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普島條約》是1921年12月12日美日兩國就耶普島問題簽訂的協定。1921年7月10日,華盛頓會議召開,華盛頓會議開幕後,美日兩國針對耶普島問題進行激烈的討價還價,最後達成妥協,簽訂《耶普島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耶普島條約
- 時間:1921年7月10日
- 雙方:美日兩國單獨簽訂
- 本質:美日華盛頓會議妥協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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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該條約從形式上看是在華盛頓會議之外由美日兩國單獨簽訂的,但本質上它是美日華盛頓會議妥協的產物。
簽訂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耶普島問題是美日爭奪遠東和太平洋地區霸權的焦點之一。加羅林群島、馬里亞納群島、馬紹爾群島和薩摩亞群島等德屬太平洋島嶼離美國的海軍基地菲律賓群島和夏威夷群島很近,具有重要的軍事戰略意義。特別是巴拿馬運河通航後,這些地方島嶼的戰略價值更加突出。所以一戰後,美國的太平洋擴張計畫的核心內容是要奪取德屬太平洋島嶼。但是,一戰期間,原德屬太平洋島嶼被英日強占,這是美國所不能容許的。美國副國務卿龍格在 1918年12月14日的備忘錄中說:“英國和日本在太平洋占領了許多島嶼,這對於美國和它要在太平洋占據的統治地位,是一個經常的威脅。”
簽訂過程
在1919年的巴黎和會上,美國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使英日放棄該勢力範圍。美國海軍備忘錄中說:“馬紹爾群島和加羅林群島,德國的紐幾內亞和薩摩亞,都應該由國際共管。” [3](P296) 至於“國際共管”的主張,實質是要確立美國對上述島嶼的統治權。和會確立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在英日的聯合抵制下,美國企圖在太平洋島嶼的擴張計畫受到嚴重挫折。由於在這些重要的戰略要地中,對美國最重要的是耶普島,因此,美國總統威爾遜在巴黎和會上就耶普島問題發表正式宣言,聲明對耶普島的決定權保留意見。美日耶普島之爭引起國聯的介入,但仍沒能最終解決。於是耶普島問題就成了美日之間的一大懸案,直到華盛頓會議召開前夕,日本仍不願在耶普島問題上做出讓步。華盛頓會議開幕後,美日兩國經過商討,最後達成協定,於1921年12月12日簽訂了《耶普島條約》。
條約內容
條約的主要內容是:
1. 美國及其公民有使用耶普島海底電線之自由,不受檢查或監督,與日本“處於同等地位”;
2. 美國及其公民對於該島嶼的無線電通訊,享有與海底電線同樣之特權,日本的無線電局對美國公民不得收差別電費;
3. 美國公民在該島嶼有無限制居住權,人和財產均可自由出入,與日本國民處於同等地位;
4. 美國同意日本統治赤道以北太平洋委任統治諸島,但日本必須維持和尊重美國公民在這些島嶼的既得財產權,並且不得在島上設立陸海軍基地和建築炮台。
意義
《耶普島條約》的簽訂為華盛頓會議上美國的外交活動打開了勝利之門,條約承認了美國在耶普島的一些特殊利益,這對美國加強其在太平洋地區的經濟和軍事地位有重要意義,但美國也對日本做出了讓步,有條件地承認了日本對赤道以北原德屬島嶼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