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於深化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財庫〔2003〕68號)要求和我縣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改革方案的部署,為確保我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儘快啟動運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財政局等部門關於認真做好縣直機關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清理移交工作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 發布單位: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縣府各工作部門:
縣財政局、人行習水縣支行、縣監察局、縣審計局《關於認真做好縣直機關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清理移交工作的意見》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關於認真做好縣直機關事業
單位銀行賬戶清理移交工作的意見
(縣財政局、人行習水縣支行、縣監察局、縣審計局)
現就縣直機關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清理移交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清理的範圍
縣直各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及金融機構開設的所有賬戶,具體包括經費撥款、上級單位撥款、專項資金、基建資金、預算外資金、其他資金等。
二、清理的原則和要求
(一)縣直各預算單位開設的銀行賬戶(含單位的基本賬戶和專項資金賬戶)一律撤銷,統一由縣財政局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內為各預算單位在代理銀行開設一個零餘額賬戶,用以辦理財政授權支付的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
(二)因特殊原因,需單獨開戶核算的,單位應向縣財政局提出申請,經縣財政局批准後方可開設。除此之外, 各預算單位一律不準保留賬戶,更不準私設新的賬戶。
(三)對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的單位,單筆金額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累計金額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直接繳入財政專戶或金庫。月末無論金額多少,各預算單位必須清繳財政專戶或金庫。
(四)此次清理出來的各種存款資金的使用權、審批權仍歸原單位。單位對存款餘額提供相應的來源情況說明,財政部門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辦理支付業務。
三、賬戶清理歸併
縣直各預算單位應於2006年5月31日下午5:30凍結所有未劃轉的納入國庫集中收付的銀行存款賬戶,6月5日前將各單位銀行存款餘額全額轉入財政國庫收付中心其他存款賬戶,相關銀行要及時辦理銷戶手續。賬戶清理完畢後,各預算單位應統一填報《銀行賬戶清理移交情況登記表》送財政國庫收付中心。
四、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清理工作有序推進
銀行賬戶清理移交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工作難度大、要求高,各預算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密切配合,確保賬戶清理移交工作有序推進、按時完成。縣財政局、人民銀行習水縣支行、監察局、審計局等部門要抽調專門人員組成工作小組進行督導檢查,加快推進此項工作的進程。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清理工作的政策指導和信息反饋;人民銀行要協調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支持、配合清理工作,對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實、撤銷賬戶、劃轉資金等事宜要及時予以辦理;監察機關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把清理銀行賬戶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內容之一,嚴肅處理清理中的違紀行為;審計機關要強化財經審計,加強對縣直機關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審計監督。
五、嚴肅工作紀律
(一)對銀行賬戶清理移交工作敷衍了事、不按時移交、配合不力的,將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同時扣減單位相應財政供給經費。
(二)單位借清理賬戶之機,轉移資金、突擊花錢、虛列支出的,對單位主要領導通報批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轉移資金、突擊花錢的金額數,核減該單位相應經費。
(三)發現單位隱瞞或私設賬戶、開設“小金庫”、搞賬外賬的,資金一律予以沒收上繳財政。同時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瞞報單位賬戶以及為單位私設賬戶提供條件的,由人民銀行按照相關金融法規予以處罰。
(五)對賬戶清理工作不徹底的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對不按規定清理和頂風違紀的單位和責任人,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對單位主要領導實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在銀行賬戶清理移交工作中,各預算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銀行賬戶開設、使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履行開設、撤銷銀行賬戶的審批手續。金融機構未經批准,不得為各預算單位開設賬戶,嚴禁公款私存。財政、人行部門按照設立銀行賬戶的條件及有關規定,建立銀行賬戶檔案,加強對各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