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工作方案

習水縣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工作方案
為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地質災害隱患點治理或防災避險搬遷工作,有效避免和減少因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貴州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及我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預防為主,治理與避讓相結合,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貫徹“以人為本,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科學規劃,統籌安排,節約用地,方便生產、生活”的方針,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注重把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工作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緊密結合,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縣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重要意義
開展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切實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舉措。我縣地質構造複雜,地質災害頻發,隱患十分突出,地質災害已成為危及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對此,省、市領導高度重視,在項目上予以了我縣大力支持,通過實施搬遷避讓工程項目,我縣部分地質災害區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有效改善。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改善和保障民生、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千方百計避免人員傷亡,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
三、基本原則
(一)統一規劃。各鄉鎮(區)在編制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時,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並對規劃區實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二)屬地管理。地質災害治理和避讓搬遷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原則,以各鄉鎮(區)政府(管委會)為主體,統一組織實施。
(三)突出重點。各鄉鎮(區)於每年底上報下年度地質災害治理和避讓搬遷計畫,由縣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綜合各地質災害隱患點受災害威脅的輕重緩急程度,確定全縣年度地質災害治理和避讓搬遷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統籌推進。地質災害治理和避讓搬遷工作要與發展經濟、改善人居環境、生態文明建設相結合,同步推進各項工作開展。
(五)分類處置。因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隱患,防災避險搬遷以受隱患威脅住戶自力更生為主,政府補助為輔,補助資金由縣、鄉兩級負責落實;因採礦或其他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明確防治責任單位,由治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治理和避讓搬遷費用。
四、工作目標
在2014年9月20日前各鄉鎮(區)向縣國土資源局上報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選址初步規劃;縣國土資源局應在各鄉鎮(區)提出初步規劃後20日內完成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勘界工作;縣住建局及時開展集中安置點修建性規劃的編制和建安成本的測算工作;有關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選址、危險性評估、規劃編制、成本測算等工作務必在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選址規劃完成後,各鄉鎮(區)結合實際,啟動開展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的其它工作。
根據我縣的實際,2015年計畫實施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200戶,2016年計畫實施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500戶。各鄉鎮(區)具體搬遷具體任務待對全縣地質災害隱患威脅情況全面排查後,按照輕重緩急原則確定。
五、工作程式
根據我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現狀,採取靈活多樣的搬遷形式,因地制宜實施搬遷,避讓搬遷主要採用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兩種方式,在充分尊重農戶意願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採取集中搬遷和分散搬遷相結合、就近搬遷和異地搬遷相結合、重建安置和自主安置相結合等多種搬遷安置方式,增強搬遷安置工作的可操作性。
(一)集中安置工作程式
1、集中安置地選址工作由鄉鎮(區)政府(管委會)負責,並符合下列要求: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修訂)》規定的農村建房用地標準。
(2)必須符合鄉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區)建設總體規劃、村鎮控制性規劃,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3)符合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成果,避開地質災害、洪澇等災害危險區,避免形成新的安全隱患。
(4) 集中安置地應儘可能方便搬遷住戶的生產和生活。
2、鄉鎮(區)政府(管委會)編制避讓搬遷安置方案,明確搬遷範圍、安置地點和補助標準,與搬遷戶簽訂避讓搬遷協定,就擬搬遷地點、搬遷時間、過渡方式、原居住房屋拆除承諾、資金支付方式、爭議解決方法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並充分聽取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的意見。
3、鄉鎮(區)集中安置方案納入縣年度地質災害治理、避讓搬遷方案後,鄉鎮(區)政府(管委會)在搬遷前將集中安置方案向社會公布並接受民眾對其實施情況的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
4、鄉鎮(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對搬遷戶實行搬前、中、後全程管理,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避讓搬遷驗收;縣財政局負責資金審核和撥付。
(二)分散安置工作程式
1、鼓勵村民自行避讓搬遷,特別是向中心村、集鎮搬遷。鄉鎮(區)政府(管委會)與搬遷戶簽訂避讓搬遷協定,協定內容應當包括村民搬遷安置方式(新建或購房)、擬搬遷地點、搬遷時間、過渡方式、原居住房屋拆除承諾、資金支付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主要內容。鄉鎮(區)政府(管委會)將分散安置戶匯總後上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納入縣年度地質災害治理、避讓搬遷方案。
2、鄉鎮(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對搬遷戶實行搬前、中、後全程管理,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避讓搬遷驗收;縣、鄉財政部門負責避讓搬遷資金審核和撥付。
3、對個別已列入避讓搬遷方案後又拒不搬遷的民眾,應多做宣傳、說服工作,經多次做工作仍不搬遷的,在主汛期和地質災害易發期或該區域已發布地質災害預警時,為確保民眾人身財產安全,可依照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貴州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及《習水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有關要求,當地政府可將其強制遷入臨時避險點,直至渡過危險期。
六、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成立以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縣政府辦公室聯繫主任、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為副組長,發改、民政、財政、住建、教育、交通、水利、環保、扶貧、農牧、供電、安監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縣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對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職責進行明確,確保責任有效落實。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國土資源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各項工作。各鄉鎮(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具體負責工程的組織實施。
(二)土地保障
堅持“節約用地、少占耕地、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由鄉鎮(區)政府(管委會)出面協調,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轉租、調換、退耕還林或根據就近原則將集體經濟組織未承包土地及閒散地調整給搬遷戶耕種等多種方式,既可戶與戶之間互換、又可組與組之間互換、還可多戶交叉分塊對換。對於原宅基地,能復耕的儘量復耕。
(三)資金保障
省、市撥項目補助資金,由縣財政局統一管理,搬遷工程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撥付。為確保項目順利推進,縣政府適當安排工作經費,用於解決項目勘查及日常工作等前期費用。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捆綁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審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
(四)政策保障
各鄉鎮(區)和縣直有關部門要在土地使用和相關手續的辦理上對搬遷安置工程予以最大限度的幫助和政策扶持;要集中財力興建基礎設施,完善生活配套設施;要支持搬遷農戶的經濟發展,鼓勵搬遷對象調整產業機構、發展第三產業和組織必要的勞務輸出,解決搬遷民眾生產生活困難,為增產增收創造條件,實現“搬得出,穩得住,能發展,可致富”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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