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關於印發《關於支持事業單位開展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試點工作有關政策的意見》的通知
縣直各有關部門,試點單位:
《關於支持事業單位開展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試點工作有關政策的意見》已經縣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習水縣委組織部
習水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習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習水縣財政局
2014年9月22日
關於支持事業單位開展
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試點工作有關
政策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省委十一屆四次全會和市委四屆四次全會精神,深入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檔案的通知》(國辦發[2012]37號)和遵義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遵義市委組織部、遵義市財政廳、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遵市編辦發[2014]2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支持我縣事業單位開展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試點工作有關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人事管理方面
1、試點單位理事會成員一般由政府有關部門、舉辦單位、試點單位、服務對象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其中代表政府有關部門、舉辦單位的理事由政府有關部門、舉辦單位委派產生;代表試點單位的理事由試點單位黨組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和有關職位負責人及職工代表組成,其中黨組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和有關職位負責人可以確定為當然理事,職工代表應該在職工中推選產生;代表服務對象和有關方面的理事從社區代表、服務對象、社會人士中推選產生。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一般由舉辦單位委派理事擔任)。理事長和理事由舉辦單位聘任。
2、試點單位黨組負責人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名、任免。
3、試點單位管理層行政負責人及副職的產生由理事會提名、任免,報相關部門備案;中層幹部由單位管理層提出建議,由理事會決定任免。
4、允許試點單位打破用人上的身份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如: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竟聘管理崗位;管理人員具備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可聘到專業技術崗位。在有空崗的前提下,工勤人員在取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後,允許其竟聘到專業技術崗位並享受相應待遇;工勤人員具備管理崗位所需條件的,允許其競聘到管理崗位並享受相應待遇。
5、不設定“雙肩挑”的崗位,對有專業技術背景的管理崗位,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同時聘用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待遇可就高不就低。
6、全面推行公開招聘制度。試點單位補充工作人員,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和試點單位報備的編制結構比例內實行公開招聘,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由試點單位研究提出招聘計畫和招聘方案,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有關政策規定自主招聘。
7、全面推行全員聘用制度。除組織任命外,試點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全部實行聘用制度,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管理有關規定,由試點單位結合崗位實際和職工知識能力水平簽訂聘用契約,實行契約制管理。
8、試點單位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總編制數內,根據單位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自主確定崗位級別及職務層級、數量。
9、全面推行試點單位內部竟聘上崗制度。除組織任命外,試點單位其他崗位全部實行竟聘上崗制度,堅持“黨管幹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注重實績的原則,採取個人自薦、民主推薦、組織推薦等方式,根據崗位的不同特點,可綜合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實績分析評價等方法進行。
二、運行管理方面
10、理事會是試點單位的決策機構,負責本單位章程擬定和修改、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重大業務、重大資金使用、主要管理制度、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決策事項,並監督本單位實施。理事會下面可建立專家諮詢委員會等諮詢組織。
11、試點單位管理層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擬定並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依法自主履行日常業務管理、財務資產管理和工作人員管理等職責,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12、監事會或監事是試點單位理事會和管理層的監督機構,對資產擁有方負責,依法對理事和管理層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13、試點單位要建立完善治理準則,建立健全決策失誤追究、信息披露、績效考核、重大事項和年度報告公開、重大事項聽證等制度和黨組織參與事業單位重大決策等工作機制,規範內部運行秩序。
三、機構編制管理方面
14、試點單位在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基礎上,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總編制內可以自主確定年度編制使用計畫,自主確定編制結構比例,報機構編制部門備案。試點單位年度進人計畫不占縣年度計畫總量。
15、內設機構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設定許可權。副科級及以上事業單位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由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特點設定,報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同意後實施。股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由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特點設定,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收入分配方面
16、完善現行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建立適合各個崗位的收入分配製度,允許試點單位根據工作實際和崗位履職情況制定政策範圍內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方案,鼓勵適當拉大收入分配差距,建立與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績效工資要適度向關鍵崗位、高層次人才、業務骨幹和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傾斜,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選擇一定數量的試點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按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的相關規定製定本單位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獎勵性績效工資可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至50%。按績效工資審批程式報經批准後執行。
五、其他方面的政策
17、構建財政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長效機制,加大公共財政對公益事業的投入力度,按縣政府的預算標準,合理核定事業單位經費,每年按一定比例增加預算,支持試點單位先行、先試,優先發展。
18、試點單位建立獎懲制度,從本單位的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行政負責人基金,用於對優秀員工獎勵。
19、根據試點單位經費管理方式並按機構編制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編制內實有人員,編制試點單位年度預算,編制內實有人員工資和補貼按有關規定和現行管理方式執行。
20、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完善購買服務機制,對符合條件的試點單位的後勤保障、實驗實訓等可由社會承擔的工作任務,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支持,購買服務資金由試點單位在本單位的年度預算中自行解決。
21、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建立健全試點單位職工社會保險制度。
六、監督管理方面
22、舉辦單位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創新管理方式,變直接、微觀管理為間接、巨觀管理,強化制定政策、行業規劃、標準規範等職責,加強行業監管,積極探索政事分開、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
23、舉辦單位要會同紀檢、組織、機構編制、財政、人社等部門研究建立對試點單位的監督考核和評價制度,定期對試點單位的職責履行情況,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財務收支、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法人治理結構的運行情況等進行檢查評估,並將其結果作為調整機構編制事項和財政預算以及負責人任用、獎勵與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24、試點單位理事會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建立健全試點單位職工民主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機制,自覺接受舉辦單位、試點單位職工和社會監督。
七、附則
25、本《意見》僅適用於全縣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試點單位。
26、本《意見》的解釋權歸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