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輪胎理賠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翻新輪胎理賠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列十六條,從2008年8月1日起執行。這是特為維護翻新輪胎生產企業、銷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權益,協調和處理三者之間在翻新輪胎理賠活動中的關係,進一步完善翻新輪胎技術服務工作,規範翻新輪胎市場,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而制定的,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翻新輪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翻新輪胎理賠工作管理辦法
  • 目的:規範翻新輪胎市場
  •  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翻修輪胎理賠工作管理辦法(試行)2008年修訂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翻新輪胎生產企業、銷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權益,協調和處理三者之間在翻新輪胎理賠活動中的關係,進一步完善翻新輪胎技術服務工作,規範翻新輪胎市場,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翻新輪胎。
第三條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有關機動車、輪胎和翻新輪胎方面的國家標準:
《載重汽車翻新輪胎》GB7037-2007
《轎車翻新輪胎》GB14646-2007
《工程機械翻新輪胎》HG/T3979-2007
《翻新航空輪胎》GB13651-1998
《充氣輪胎修補》GB/T21286-2007
《輪胎使用與保養規程》GB/T9768-2000
《輪胎外觀質量》HG/T2177-1998
《輪胎外緣尺寸測量方法》GB/T521-2003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等
4.企業標準:翻新特種輪胎的產品尚無國家標準規定的,可執行在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
5.國家發布行業產品新標準後按新的標準執行。國家另有規定,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理賠範圍
1.輪胎翻新生產企業所銷售的翻新輪胎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品質量應達到國家行業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的有關要求。使用方在購買後發現有不符合上述標準的翻新輪胎可以理賠。
2.按國家有關規定正常使用的翻新輪胎,從該翻新輪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內,胎面花紋磨損深度未超過原翻新輪胎設計花紋深度40%的,因製造過程中產生的質量問題而引起早期損壞的翻新輪胎可以理賠。
3.對翻新輪胎外觀質量問題(國家標準允許的除外),在不影響產品使用、不危及人身和運輸安全的前提下,生產企業(或銷售方)可與使用方協調解決。
第五條 不予理賠範圍
1.不按國家有關規定正常保養和使用的翻新輪胎,因其使用不當而引起早期磨損和失效的不予理陪。
2.胎面花紋磨損深度超過翻新輪胎設計花紋40%的,屬使用後期的翻新輪胎不予理賠。
3.按非正品等級出廠(銷售)的翻新輪胎不予理賠。
4.偽造質量缺陷、輪胎標識的翻新輪胎不能理賠。
5.使用方修補過的(包括修補部位和缺陷部位有因果關係的)翻新輪胎不予理賠。
第六條 下列情況屬翻新輪胎質量問題
1.因翻修材料與胎體粘合不牢,引起胎面脫膠、肩部脫膠和修補材料(襯墊等)脫膠。
2.因輪胎翻新加工工藝、膠料配方和工裝器具(模型、硫化膠囊、包封套等)使用不當等原因,引起翻新輪胎胎面模口大邊、花紋溝露銼印、胎面膠重皮、胎肩園角蜂窩、胎體脫層竄空、胎冠內腔拱曲、襯墊脫層吊空或凹凸不平、花紋崩花裂口、花紋溝拱起等。
3.因翻新輪胎硫化工藝問題造成翻新輪胎欠硫、過硫等內在質量原因而引起的胎面早期嚴重磨損。
第七條 下列情況屬使用不當問題:
1.存放不當
(1)與油類、易燃品、化學腐蝕品混放,造成翻新輪胎受到污染而發粘軟化。
(2)長期露天堆放、陽光直射、雨淋,引起翻新輪胎老化龜裂。
(3)堆放不符合有關規定引起翻新輪胎胎體變形。
2.裝配不當
(1)翻新輪胎運輸、裝卸時使用叉車等機械不當,造成翻新輪胎胎圈或胎體損傷。
(2)翻新輪胎安裝時使用機械、工器具不當,造成胎圈變形、損壞。
(3)翻新輪胎和輪輞裝配不當,造成胎體變形、鏽蝕或造成輪胎裝配部位磨趾口、燒趾口。
(4)鎖環彈出或彎曲變形造成割趾口。
(5)同軸雙胎並裝時兩胎直徑差距過大。
3.充氣不當
(1)氣壓不足,使翻新輪胎變形大,胎溫急劇升高,胎體變軟,強度下降,造成胎面異常磨損,胎里簾線鬆散、斷裂、冠空、肩空、肩裂、肩泡、脫層或胎體碾壞以及胎面翹邊、花紋溝開裂、襯墊翹首、補洞脫膠、原肩空修補處再空、修補處粘合脫空焦化發粘等。
(2)氣壓過高,使翻新輪胎簾線受力增大,抗屈撓性能下降,造成磨冠、冠爆、胎面異常磨損。
(3)同軸雙胎並裝時,輪胎氣壓高低不一、並裝翻新輪胎一條氣壓高,一條氣壓低,造成單胎超載損壞。
4.超載和負荷不均
(1)翻新輪胎超載,造成胎面異常磨損,胎冠或胎側爆破,肩空、胎里簾線鬆散、斷裂,趾口爆、趾口折斷以及胎面翹邊、花紋溝開裂、襯墊翹首、補洞脫膠、原肩空修補處再空、修補處粘合面脫空焦化發粘等。
(2)負荷不均,造成胎面磨損不均。
5.使用和保養不當
