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清收不良貸款的通告
為全面推進我縣農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加快組建農村商業銀行,進一步改善和最佳化縣域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誠信、文明習水,促進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黔府發〔2016〕11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將清收習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不良貸款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清收範圍:凡縣域內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含駐習單位人員)、國有企業及員工(含駐習企業及員工),村組(社區)集體、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農戶及其他社會自然人等,凡在習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本人名下貸款或提供擔保的貸款未按契約約定還本付息的。
二、集中清收時間:2016年8月5日至9月30日。
三、凡未按契約約定還本付息的農戶,經催收未主動歸還貸款本息的,信用社將按相關規定取消其信用等級評定和授信金額,並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採取法律手段強制清收。
四、凡未按契約約定還本付息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國有企業及員工,經催收未主動歸還貸款本息的,由貸款人所在單位採取行政措施清收;對拖欠貸款本息拒不償還的人員,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採取法律手段強制清收。
五、凡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國有企業及員工擔保的貸款未按契約約定還本付息的,由擔保人督促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或由擔保人先行代償貸款本息,逾期不償還的,由擔保人所在單位採取行政措施清收;對拖欠貸款本息拒不償還,且擔保人也拒不先行代償的人員,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並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採取法律手段強制清收。
六、凡惡意拖欠、逃廢債務的借款人及貸款擔保人,除在新聞媒體依法公開曝光外,其不良信用記錄將被納入社會徵信管理系統,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依法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七、凡清收不良貸款過程中取得的抵押、質押等財產,將依法拍賣、處置,以抵償不良貸款本息;對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依法加速拍賣處置其它財產,並從重從快追究刑事責任;對假借、假冒他人名義等形式騙取貸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阻撓清收工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治安處罰或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