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紙業協會

義烏市紙業協會是2012年7月26日獲義烏市民政局批准,8月8日正式召開成立大會由義烏市各紙張及紙製品銷售經營戶自願組織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各會員之間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和政府聯繫會員的紐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烏市紙業協會
  • 地點:義烏市
  • 成立時間:2012年8月8日
  • 屬性:盈利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活動,協會組織機構和負責人,協會章程,總則,業務範圍,會 員,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附 則,贊助商,

協會簡介

隨著義烏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的不斷深入,我們紙張及紙製品銷售也進入快速發展階段。縱觀義烏市各行業的狀況,行業協會如雨後春筍般地茁壯成長。行業協會的成立,將為廣大會員搭建平台,能夠起到會員之間加強聯繫和合作的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向會員宣傳政府發布的行業政策、市場信息和投資環境政策,主動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訴求,為會員的生產、採購、經銷及維權服務等方面都將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協會也將積極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等方面工作,努力為廣大會員營造一個良好的經商氛圍。基於上述大背景,大家決定發起成立義烏市紙業協會。協會由義烏市各紙張及紙製品銷售經營戶自願組織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各會員之間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和政府聯繫會員的紐帶。
義烏市紙業協會
會標

協會宗旨

義烏市紙業協會將以全面服務會員、促進紙張及紙製品銷售經營為宗旨,努力在政府和會員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搭建平台,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通過宣傳教育、交流研討、業務培訓、專業服務、維權服務、文化建設、回報社會等多種形式,宣傳政府發布的行業政策、市場信息和投資環境政策,收集發布行業產銷信息,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行行業自律,協助政府實施
行業管理並提供服務。

協會活動

(三)業務培訓。舉辦各種專業講座、業務培訓,提高會員素質。
(四)專業服務。組織各種專業人員,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八)法律服務。協會專門聘請了律師,為會員解疑釋惑。
(九)其他業務。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和服務。

協會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名譽會長:義烏市委常委、副市長趙國榮為協會
顧問:義烏市人大副主任顏新香
義烏市政協副主席何文飛
義烏市商務局局長樓章能
會長:陳啟途
常務副會長:樓雲青、黃金準、蔡小春、吳海歐、王大鋼、黃定攀、
吳志江、楊激、虞亦東、陳慶潘、倪志片
監事長:周志福
秘書長:樓雲青
副秘書長:劉一聲、金亦志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義烏市紙業協會,英文名為YiWu Association of Paper Industey.
第二條 本會是由義烏市各紙張及紙製品銷售經營戶自願組織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各會員之間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和政府聯繫會員的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政策,引導會員依法經營;努力為會員服務,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促進義烏市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動員和組織會員在義烏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義烏市商務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義烏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教育。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會員依法經營,科學決策。
(二)交流研討。組織各種經濟研討、會議、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交流合作,為會員發展尋找更多商機。
(三)業務培訓。舉辦各種專業講座、業務培訓,提高會員素質。
(四)專業服務。組織各種專業人員,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五)維權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促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
(六)文化建設。組織各種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促進會員加強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七)回報社會。組織會員參加政府舉辦的各種經濟社會活動,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貢獻。
(八)其他業務。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和服務。
(九)本會在義烏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提供如下資料:
(一)企業、經營戶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1寸照片二張;
(四)填寫好會員登記表;
(五)同時需繳納一屆會員費(期限三年)。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理事會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以及銅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商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年會原則上每年應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也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秘書長提名副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應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亦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理事會一般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四)建議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建議會員單位的吸收或除名;
(六)建議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副會長提議,亦可召集臨時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一般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理事單位中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團結民眾,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特別是會員單位意見,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
(七)善於思考,為行業發展和主管部門的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八)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在“雙向”服務中,能起到紐帶、橋樑作用;
(九)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各分支機構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四)主編協會會刊、簡訊;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的設定和職責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人選產生辦法由籌備小組(換屆領導小組)決定。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職權是:
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列席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市商務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如評優評獎、會刊、培訓、出書、宣傳等;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市商務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四十一條 本會應在每一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市商務局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義烏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由會員大會作出終止決議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市商務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商務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商務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2年8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義烏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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