(1)車況不良(如車輛前束角、外傾角之間調整不當等)引起的翻新輪胎側磨、不規格的磨損或隨之發生的翻新輪胎損傷。
(2)翻新輪胎未定期換位,軸距偏差過大,造成胎面異常磨損。
(3)斜交結構翻新輪胎和子午線結構翻新輪胎混裝,造成翻新輪胎損壞。
(4)各種翻新輪胎均有時速的限制,超速行駛造成翻新輪胎損壞。
(5)因駕駛不當,使翻新輪胎撞擊其它物體,造成各種冠爆、冠刺穿、肩爆、側爆、花紋溝裂。
(6)在甲、乙、丙級以外的路面,如便道、礦區等路面條件差的地方使用,造成翻新輪胎冠啃壞、冠劃傷、冠刺傷、花紋溝局部開裂、肩外傷或側外傷。
第八條 承擔責任
1.對翻新輪胎早期損壞的原因,要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如屬製造質量問題的則由製造方承擔責任。如屬使用不當問題的則由使用方承擔責任、如屬雙方都有問題的,則應根據鑑定結果。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使用不當引起翻新輪胎早期損壞,並由此造成人身、財產的,製造方(或銷售方)不承擔責任,有權拒絕使用方的賠償要求。
第九條 理賠標準
1.使用方在購買翻新輪胎後未使用前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即可調換翻新輪胎。
2.凡能修復的,應免費給予修補。不能修復的,使用方在是使用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的,如果胎面花紋磨損深度載重翻新輪胎小於2mm,轎車翻新輪胎小於1.6mm的,可以不收磨損費調換翻新胎。如果胎面花紋磨損深度超過以上標準,則製造方(或銷售方)可向使用方酌情收取翻新輪胎花紋磨損費。
3.翻新輪胎花紋每毫米磨損費的計算:
翻新輪胎花紋每毫米磨損費(企業自定)
4.每條翻新輪胎磨損費的計算:
每條翻新輪胎磨損費=該胎花紋每毫米磨損費×該胎花紋實際磨損深度=該胎花紋每毫米磨損費×(新翻新輪胎花紋深度-舊胎剩餘花紋深度)=單價-剩餘價值
5.胎花紋磨損深度的測量:按《輪胎外緣尺寸測定方法》GB/T521-2003的規定測量。翻新輪胎花紋溝深:用遊標卡尺(或專用量具)測量。測量時,應避開胎面磨耗標誌,遊標卡尺(或專用量具)必須保持與花紋溝底部相互垂直。
縱向花紋翻新輪胎:在翻新輪胎周圍四等分處的四點上測量靠近胎冠中心線的花紋溝深度,取算術平均值,修約到一位小數。
橫向和越野花紋翻新輪胎:對有磨耗標誌的翻新輪胎,沿磨耗標誌圓周線,測量翻新輪胎圓周四等分處四點上的花紋溝深度:對無磨耗標誌的翻新輪胎,在胎肩到胎冠中心線間1/2處,測量翻新輪胎圓周四等分處的花紋溝深度,取算術平均值,修約到一位小數。
6.已辦理理賠手續的有質量問題的翻新輪胎必須割去商標,經過鑑定不予理賠的翻新輪胎也必須做上標記,防止重複理陪。
第十條 理賠程式
1.使用方在購買翻新輪胎時,生產企業(或銷售方)有義務向使用方介紹翻新輪胎的正確使用和保養知識,提供翻新輪胎品質保證卡。使用方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可以向生產方(或銷售方)的技術服務部門提出理賠申請。使用方在提出理賠申請的同時,必須提供購貨發票、翻新輪胎品質保證卡和翻新輪胎使用和損壞的書面材料。
2.生產企業(或銷售方)的技術服務部門要積極做好售後服務工作,在接到使用方的理陪申請後,要派翻新輪胎理陪員進行認真的鑑定,並提出處理意見,如屬製造方質量問題的,要儘快理陪,如屬使用方責任問題的,則不予理賠,但須出具技術鑑定書並做好耐心細緻的解釋工作。
3.當生產企業、銷售方、使用方之間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
(1)雙方調依據本管理辦法自願調解解決;
(2)如雙方調節不成,可提請有關部門(國家和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局、交通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進行仲裁;
(3)抗訴法院。
(4)對翻新輪胎產品質量有爭議時,當事人可委託法定的、具備檢測手段的翻新輪胎質量監督檢驗部門進行產品質量鑑定,也可委託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組織專家小組進行鑑定,有資質的翻新輪胎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做出的檢驗報告為最終鑑定依據。
4.具體的理賠工作,生產企業(或銷售方)可根據本辦法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屬於不正當競爭
1.不該理陪的翻新輪胎給予理陪。
2.該收翻新輪胎磨損費的不收或少收。
3.虛假廣告、虛假承諾。
翻新輪胎生產企業和銷售方都應加強自律,反對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 理賠員(師)
1.汽車翻新輪胎理賠員(師)必須加強法制觀念,提高業務能力,根據本崗位的工作標準和職責許可權,做到秉公辦事、依法辦事、實事求是、認真細緻的做好理陪工作。
2. 汽車翻新輪胎理賠員(師)必須從事與翻新輪胎相關的工作三年以上,並經過有關部門和機構的專業培訓,取得資格證書,才能上崗。
3.為了方便理賠,及時理賠,生產企業可以委託銷售方代理理賠業務,但代理人也應經過有關部門和機構的專業培訓,取的相應的資格證書及生產企業的委託書。
第十三條 其它翻新輪胎出現早期損壞時,可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不一致時,應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2008年8月1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中國輪胎翻修與循環利用協會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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