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習水縣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2008年1月1日習水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縣、鄉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 概述: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 制訂單位:習水縣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縣、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 ( 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 ), 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 ( 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 ), 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四條 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習水詢潤虹縣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六條 公開義務人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七條 縣鄉人民糊轎政府及縣級部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下列方面:
(一)管理規範和發訂估乘駝展計畫方面
1 、縣鄉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2、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3、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相關政策,以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4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2 、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歸諒民采情況;
3、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設和申請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5、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重點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3、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4、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5、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四) 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機構設定潤擊櫻、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等;
2、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職能、設定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工作人員的姓名、職責分工、聯繫方式;
4、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許可權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七)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九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 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 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 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 (二)、(三) 項所列的政府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制:
(一)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 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第一款第 (四)、(五) 項所列的政府信息, 如果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並且公腳譽驗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 公開義務人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十條 公開政府埋淚束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一條 除本規定指明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開權利人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開義務人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據本規定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在“綠洲紅城 . 中國習水”政府入口網站及其子網站公開,同時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 一 ) 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
( 二 ) 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 三 ) 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螢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 四 ) 政府新聞發布;
( 五 ) 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 六 ) 各類檔案館、圖書館及現行檔案查閱服務中心;
( 七 ) 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義務人未履行本規定的主動公開義務的, 公開權利人可以以口頭、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要求公開義務人履行主動公開義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接到公開要求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公開權利人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 公開義務人應當給予指引。屬於其他部門主動公開義務範圍的, 受理部門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
第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將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報縣政府辦和政務中心。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規定向公開義務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條 按本規定確定的公開義務人都是受理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機構,同時,習水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受理全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負責指派有關公開義務人按規定進行公開。
第十八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五)當公開義務人向申請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 即會導致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後果時, 公開義務人有權對該信息的存在與否不予確認。
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條 公開義務人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公開義務人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即時送達受理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公開義務人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公開義務人決定公開的, 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或載明公開信息的具體時間、場所和方式; 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 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以及救濟途徑。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開義務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開義務人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機關予以更正。該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條 公開義務人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開義務人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公開義務人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習水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其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推動本規定的實施。
縣政府法制辦、監察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中心依照各自職責監督實施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門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和人員, 明確崗位職責,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並對外公布其聯繫方式,其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九條 公開義務人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公開義務人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牽頭、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政府信息中心、監察局、政府法制辦、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成, 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公開義務人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協調有困難的,報請縣政府辦公室協調。
公開義務人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三十一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開義務人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公布。
第三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將所有公開的信息和工作情況
專門建檔、歸檔,以備查詢,同時作為反映本單位信息公開的考核依據。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社會評議制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中心、法制辦、監察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中心負責定期對縣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議考核。
具體考核標準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部門、公開義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義務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義務人公開政府信息的,以及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權利人依法獲得政府信息的,按有關規定或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人民政府政務中心、縣效能辦、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 ) 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 二 ) 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完整、不真實的;
( 三 )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 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 四 ) 不依法更正有關申請人本人信息的;
( 五 ) 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的;
( 六 ) 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或對已經決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的;
( 七 ) 違反規定收費的。
( 八 ) 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 九 ) 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 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 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習水縣政務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務公開的管理、考核和監督工作,保證全縣各級各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能,認真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公開責任,是指全縣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習水縣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對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領導不力,沒有完成政務公開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
(二)工作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不健全,各項制度不落實,造成政務公開流於形式的;
(三)拒不推行政務分開制度;或脫崗、漏崗延誤政務公開,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政務公開項目。
(四)按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沒有按要求時限公開,造成不良影響、不良後果的;
(五)對政務公開工作敷衍應付、弄虛作假。政務公開內容不真實,應公開的內容不公開,公開事項不全面的。
(六)對政務公開工作消極抵制、頂著不辦;擅自提出額外的條件和要求,在辦事中索要或收受賄賂、吃拿卡要的。
(七)政務公開責任不落實,不履行承諾的。
(八)拒絕、干擾、阻礙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或者編製造假情況、出具假數據、隱瞞事實真相的。
(九)不及時處理民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包庇縱容,不向民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十)有其他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行為,拒不改正的。
第五條 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辦法追究責任:
(一) 責任劃分:
1、未經領導審核批准,而擅自作出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2、經領導審核批准後,作出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行政行為的,由單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3、經過領導集體決定作出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行政行為,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單位不履行工作職責,領導不力,或有意違反的,視為領導集體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
