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馬利諾共和國憲法

聖馬利諾共和國憲法是聖馬利諾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成文憲法。公元301年建國,1263年成為共和國。共和國初期,由全國各家家長組成家長會議,稱為阿倫戈,行使國家最高立法權。阿倫戈制訂法規,議決國家大事。14世紀以後,其政治法律地位漸為擁有60個議員的大議會所取代。大議會議員原來根據1926年公布的具有憲法性質的《聖馬利諾共和國選舉法》規定,由阿倫戈選舉產生。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聖馬利諾普選制的發展,阿倫戈逐漸演變為選民代表會議,主要擁有請願權。大議會議員由全國選民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它有權制訂和頒布法律,在議員中選舉執政官和國務會議成員。1960年起,聖馬利諾規定婦女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聖馬利諾國家元首為執政官,由大會選出,任期半年,不得連任,自古迄今均由兩人同任此職。兩名執政官具有同等權力,各自有權否決對方的提議。他們對外代表國家,對內主持大議會和國務會議。國務會議為政府機構,由10名成員組成,其中3名為部長(外交、財政和內政),其他7名為閣員,按規定閣員一般不是專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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