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縣城生活飲用水及桶裝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縣城生活飲用水及桶裝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制度>的通知》是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縣城生活飲用水及桶裝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縣城生活飲用水及桶裝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省市駐習機構及縣屬企事業單位:
《習水縣縣城生活飲用水及桶裝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制度》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9月25日
習水縣縣城生活飲用水及桶裝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民眾飲水衛生安全,從源頭上消除縣城自來水及桶裝水安全隱患,加強對縣城自來水和桶裝水的監管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縣城自來水及桶裝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縣食安委及各成員單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縣食安委會在縣政府領導下,根據國家、省有關食品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全縣縣城自來水及桶裝水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食安委會成員單位應履行本規定確定的各項工作職責,自覺服從縣食安委會的指導和協調,並接受縣食安委工作監督。
第二章 工作內容及部門工作職責
第六條 監督抽樣。每半個月開展一次,每月5日前和20日前(遇法定節假日可順延)對縣城自來水和市場上銷售的桶裝水進行抽樣,樣品送縣疾控中心進行檢驗。縣衛生監督所負責對縣城東郊水廠、西郊水廠及箐口水廠的出廠水和東郊(烏江南路、巷巷粉館)、西郊(黑鹿岩三叉路、黑塘橋)及箐口(西城區紅都世紀城袁氏面莊)的末梢水取水點等進行抽樣(抽樣地點縣疾控中心和縣衛生監督所以及縣供水公司可以另外商定,但抽樣點整個縣城不少於8個,特殊情況除外),樣品送縣疾控中心檢驗。縣工商局負責對縣城市場上銷售的桶裝水品牌進行抽樣,樣品送縣疾控中心進行檢驗。
縣質監局每月對本縣桶裝水生產企業進行一次抽樣,樣品送縣疾控中心檢驗。
第七條 樣品檢驗。樣品檢驗工作由縣疾控中心負責,檢驗指標由縣疾控中心結合實際情況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確定,暫定縣城生活飲用水常規檢驗項目:渾濁度、肉眼可見物、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桶裝水常規檢驗項目: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樣品受理後10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八條 結果報告。樣品檢驗工作結束後,由縣疾控中心負責在2日內將檢驗報告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食安委辦公室;並反饋食品安全相關職能部門。
第九條 結果公告。由縣食安委辦公室統籌,每15日定期向社會公告桶裝水檢驗結果。縣城自來水出廠水檢驗結果由縣食安委辦公室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的有關規定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向社會公告。公告期為7天,每天重播次數不少於5次。
縣人民政府信息中心負責將檢驗結果在習水政府網上進行公告。
縣文廣旅遊局負責安排習水縣電視台將檢驗結果在相關欄目進行公告。
縣住建局負責安排設施所將檢驗結果在縣城LED顯示屏上進行公告。
第十條 結果運用。
1、衛生監督部門要將縣城自來水出廠水檢驗結果作為案件辦理的法律依據,要根據檢驗結果加強對供水企業的監督指導,幫助企業落實整改措施。
2、工商部門、質監部門要將桶裝水檢驗結果作為案件辦理的法律依據,要根據檢驗結果加強對桶裝水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指導,嚴格控制企業生產工藝,對不合格品牌的桶裝水必須經過復檢合格後才允許繼續生產經營,對於相關企業要進行立案查處,並制定案件查辦制度。對同一品牌的桶裝水連續3次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生產企業在本縣範圍內的由縣質監局責令停產停業整改,生產企業不在本縣範圍的,由質監部門將不合格產品函告所轄的縣級質監部門處理;縣工商部門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處罰標準,並責令該品牌桶裝水退市整改。
3、縣水利局要切實落實行業主管職責,針對檢驗結果和相關部門的整改意見,要督促縣供水公司落實整改意見;縣供水公司要落實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主體責任,採取有力措施,認真落實衛生監督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確保出廠水和末梢水水質合格。
4、縣食安辦要針對檢驗結果對質監、工商、衛生監督等部門案件辦理情況實行督查督辦,並適時向社會公告案件辦理情況,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十一條 建立定期會商制度。由縣食安辦牽頭,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參加,每個月組織召開1次縣城自來水和桶裝水水質安全問題聯席會。會議由縣食安委主任或主任委託的政府辦領導主持。會議時間原則上定於次月1至5號召開,會議內容主要對上個月水質檢驗情況、案件辦理情況、相關企業整改落實情況、水質安全風險情況等進行會商,會議要明確相關工作意見,並形成相關工作報告或會議紀要。
聯席會議可根據需要確定參會或聯繫會議對象,具體由縣食安辦確定。
第十二條 嚴格責任追究。對發生飲用水水質安全事故因處置不當、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和法律責任;對同一自來水水廠連續3次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由縣政府督查室約談縣水利局局長、縣供水公司法人代表,並申報縣紀委啟動行政問責程式。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縣食安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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