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獻血辦法》,地方性法規。
2022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聊城市獻血辦法》,由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聊城市獻血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日
- 發布單位: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行公告,辦法全文,
頒行公告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
《聊城市獻血辦法》已於2022 年 6 月 21 日經聊城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7月28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3日
辦法全文
聊城市獻血辦法
(2022 年 6 月 21 日聊城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獻血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獻血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積極獻血,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鼓勵適齡、健康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以及捐獻造血幹細胞。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獻血工作協調機制和應急用血保障機制,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監督管理。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獻血工作情況應當納入本市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單位的考核指標體系。
第四條 血站承擔獻血日常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獻血保障能力建設,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獻血條件;
(二)在採血場所顯著位置完整公示國家標準對單次獻血量的規定,供獻血者選擇;
(三)單位、社區等組織的獻血人數較多時,提供預約採血、上門採血等服務;
(四)定期向社會公開採血量、用血量和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數額等信息,供公眾查詢;
(五)為獻血者發放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
(六)對獻血者的個人資料、獻血信息、血液檢測結果以及相應的血液使用信息等保密,防止未授權接觸和對外泄露。
第五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立獻血志願服務組織,納入志願服務體系。鼓勵公民加入獻血志願服務組織,參加獻血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者參加獻血志願服務活動的,血站可以給予適當的交通、誤餐等補貼,其他權益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方便獻血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固定獻血屋(點)。因城鄉建設等原因需要拆除、遷移固定獻血屋(點)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按照先建後拆(遷)的原則變更固定獻血屋(點),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協調固定獻血屋(點)的設定,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服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給予支持配合,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確定流動獻血車、可移動獻血房車採血停放的地點,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車站、廣場、商場、公園等停靠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為流動獻血車、可移動獻血房車提供停靠、用電、用水等便利。
第七條 獻血者累計獻血不滿一千毫升的,終身享受與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可以累計享受獻血量五倍的免費用血;獻血者累計獻血一千毫升以上的,可以終身享受無限量免費用血。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計享受與獻血者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本人終身享受無限量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計享受不超過一千毫升的免費用血。
第八條 公民參加獻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並提供便利條件。鼓勵所在單位給予獻血者適當的補貼或者補休。獻機采成分血的,血站應當按規定給予交通、誤餐補貼。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不少於兩周的捐獻時間,正常發放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
本市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或者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到公立醫療機構就診免交門診診察費,可以免費遊覽本市範圍內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景區景點、紀念場館,免費乘坐政府補貼的城市公車。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紅十字會等部門、單位,對本條規定的激勵措施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獻血宣傳工作,倡樹獻血文明、獻血光榮理念。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獻血法律法規、獻血科學知識、獻血者權利義務的宣傳。新聞媒體應當積極主動開展關於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褒揚獻血先進事跡、典型人物。
鼓勵車站、廣場、公園、商場、影劇院、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公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利用其設定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積極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