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從嚴管理不勝任現職幹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從嚴治黨要求,深入整治幹部隊伍中存在的“庸、懶、散、慢、浮、貪”及為官不為等問題,建立務實管用的幹部監督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從嚴管理幹部的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不勝任現職幹部,是指德才素質、現實表現與履行崗位職責需要不相適應,在工作中存在違反規章制度,作風飄浮、紀律渙散、貪圖享受等損害黨員幹部隊伍形象、損害發展環境的行為,或因其他原因難以勝任現職的幹部。
第三條從嚴管理不勝任現職幹部,必須遵循“黨管幹部、分級負責、上下聯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懲教結合、嚴格要求、依法依紀”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縣財政供養的所有在編人員。未列入縣財政供養範圍的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組織核實後,可認定為不勝任現職幹部。
(一)對職責範圍內工作思路不清、打不開局面,工作成績長期處於掛末狀態或出現明顯滑坡的;
(二)對突發性、群體性事件,重大責任事故等措施不力或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擴大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組織交辦的工作,或在日常工作中失誤不斷、疏忽大意,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五)在執行黨委、政府決策部署,推進重大項目、重點任務過程中,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
(六)對民眾反映的合理訴求,在規定時間內不予答覆或推諉扯皮、不予辦理,損害民眾利益的;
(七)非領導職務幹部無故不在崗、不履行工作職責、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八)違反領導班子集體議事與決策規則,導致決策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壞影響的;
(九)落實幹部監督管理主體責任不力,對本單位幹部“吃空餉”和抽借調人員監管不到位的,或本單位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多名幹部特別是班子成員違紀違法案件的;
(十)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效能問題失察失管,在作風巡視巡查中被發現,或被新聞媒體曝光後,重視不夠、整改不力的;
(十一)上班遲到、早退,外出不按規定請假,工作時間擅自脫崗、離崗,或玩遊戲、炒股票、購物、看電影、玩牌、到休閒娛樂場所吃喝玩樂,以及在工作日午間飲酒的。
(十二)辦事事項、流程不公開,不履行“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全程代辦”等工作機制或履行不力導致工作失誤、延誤、造成損失的;
(十三)執紀不嚴、執法不公,對幹部民眾反映的問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調查處理,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四)政治紀律渙散,熱衷於拉關係,搞“圈子”,原則缺失,個人主義至上,陽奉陰違的;
(十五)工作“走讀”,不安心在基層工作,駐村不到位,不按值班制度值班的。
(十六)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接受宴請或收受禮金、禮品,公車私用、公款旅遊,大操大辦婚喪嫁娶藉機斂財的;
(十七)優親厚友、“吃拿卡要”的。
(十八)不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作風不檢點,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九)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二項規定”、縣委若干規定的;
(二十)違反中央、省委、市委、縣委“三嚴三實”有關規定的;
(二十一)因違反紀律規定被紀檢監察部門紀律處分以及存在其他不勝任現職情形的。
第六條認定不勝任現職幹部工作程式:
不勝任現職的鄉科級領導幹部名單由縣委組織部根據“一次通報、二次約談、三次問責”工作機制和重大項目建設問責辦法、年度綜合目標考核、紀律處分等相關規定,結合各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建議意見以及日常研判結果研究確定,同時提出處理意見報縣委審定;不勝任現職的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幹部名單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根據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辦法及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研究確定,同時提出處理意見報縣委審定;不勝任現職的鄉科級以下幹部名單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照本單位幹部管理制度研究確定,並同時提出處理意見報縣委組織部審定。
各單位應按照領導小組工作部署,每月報送不勝任現職幹部有關材料,報送材料包括書面報告、會議紀要、不勝任現職幹部人員名冊、情況說明等,須由本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審簽並加蓋單位公章。
對各單位認定的不勝任現職幹部,在核實相關認定依據後,由領導小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指派專人與擬認定對象見面談話,指出存在問題,說明認定依據。有需申辯的,由領導小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人員對申辯內容進行覆核複查。
經認定的不勝任現職幹部,由縣委或縣委組織部下達《不勝任現職幹部認定書》,並將認定結果在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第七條對不勝任現職幹部視情節輕重實施召回管理並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集中教育每季度組織一次,以縣委黨校封閉式學習教育為主,集中教育期間所有費用由不勝任現職幹部本人承擔。集中教育期滿組織考試考核,合格的返回原崗位工作,不合格的予以警示誡勉或組織處理。
警示誡勉包括警示提醒、誡勉督導、責令糾錯等措施。
1、警示提醒。對有可能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組織認為需要預警的,進行提醒和告誡。
2、誡勉督導。已經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具體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問題的,進行及時糾偏引導。
3、責令糾錯。已經造成錯誤事實,可不給予紀律處分的,進行強制糾錯。
(三)組織處理。組織處理包括待崗、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調離崗位等方式。
1、待崗。不勝任現職幹部待崗期為2個月。待崗期間扣發工作性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鄉科級幹部由縣委安排到艱苦邊遠鄉鎮、重大工程項目一線、信訪維穩和矛盾糾紛複雜地區學習鍛鍊;鄉科級以下幹部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重新安排工作崗位。
不勝任現職幹部待崗期間工作表現納入縣委作風巡查專項督查內容。待崗期滿,按照待崗期間工作安排許可權,由縣委組織部或不勝任現職幹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安排工作崗位或明確工作任務。
2、調離崗位。將不勝任現職幹部調離現崗位,且不得擔任與原崗位職級相當或以上的領導職務。縣直機關單位不勝任現職幹部調整到鄉鎮或其它單位工作,條件好的鄉鎮不勝任現職幹部調整到艱苦邊遠鄉鎮工作。
3、責令辭職。責令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相應程式重新安排工作崗位,明確工作任務。
4、免職。免去現任職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相應程式重新安排工作崗位,明確工作任務。
5、降職。降低不勝任現職幹部職務職級,確定相應職級待遇,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明確工作任務。
第八條確定為不勝任現職幹部的,取消當年所有評先選優資格。受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的,取消當年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獎勵或扣發自確定為不勝任現職幹部之日起1年的績效獎勵。其中受到紀律處分的,嚴格執行受紀律處分幹部任用的有關規定,受到待崗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職務;降職、調離崗位的,兩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不勝任現職幹部受處理後,能汲取教訓,努力工作,做出實績的,影響期滿後可按幹部選拔任用規定重新任用。
第九條集中教育、警示誡勉、組織處理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對適用集中教育、警示誡勉、待崗等處理方式後作風轉變不明顯、工作狀態改觀不大的,將加重處理。
第十條不服從本辦法管理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解聘。
第十一條各鄉鎮(區)、縣直部門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單位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從嚴管理幹部制度。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共習水縣委組織部、習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制定前出台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明確事項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時,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