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義烏市衛生局印發《義烏市衛生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義烏市衛生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
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科教興醫、人才強衛”工程,最佳化人才工作環境,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培養造就一支富有創新精神的衛生人才隊伍,根據《義烏市衛生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設立“衛生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經費”(以下簡稱“人才學科經費”)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才學科經費由財政全額預算安排,旨在通過經費的資助與獎勵,選拔培養一批優秀衛生技術人才,提升衛生科教能力,為衛生事業可持續發展提供科技與人才保障。
第三條加強人才學科經費的使用管理,成立由衛生、財政等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下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受理申請、組織評審、資金的劃撥與監管等日常事務工作。
第四條 衛生人才學科經費必須納入醫療衛生單位財務管理,各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舉晚紋,按照有關財務規定,制定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經費使用的報銷憑證應符合財務規定,餐費及本辦法規定可以列支的勞務費外的其他勞務費不得在學科經費中報銷。經費的使用管理應堅持“突出重點、保證必需、注重實效”原則,實行項目化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條 人才學科經費資助獎勵範圍為在衛生科技、人才培養等方面做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及單位。分為經常性資助獎勵項目和其他資助獎勵項目二大類。
第六條 學科建設經費主要用於改善學科發展條件,構建平台,增強科研實力,提高人才培養水平等各項開支。
一、使用範圍:
(一)條件建設 用於實驗儀器設備的購置、更新、運行,實驗室的維修、改造,圖書資料的購置等。該項支出總額應不高於學科建設總經費的50%。
(二)學術交流 用於本學科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包括差旅、培訓、資料費等。
(三)隊伍建設 用於本學科學術骨幹的進修培訓等。
(四)學科研究用於項目研究、信息、調研、設備材料和驗收及發表論文版面費、成果鑑定、評審、報獎、申請專利、參加技術市場活動等方面支出。
(五)其他支出 包括邀請院外學者來院進行科研、學術活動的報酬等其他費用。
二、管理要求
(一)獲人才學科經費資助鍵想踏的學科,受資助單位需以相應比例配套經費。
(二)學科負責人必須按時組織研究工作,分階段向資金管理辦公室匯報課題研究進展情況,每年度進行總結。
(三)項目完成後所在單位要在3個月內組織有關人員,完成終期績效評價工作,向資金管理辦公室提交項目資轎地金財務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漿達尋的檢查驗收。
第七條經常性資助獎勵項目
一、學科(含實驗室,下同)
(一)國家級:重點學科40萬元/年,重點專科30萬元/年,專科專病25萬元/年,其他學科20萬元/年。
(二)省級重點學科25萬元/年,重點專科20萬元/年,省市共建學科15萬元/年,浙江省縣級龍頭學科10萬元/年;非公立醫療機構特色學科20萬/年,適宜技術推廣基地4萬元/年。
(三)地市級重點學科10萬元/年,地市共建醫學扶持學科8萬元/年,地市級其他學科5萬元/年;適宜技術推廣基地3萬元/年。
(四)承擔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任務的單位,按培訓學科補助1萬元/個·年。
第八條 其他資助獎勵項目
一悼邀記、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市屬單位新聘用畢業生,給
所在單位補助2.0萬元/年·人。
二、定向人員學費補助參照省衛生廳、省教育廳、省人事廳、
省財政廳聯合下文的《關於開展定向培養農村社區醫生試點工作的通知》(浙衛發[2009]82號)檔案要求執行。
第九條人才學科經費資助方式一般採取個人(科室)申請、單位審核、專家評審、資金管理辦公室審定的程式。資助與獎勵一般每年一次(從上一年度的11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10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同一年度不同項目可重複資助或獎勵,同一項目按就高原則資助或獎勵(含市級)。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分年度撥付或一次性撥付,分年度撥付的原則上不超過3年。個人獎勵資助金額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範圍。
第十寒組促察條所在單位對資助項目每年要開展一次專項檢查或審計。人才學科經費使用管理領導小組將對經常性資助項目開展期中、期末的考核檢查。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項目單位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理,採取通報批評、停止(取消)項目資助、終止項目等措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醫療機構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未盡事宜,由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經常性資助獎勵項目和其他資助獎勵項目經費按格判翻嫌現有項目執行。
第十三條 《義烏市衛生人才培養和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義衛發[2013]59號)自下文之日起廢止,2015年度學科經費參照該檔案執行。
一、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市屬單位新聘用畢業生,給
所在單位補助2.0萬元/年·人。
二、定向人員學費補助參照省衛生廳、省教育廳、省人事廳、
省財政廳聯合下文的《關於開展定向培養農村社區醫生試點工作的通知》(浙衛發[2009]82號)檔案要求執行。
第九條人才學科經費資助方式一般採取個人(科室)申請、單位審核、專家評審、資金管理辦公室審定的程式。資助與獎勵一般每年一次(從上一年度的11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10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同一年度不同項目可重複資助或獎勵,同一項目按就高原則資助或獎勵(含市級)。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分年度撥付或一次性撥付,分年度撥付的原則上不超過3年。個人獎勵資助金額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範圍。
第十條所在單位對資助項目每年要開展一次專項檢查或審計。人才學科經費使用管理領導小組將對經常性資助項目開展期中、期末的考核檢查。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項目單位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理,採取通報批評、停止(取消)項目資助、終止項目等措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醫療機構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未盡事宜,由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經常性資助獎勵項目和其他資助獎勵項目經費按現有項目執行。
第十三條 《義烏市衛生人才培養和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義衛發[2013]59號)自下文之日起廢止,2015年度學科經費參照該檔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