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黔府辦〔2014〕109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方案的通知》(遵府辦發〔2014〕151號)精神,結合習水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全面核實習水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各類地名基礎數據,對已有地名相關信息的進行補充、更新和完善,對有地無名、有名無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規範等問題進行標準化處理,為國家地名資料庫提供準確、有效的地名信息數據,為社會提供全面準確的地名信息。
二、普查範圍
本次地名普查共涉及11個大類和54個小類,主要包括:
(一)行政區域名稱(縣、鄉、鎮);
(二)非行政區域名稱(礦區、農、林場、工業區、開發區);
(三)民眾自治組織名稱(村委會、居委會);
(四)居民點名稱(城鎮、農村);
(五)交通運輸設施名稱(鐵路、公路、街巷、汽車站、橋樑);
(六)水利、電力設施名稱(井、水庫、水渠、堤壩、發電站);
(七)紀念地與風景點名稱(自然保護區、紀念館、烈士陵園、革命紀念碑、古蹟、寺、廟、教堂、公園、風景區);
(八)建築物名稱(有地名意義的大型建築物、建築群和10層以上高層建築物,亭、台、碑、塔、廣場、體育場);
(九)單位名稱(黨政機關、民間組織、事業單位、企業單位、軍事單位、其他:如公、檢、法);
(十)陸地水系名稱(河流、湖泊、泉);
(十一)陸地地形名稱(平原、山、山峰、丘陵、洞穴)。
三、實施步驟
本次地名普查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14年7月—2014年12月)。成立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全縣地名普查工作。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成立相應的地名普查工作機構,制定地名普查方案,並做好普查對象資料蒐集準備工作。
(二)全面普查(2015年1月—2016年12月)。認真做好地方志書、檔案檔案、書籍典故、歷史資料、規劃圖紙等資料蒐集,拍攝相應的圖像視頻資料,並整理上報縣地名普查辦。
(三)信息處理(2017年1月—2017年7月)。按照地名命名更名許可權和程式,對普查的地名進行審定和標準化處理。將地名文字和圖形信息和多媒體數據錄入國家地名資料庫。根據普查成果和工作圖,修改矢量地圖上的地名標記和變化的地物。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地名標誌標準,對重要地理實體設定地名標誌。起草地名普查工作總結及地名普查成果上報審批報告,逐級上報驗收,並完成普查成果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四)驗收上報(2017年8月—2018年6月)。縣普查辦公室負責各鄉鎮及相關部門的普查成果驗收,並形成普查報告報上級檢查驗收。同時,整理歸檔檔案資料及成果,按規定上報上級部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民政局,負責全縣地名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工作方案,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部門職責,明確專人負責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填報,並及時提供地名普查的相關資料。
(二)落實資金保障。地名普查所需縣級承擔經費逐年據實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縣財政局、審計局、民政局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三)嚴格普查程式。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嚴格按照地名普查工作規程和技術規範開展地名普查工作,精心組織外業調查和內業整理工作,及時糾正存在問題,並按時上報相關資料。廣大普查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和國家秘密,深入實地開展調查,如實填報普查數據,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可靠。
(四)妥善處理問題。在軍事管轄區等敏感地區開展地名普查時,要事先與駐軍單位溝通,並妥善處理好民族地區以及有爭議地區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強化宣傳引導。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通過電視、報刊、網路等媒質以及宣傳欄、廣告牌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地名普查的意義和重要性,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