(二) 責任的追究:
1、各單位和部門政務公開情況納入年終考核。
2、違反政務公開規定,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免談話或責令書面檢查,並限期改正;
3、影響政務公開工作正常開展的,性質嚴重,影響較壞,民眾意見較大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並依據事實,給予政紀處分;
4、情節嚴重,經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損失的,除紀律處分外,要實行組織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被責任追究的個人,如對處理的結果有異議,按有關規定申訴。
第七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以及部門隸屬關係分級組織實施。對違反規定、違反紀律的有關責任人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根據職責許可權按規定的調查處理程式予以追究。縣效能辦、行政投訴中心有權對政務公開工作中違紀行為進行調查、通報和按規定許可權處理,並可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村務公開、廠務公開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職能、設定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工作人員的姓名、職責分工、聯繫方式;
4、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許可權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七)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九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 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 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 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 (二)、(三) 項所列的政府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制:
(一)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 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第一款第 (四)、(五) 項所列的政府信息, 如果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並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 公開義務人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十條 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一條 除本規定指明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開權利人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開義務人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據本規定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在“綠洲紅城 . 中國習水”政府入口網站及其子網站公開,同時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 一 ) 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
( 二 ) 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 三 ) 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螢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 四 ) 政府新聞發布;
( 五 ) 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 六 ) 各類檔案館、圖書館及現行檔案查閱服務中心;
( 七 ) 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義務人未履行本規定的主動公開義務的, 公開權利人可以以口頭、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要求公開義務人履行主動公開義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接到公開要求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公開權利人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 公開義務人應當給予指引。屬於其他部門主動公開義務範圍的, 受理部門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
第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將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報縣政府辦和政務中心。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規定向公開義務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條 按本規定確定的公開義務人都是受理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機構,同時,習水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受理全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負責指派有關公開義務人按規定進行公開。
第十八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五)當公開義務人向申請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 即會導致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後果時, 公開義務人有權對該信息的存在與否不予確認。
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條 公開義務人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公開義務人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即時送達受理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公開義務人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公開義務人決定公開的, 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或載明公開信息的具體時間、場所和方式; 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 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以及救濟途徑。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開義務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開義務人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機關予以更正。該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條 公開義務人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開義務人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公開義務人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習水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其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推動本規定的實施。
縣政府法制辦、監察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中心依照各自職責監督實施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門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和人員, 明確崗位職責,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並對外公布其聯繫方式,其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九條 公開義務人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公開義務人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牽頭、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政府信息中心、監察局、政府法制辦、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成, 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公開義務人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協調有困難的,報請縣政府辦公室協調。
公開義務人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三十一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開義務人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公布。
第三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將所有公開的信息和工作情況
專門建檔、歸檔,以備查詢,同時作為反映本單位信息公開的考核依據。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社會評議制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中心、法制辦、監察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中心負責定期對縣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議考核。
具體考核標準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部門、公開義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義務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義務人公開政府信息的,以及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權利人依法獲得政府信息的,按有關規定或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人民政府政務中心、縣效能辦、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 ) 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 二 ) 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完整、不真實的;
( 三 )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 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 四 ) 不依法更正有關申請人本人信息的;
( 五 ) 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的;
( 六 ) 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或對已經決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的;
( 七 ) 違反規定收費的。
( 八 ) 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 九 ) 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 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 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習水縣政務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務公開的管理、考核和監督工作,保證全縣各級各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能,認真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公開責任,是指全縣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習水縣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對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領導不力,沒有完成政務公開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
(二)工作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不健全,各項制度不落實,造成政務公開流於形式的;
(三)拒不推行政務分開制度;或脫崗、漏崗延誤政務公開,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政務公開項目。
(四)按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沒有按要求時限公開,造成不良影響、不良後果的;
(五)對政務公開工作敷衍應付、弄虛作假。政務公開內容不真實,應公開的內容不公開,公開事項不全面的。
(六)對政務公開工作消極抵制、頂著不辦;擅自提出額外的條件和要求,在辦事中索要或收受賄賂、吃拿卡要的。
(七)政務公開責任不落實,不履行承諾的。
(八)拒絕、干擾、阻礙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或者編製造假情況、出具假數據、隱瞞事實真相的。
(九)不及時處理民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包庇縱容,不向民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十)有其他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行為,拒不改正的。
第五條 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辦法追究責任:
(一) 責任劃分:
1、未經領導審核批准,而擅自作出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2、經領導審核批准後,作出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行政行為的,由單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3、經過領導集體決定作出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行政行為,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單位不履行工作職責,領導不力,或有意違反的,視為領導集體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
(二) 責任的追究:
1、各單位和部門政務公開情況納入年終考核。
2、違反政務公開規定,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免談話或責令書面檢查,並限期改正;
3、影響政務公開工作正常開展的,性質嚴重,影響較壞,民眾意見較大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並依據事實,給予政紀處分;
4、情節嚴重,經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損失的,除紀律處分外,要實行組織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被責任追究的個人,如對處理的結果有異議,按有關規定申訴。
第七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以及部門隸屬關係分級組織實施。對違反規定、違反紀律的有關責任人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根據職責許可權按規定的調查處理程式予以追究。縣效能辦、行政投訴中心有權對政務公開工作中違紀行為進行調查、通報和按規定許可權處理,並可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村務公開、廠務公開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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