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字〔2014〕74號)和《中共習水縣委、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習黨發[2014] 11號),設立習水縣水務局,為習水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習水縣水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字〔2014〕74號)和《中共習水縣委、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習黨發[2014] 11號),設立習水縣水務局,為習水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習水縣水利局承擔的職能整體劃入習水縣水務局。
(三)將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城市供水排水、城市節約用水、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污水處理及回用等涉水行政管理職能劃入習水縣水務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水務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水務管理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務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主要江河的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務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省、市、縣人民政府以及省、市直有關部門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縣水務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鄉、鎮、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主要江河以及水源工程的水資源調度,負責執行取水許可、水資源、水能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影響論證制度,負責水務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五)負責全縣防汛抗旱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負責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編制全縣防汛抗旱預案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負責水土流失防治。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水土保持監測工作,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監督實施。
(八)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江河治理與開發,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區)行政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九)負責農村水務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農村水務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指導煙水配套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各鄉、鎮(區)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及再生水回用的行業管理。指導全縣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管理,負責制定、監督、監察全縣水務行業服務指標,負責城市的排水許可行政監督管理,負責對全縣占用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擬訂全縣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負責水務建設資金籌集方案的制定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務投融資多元化和市場化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負責依法徵收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等各種涉水規費。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和預防。調處全縣重大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務行業建設市場以及水務工程招投標的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管理監督,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供排水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水務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承擔水務統計工作,承辦水務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等事務。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水務局、市住建局、市環保局等交辦的其他涉水管理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務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對外合作和後勤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上述工作;承擔機關效能建設、政務公開、目標考核、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議案及批評建議意見和督辦情況回復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組織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文電信息接收、處理、傳送和宣傳等工作;負責黨建、信訪、公產登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承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統戰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負責擬訂全縣水務發展總體規劃和水務科學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務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城市供水水源規劃等;負責水務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執行水務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和經部、省、市批覆方案備案工作;承辦水務綜合統計工作;組織建立水務工程管理檔案和全縣水務工程生產年報;負責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縣人民政府以及省、市直有關部門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項目,提出全縣水務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負責擬訂全縣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負責水務建設資金籌集方案的制定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務投融資多元化和市場化工作;負責全縣水務工程供水價格成本核算、水費計收管理,提出有關水務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承擔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防汛抗旱股(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縣防汛抗旱工作;擬訂防汛抗旱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主要防洪城鎮防洪預案、防洪規劃和小(一)型水庫(水電站)汛期運行調度方案的編制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重點乾旱地區和重點缺水城鎮抗旱預案和防洪專項規劃和制定並監督實施;發布全縣汛情、旱情和災情;監督、指導全縣水務、水電設施的防汛抗旱應急調度;擬訂年度防汛抗旱經費和物資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防汛抗旱應急搶險工作;指導全縣山洪災害防禦和乾旱影響評價工作;審定小(二)型水庫調度運行方案、蓄水統計等工作;指導全縣河道、山洪溝治理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管理股。起草水務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水務工作的政策;指導水務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水務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各鄉、鎮(區)水事糾紛;負責水行政執法和城市供排水執法工作。
組織建立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納污總量控制制度和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專項規劃、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負責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全縣已成水務工程、河道確權劃界工作;負責水務工程管理新技術推廣套用;負責水域、岸線、河道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技術審查。
(五)水土保持股。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負責全縣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工作。
(六)農村水務股。負責擬訂農村水務建設發展規劃;指導村(居)供水、排水、農村飲水安全、農村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訂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灌溉排水和節水灌溉等工作;實施灌區、水泵站工程節水改造發展規劃;負責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雨水集蓄利用“五小”工程工作;參與並協助擬訂菸葉生產用水配套工程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作。
(七)城鎮供排水管理股。負責縣城、鄉鎮所在地、園區、開發區的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管理;負責制定、監督、監察全縣水務行業服務指標;負責城市排水許可的行政監督管理和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水務局行政編制為1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職數7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按照《水法》和《水污染法》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監督,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監督,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監督。
(三)將習水縣水土保持工作站(其職能已劃入縣水務局機關)更名為習水縣供排水服務中心,仍為縣水務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宗旨:為供排水提供服務,業務範圍:供排水相關社會服務。核定事業編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編制來源為原水土保持工作站事業編制4名,調減縣東風水庫管理所事業編制2名。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