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城鎮“髒亂”行為實施從嚴管理的通告

為切實解決城鎮髒、亂、差問題,進一步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對我縣城鎮“髒亂”行為實施從嚴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城鎮“髒亂”行為實施從嚴管理的通告
  • 發文單位:習水縣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 實行時間: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省、市駐習機構及縣屬企事業單位,現通告如下:

內容主體

一、嚴禁亂吐亂扔、亂排亂倒行為。違者,由縣城鎮管理局按下列規定處理。
1、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各類廢棄物的,責令立即消除,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2、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車輛內向城鎮街道拋擲廢棄物的,責令立即清除,並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3、向城鎮道路、河道、公共場所傾倒垃圾、糞便、污水等廢棄物的,責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由縣城鎮管理局委託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並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4、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縣城鎮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5、運輸散料等易拋散易漏物的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拋散、遺漏的,應當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由縣城鎮管理局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並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所有運輸散料等易拋撒易遺漏物車輛要在9月15日前做好封閉或覆蓋運輸的準備工作。
6、不按縣城鎮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或清運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7、臨街營業性餐飲業、加工作坊不得使用燃煤爐具,零星門面夜市攤位等從業經營者不得占用人行道經營、污損臨街牆面和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不得堵塞排污管、溝。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嚴禁亂貼亂畫、亂拉亂掛行為。違者由縣城鎮管理局按下列規定處理。
1、城鎮主要道路的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頂部不得搭建房屋、堆放雜物,構築物、臨街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清除,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單位和個人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和其他設施懸掛、張貼、刻劃、噴塗經營性招貼物和有礙市容字畫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使用作業工具的,暫扣作業工具,視其情節予以處理。
3、在城鎮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公益性宣傳品,應當將活動期限、活動範圍報縣城鎮管理局備案,並在期滿前清除。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縣城鎮管理局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三、嚴禁亂搭亂建和占道經營行為。違者,由縣城鎮管理局按下列規定處理。
1、擅自在城鎮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清除或者拆除,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擅自占用城鎮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暫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經營器具,要求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造成的損失,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城鎮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經營者,超越建築物、構築物門窗和外牆占道經營,以及擅自占用城鎮道路和公共場地從事加工承攬或者沖洗、維修車輛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嚴禁亂停亂行、亂挖損、亂設定行為。
1、嚴禁擅自占用或挖損城鎮道路,違者,由縣城鎮管理局責令改正,並處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員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駛離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上罰款。在機動車道上亂停亂轉向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紅燈、標牌、電子顯示牌、實物照景,宣傳欄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定,並符合國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標準。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同時設定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4、戶外設施的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損的,應當及時修復。不履行的,由縣城鎮管理局責令限期履行,並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嚴禁亂放養畜禽行為。
禁止在城鎮公共場地放養犬類和其它畜禽。違反規定的,由縣城鎮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妨礙城鎮等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從嚴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習水縣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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