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宗改革

聖宗改革

遼聖宗改革,契丹王朝中興時期的改革。遼聖宗耶律隆緒是契丹王朝第六代皇帝,從982至1031年,在位50年,是統治時期最長的國君。這一時期,契丹王朝達到了鼎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聖宗改革
  • 外文名:Liao Shengzong Reform
契丹社會封建化改革,選拔人才,整頓吏治,法制改革,漢契同法,調整階級政策,解放奴隸,注重民生,賑濟災害,

契丹社會封建化改革

首先對原部族進行整頓,以所征服的民族與人口的增多,由以前的20部漸擴編成34部。新部族成員部分為原著帳奴隸和被俘人戶,反映了勞動者身份的改變;還採取措施,釋放奴隸,統和十三年(995)四月,“詔諸道民戶應歷以來脅從為部曲者,仍籍州縣。”大力整頓吏治,任賢去邪,加強法制。統和元年(983),詔諭三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副留守判官、諸道節度使判官、諸軍事判官、錄事參軍等,“當執公方,毋得阿順。諸縣令佐如遇州官及朝使非理徵求,毋或畏徇。恆加采聽,以為(考核之)殿最。”太平六年(1026)“詔北南諸部廉察州縣及石烈、彌里之官,不治者罷之。詔大小職官有貪暴殘民者,立罷之,終身不錄;其不廉直,雖處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持者,在卑位亦當薦拔;其內族受賂,事發,與常人所犯同科。”法制建設有統和二十四年(1006)詔令:“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反映了階級關係的新變化。太平六年(1026)詔:“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動有司以達於朝,惟內族、外戚多恃恩行賄,以圖苟免,如是則法廢矣。自今貴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並令所在官司按問。”史稱“當時,更定法令凡數十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詳慎。”是故“綱紀修舉,吏多奉職,人重犯法”,形成一時盛況。這一時期,契丹還“用唐制”,始開科取士,對象主要是漢人。統和六年(988)“詔開貢舉,放高舉一人及第。”一般每年2—3人、最多統和二十年(1002),僅6人。“澶淵之盟”後,人數大增,統和二十四年(1006) 23人,後每年30—40人,最多太平五年(1025),72人。進一步加強了漢族貴族在統治集團中的成份與作用。(引均見《遼史》)改革對社會產生深刻影響,有人以為是契丹社會封建化的重要標誌。

選拔人才,整頓吏治

聖宗親政以後,開始整頓綱紀,進行政治改革,其政治改革的核心是整頓吏治,通過整頓吏治,打擊貪贓枉法官吏。
統和六年(988年),仿漢制下詔開始進行科舉考試,放榜時,錄取隱士一人及第。
參考宋朝制度,確立了官員考核辦法,獎勵清勤自持者,懲治貪酷和阿順迎合行為。朝廷賞罰嚴明,故聖宗朝有明乾儉樸如張儉者,撫民善斷如邢抱朴者,直言敢諫如馬得臣者,有臨民善治如耶律海里、耶律學古、蕭排押、蕭 柳者,有鎮撫邊陲戰功卓著如蕭撻凜者。而太師柘母因迎合被罰,南院大王耶律勃古哲因虐民決以大杖;蕭合卓蔽賢能,耶律阿沒里好聚斂則為時議所鄙。故當時朝野風氣較正。

法制改革,漢契同法

聖宗時,承天太后“留心聽斷,嘗勸帝宜寬法律”,聖宗本人也銳意求治,“更定法令凡十數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詳慎”。聖宗更定法令的主要 特點是定罪量刑多從寬簡,逐步縮小契丹和漢人量刑上的差別,限制契丹貴族的某些特權,加進漢法中維護封建統治的“十惡八議”等內容。聖宗前,“契丹及漢人相毆致死,其法輕重不均”,聖宗更定法令時,雖曾明確規定“一等科之”,但契丹人侵害漢人正當權益,卻往往受到袒護。
根據當時的社會情況,多次更定法令,摒除不利於封建統治的舊制,增加維護封建秩序的內容。如奴婢犯罪由官府治罪,主人不得擅殺;族帳有罪,黥墨依諸部例;契丹人犯十惡者依漢律。同時還不斷完善訴訟制度,健全司法和行政機構。統和元年(983 年),敕“諸刑辟已結正決遣而有冤者,聽詣台訴”;開泰八年(1019 年),又“詔諸道,事無巨細,已斷者,每三月一次條奏”;統和十二年(994 年),大理寺置少卿及正;十六年“罷民輸官俸,給自內帑”;開泰三年(1014年)增樞密使以下月俸;南京、奉聖、平、尉、雲、應等州置轉運使;太平元年(1021年),立長子宗真為太子,確立長子繼承制;十年,詔來歲行貢舉法等。

調整階級政策,解放奴隸

統和七年(989 年),詔南征所俘有親屬分隸諸帳者,給官錢贖之,使相從。十三年,詔諸道民戶應歷(951—969 年)以來脅從為部曲者,仍籍州縣。二十九年,詔諸道水災饑民質男女者自來年正月起,日計傭值十文,價折傭盡,遣還其家。同時禁止主人擅殺奴婢。開泰六年(1017 年),公主賽哥擅殺無罪婢,被降為縣主,駙馬蕭圖玉以不能齊家,削平章事官。在法律上,也為奴隸的生存權利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通過以宮分人和奴隸設定新部,解放了大批奴隸,調整了階級關係,宮分人和奴隸編為新部,擺脫了被奴役的處境,成為與諸部屬民一樣的國家編戶。聖宗以編部的方式解放大批奴隸的同時也不斷下令解放俘奴和債務奴隸,並採取措施不再使新俘漢民淪為奴隸。這 是一大進步,使遼朝的奴隸占有制進一步削弱,封建的生產關係和階級關係進一步增強。它使契丹社會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從而最終完成了封建化的進程。

注重民生,賑濟災害

為備水旱等災,統和年間,下令諸道設定義倉,豐年納粟儲積,以備荒年賑濟貧乏。聖宗朝屢見賑濟災貧的記載,故此時,雖不斷有水、旱、蝗災,又遭到宋軍的攻擊,社會秩序卻依然維持穩定。
統和元年(983 年),東京、平州發生旱災、蝗災,國家發倉賑濟;南京秋雨傷稼,停收關稅以通山西糴粟。七年,以國有牲畜賜邊部貧民。八年,因歲旱,諸部艱食,賑之。十五年,發義倉粟賑南京諸縣民。二十五年,賑饒州饑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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