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學家,新功利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長期任吉森、哥廷根等大學法學教授。主要著作有《羅馬法在其各個發展階段中的精神》(1852~1865)、《為權利而鬥爭》(1872)和《法的目的論》(1877~1883)等。耶林認為法並不像歷史法學派所構想的那樣,是歷史因素自發的產物。法是人類有意識地、為達到一定目的而建立的。所以,目的是全部法的創造者,是法的根本標誌。他批評J.S.穆勒(1806~1873)在其《論自由》(1859)一書中關於干涉個人自由應有限度的原則,認為保護個人自由並不是法的僅有目的。他繼承老功利主義者的傳統,認為目的就是指利益,法律權利就是指法律上被保護的利益。但是老功利主義者強調個人利益,而他則強調社會利益或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結合,以及個人原則和社會原則的平衡,從而被認為是新功利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耶林,R·von
- 國籍:德國
- 職業:法學家
- 主要成就:新功利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
- 代表作品:為權利而鬥爭、法的目的論
正文,
正文
德國法學家,新功利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長期任吉森、哥廷根等大學法學教授。主要著作有《羅馬法在其各個發展階段中的精神》(1852~1865)、《為權利而鬥爭》(1872)和《法的目的論》(1877~1883)等。耶林認為法並不像歷史法學派所構想的那樣,是歷史因素自發的產物。法是人類有意識地、為達到一定目的而建立的。所以,目的是全部法的創造者,是法的根本標誌。他批評J.S.穆勒(1806~1873)在其《論自由》(1859)一書中關於干涉個人自由應有限度的原則,認為保護個人自由並不是法的僅有目的。他繼承老功利主義者的傳統,認為目的就是指利益,法律權利就是指法律上被保護的利益。但是老功利主義者強調個人利益,而他則強調社會利益或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結合,以及個人原則和社會原則的平衡,從而被認為是新功利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
耶林認為,人的行為既有利己主義也有利他主義的動力,這兩者的結合構成社會的基礎。為實現社會的目的,即人類的需要,社會必須採取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兩種手段:前者指獎勵(主要通過商業)和強制(主要通過國家和法),後者指責任感和愛(主要通過道德等)。因而他對法下的定義是:法是國家權力通過外部強制手段來保證其實現的最廣義的社會生活條件的總和。其中,社會生活條件是這一定義中的實質成分,它不僅指社會及其成員的自然生存和自保,而且包括社會成員認為對其生活具有真正價值的一切福利和愉快,如榮譽、愛情、活動、教育、宗教、藝術和科學等。法為達到這些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必須是多樣化的,應適合時代的需要和每個民族的文明水平。強制是這一定義中的形式成分,法如沒有強制,就像不燃的火或不亮的光。國際法由於其強制成分軟弱,因而是不完全的法。
像J.邊沁一樣,耶林極為重視系統的立法,認為目的既然是法的創造者,有目的地制定法律是產生符合時代要求的法律制度的最佳途徑。
耶林的學說對19世紀末德國統一後的立法以及後世西方法學,尤其是社會學法學,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在R.龐德等人的著作中,他被列為新功利主義法學派的首創人;而新功利主義法學和新康德主義法學派、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被合稱為社會哲理法學派。在其他很多法學著作中,耶林也被列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早期社會學法學派創始人之一。
耶林認為,人的行為既有利己主義也有利他主義的動力,這兩者的結合構成社會的基礎。為實現社會的目的,即人類的需要,社會必須採取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兩種手段:前者指獎勵(主要通過商業)和強制(主要通過國家和法),後者指責任感和愛(主要通過道德等)。因而他對法下的定義是:法是國家權力通過外部強制手段來保證其實現的最廣義的社會生活條件的總和。其中,社會生活條件是這一定義中的實質成分,它不僅指社會及其成員的自然生存和自保,而且包括社會成員認為對其生活具有真正價值的一切福利和愉快,如榮譽、愛情、活動、教育、宗教、藝術和科學等。法為達到這些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必須是多樣化的,應適合時代的需要和每個民族的文明水平。強制是這一定義中的形式成分,法如沒有強制,就像不燃的火或不亮的光。國際法由於其強制成分軟弱,因而是不完全的法。
像J.邊沁一樣,耶林極為重視系統的立法,認為目的既然是法的創造者,有目的地制定法律是產生符合時代要求的法律制度的最佳途徑。
耶林的學說對19世紀末德國統一後的立法以及後世西方法學,尤其是社會學法學,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在R.龐德等人的著作中,他被列為新功利主義法學派的首創人;而新功利主義法學和新康德主義法學派、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被合稱為社會哲理法學派。在其他很多法學著作中,耶林也被列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早期社會學法學派創始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