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獻血辦法

《聊城市獻血辦法》,地方性法規。

2022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聊城市獻血辦法》,由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聊城市獻血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日
  • 發布單位: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行公告,辦法全文,

頒行公告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
《聊城市獻血辦法》已於2022 年 6 月 21 日經聊城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7月28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3日

辦法全文

聊城市獻血辦法
(2022 年 6 月 21 日聊城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獻血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獻血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積極獻血,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鼓勵適齡、健康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以及捐獻造血幹細胞。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獻血工作協調機制和應急用血保障機制,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監督管理。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獻血工作情況應當納入本市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單位的考核指標體系。
第四條 血站承擔獻血日常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獻血保障能力建設,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獻血條件;
(二)在採血場所顯著位置完整公示國家標準對單次獻血量的規定,供獻血者選擇;
(三)單位、社區等組織的獻血人數較多時,提供預約採血、上門採血等服務;
(四)定期向社會公開採血量、用血量和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數額等信息,供公眾查詢;
(五)為獻血者發放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
(六)對獻血者的個人資料、獻血信息、血液檢測結果以及相應的血液使用信息等保密,防止未授權接觸和對外泄露。
第五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立獻血志願服務組織,納入志願服務體系。鼓勵公民加入獻血志願服務組織,參加獻血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者參加獻血志願服務活動的,血站可以給予適當的交通、誤餐等補貼,其他權益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方便獻血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固定獻血屋(點)。因城鄉建設等原因需要拆除、遷移固定獻血屋(點)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按照先建後拆(遷)的原則變更固定獻血屋(點),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協調固定獻血屋(點)的設定,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服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給予支持配合,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確定流動獻血車、可移動獻血房車採血停放的地點,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車站、廣場、商場、公園等停靠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為流動獻血車、可移動獻血房車提供停靠、用電、用水等便利。
第七條 獻血者累計獻血不滿一千毫升的,終身享受與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可以累計享受獻血量五倍的免費用血;獻血者累計獻血一千毫升以上的,可以終身享受無限量免費用血。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計享受與獻血者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本人終身享受無限量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計享受不超過一千毫升的免費用血。
第八條 公民參加獻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並提供便利條件。鼓勵所在單位給予獻血者適當的補貼或者補休。獻機采成分血的,血站應當按規定給予交通、誤餐補貼。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不少於兩周的捐獻時間,正常發放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
本市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或者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到公立醫療機構就診免交門診診察費,可以免費遊覽本市範圍內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景區景點、紀念場館,免費乘坐政府補貼的城市公車。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紅十字會等部門、單位,對本條規定的激勵措施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獻血宣傳工作,倡樹獻血文明、獻血光榮理念。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獻血法律法規、獻血科學知識、獻血者權利義務的宣傳。新聞媒體應當積極主動開展關於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褒揚獻血先進事跡、典型人物。
鼓勵車站、廣場、公園、商場、影劇院、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公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利用其設定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積極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