聚眾攔奪犯人毆傷公差案,發生於1844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聚眾攔奪犯人毆傷公差案
  • 發生時間:1844年
  • 發生地點:陝西省
  • 發生時期:道光二十四年
案件記載
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年)。陝西省某地的典史在巡視會場時,將在廟裡聚賭抽頭並阻擋官差捕拿的會頭史漁等人逮捕,並捆綁押往縣裡。史駱駝見此情況糾集同夥史牢娃等四人打傷了官差並將犯人搶回。史駱駝按官差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而傷差律應判處絞刑,但該搶奪犯在典史石奉儀喝令禁止的時候毆傷官差,還逼迫其寫證明自己無事的字據。這種明知是地方官差卻膽敢毆打並大肆污辱的罪犯,如果僅僅按照奪犯傷差律判處絞監候,實在是情重法輕。經皇帝降旨,令將史駱駝立即正法,以昭戒後人。史牢娃、史元娃兩人為從助勢,打傷官差,情節嚴重,都要在從犯滿流的罪上加一等判處發到附近充軍,其中史元娃雖然是要供養父母的獨子,但仍不準其留養。罪犯史船娃是執械敲鑼隨後才趕到的,因犯人已經奪回,所以並沒有動手,這與當場打人助勢的人是不同的;而史田基也只是敲鑼召集人,並不知是毆打官差,因此這兩人都應在史牢娃等從犯的罪上再減一等判為分別杖一百徒三年。因史田基要供養已過七十的祖母,並且沒有伯叔兄弟應否留養的問題,飭令縣裡查明情況,按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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