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殘疾人優待規定

為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人評定標準,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戶籍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按照本規定享受優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殘疾人優待規定
  • 外文名:無
  • 目的:為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 優點:按照本規定享受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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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水縣殘疾人優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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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在發行中國福利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社會福利基金中,安排不低於10%的比例,專款用於對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培訓和扶貧等扶助。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把扶持農村貧困殘疾人的扶貧工作列入扶貧開發規劃,並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照顧。
第五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親屬照顧、無生活來源,有法定撫養人但法定撫養人無能力供養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給予補助、救濟。
第六條 對農村家庭主要勞動力是殘疾人的,減半徵收農業稅,並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免除本人的義務工和積累工。對生活特別困難的農村殘疾人家庭,免徵全家人口應繳的農業稅。其免徵或減征後的農業稅差額在每年各鄉鎮農業稅調減基數中沖抵。
對喪失生產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法定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殘疾人,屬非農業人口的,優先安排進入福利院或者給予社會救濟;屬農業人口並符合農村五保規定的,優先安排進入敬老院。
第七條 各中國小校對具有接受義務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招收入學;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家庭子女或殘疾學生免收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
第八條 教育部門應創造條件,設立盲童班、聾童班、弱智兒童班或組織弱智兒童到普通國小隨班就讀。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可適當推遲。
第九條 殘疾人參加勞動就業前各種技能培訓,培訓單位減收50%的培訓費和其它費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優秀殘疾學生到大中專院校深造,在困難補助方面給予優先照顧,並在國家政策範圍內對專業學校畢業的殘疾學生在擇業上給予照顧。
第十一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必須按規定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凡符合規定的,工商部門應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按規定減免工商管理費;城管部門應在場地、攤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減免有關費用;銀行應在信貸方面給予支持照顧。其它各有關收費部門,按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 殘疾人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有困難的,由個人提供申請,經縣級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個人所得稅;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免徵營業稅。
鼓勵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興辦殘疾人經濟實體,凡安置殘疾人占職工總人數35%以上的經濟實體,工商、稅收方面享受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殘疾人職工所在單位,對殘疾職工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工資、福利待遇和勞動保險等方面,必須給予與健全人同等待遇。
企業在破產、撤銷、解散後,應妥善安排好殘疾職工的生活。配偶是殘疾人的職工,企業在實行下崗減員增效,最佳化人員結構工作中,應視其工種和崗位給予優先留用照顧。
第十四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烈士陵園、體育館、文化館、圖書館、文化中心、科技中心、公園、旅遊風景等公共場所。上述場所舉辦大型慶典活動、商業性文體活動和殘疾人本人在上述場所從事勞務或商業經營的除外。
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陪護。
第十五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到戶籍所在地就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上的醫院(衛生院、所)免收掛號費,並給予殘疾人優先就診、交費、化驗、取藥等照顧;持當地殘疾人聯合會證明的貧、特困殘疾人就醫,按衛生部門或就診醫院規定的減免項目、比例予以減免。
第十六條 因城鄉建設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本著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則,在安置地段、樓層上對殘疾人予以優先照顧,對盲人和下肢殘疾人應給予特別照顧。拆遷人在發放臨時補助費、停業補助費時,對貧、特困殘疾人應按規定標準提高10%的比例發給。
第十七條 殘疾人家庭需要安裝電話、水錶、電錶、有線電視專用線等,凡申請安裝地點與其戶口所在地一致的,憑《殘疾人證》安裝單位按國家規定標準減收30%安裝費。
第十八條 符合“農轉非”條件的殘疾人,公安部門應優先辦理“農轉非”手續,並免收一切費用。
殘疾人貧困戶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費,並減收50%的其他應交費用。
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區道路和公共設施,規劃、建設部門要按照國家《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進行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施工。
交通運輸、郵政、電信、醫療等服務行業的公共場所,應設立服務視窗或醒目標語,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和優惠服務。
第十九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執法部門應優先受理和辦理涉及殘疾人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及法律援助機構應依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對持有當地殘聯證明的貧、特困殘疾人,免收有關費用。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殘疾人優待而未給予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並有權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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