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義烏市星級文明規範市場(以下簡稱星級市場)認定工作,保障星級市場認定的科學性、公正性、合理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星級市場的申報、核查、驗收、評審、認定、動態管理等工作,依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條 星級市場設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五個等級。
第四條 星級市場的認定機構為市場監管局,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組織商務局、規劃局、國土局、城管委、行政執法局、創建辦、愛衛辦等單位和有關專家組成的星級市場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星級市場的考核驗收和評審工作。
第五條 星級市場的認定,原則上每年一次,一般在當年9月至12月進行。
第六條 《義烏市星級文明規範市場標準》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和修改。星級市場考核驗收依據標準進行,採取分類對照標準的方法,對通過申報審查的市場進行實地考核驗收。
第二章申報與驗收
第七條 申報星級的市場應按照星級市場標準,認真對照,合理定位,市場舉辦者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新開辦市場應在開業滿一年,且市場運行正常、交易興旺、有盈利後方可提出申報。
第八條 申報市場應在自查合格基礎上,向所在鎮街市場監管所領取、填報《義烏市星級文明規範市場申報表》,申報表一式2份,同時提交相關材料或證明。
(一)新申報星級市場應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法人登記證》、《市場名稱登記證》及用地、規劃審批等有關材料複印件;
2.申請報告及開展創建星級文明規範市場的情況介紹;
3.市場內部管理機構、人員情況;
4.上市商品質量(食品安全管理)、衛生、治安、消防等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5.市場非公黨建工作情況;
6.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7.其它相關材料。
(二)延續確認的市場應提交下列材料或證明:
1.《市場名稱登記證》複印件;
2.申請延續確認的市場情況報告,主要是三年來市場發展情況和鞏固星級市場工作情況;
3.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4.其它相關材料。
第九條 各市場監管所對本轄區內的申報市場要認真組織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核查意見後上報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條 對申報創建五星級的市場建立輔導期制度。輔導期原則上為二年。輔導工作由市場所在鎮街市場監管所具體負責,輔導內容根據《義烏市星級文明規範市場標準》及市場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統一組織考核驗收組,具體負責對申報星級的市場考核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考核驗收組對照《義烏市星級文明規範市場標準》,可以採用實地察看、召開座談會、徵求消費者意見、走訪有關部門等方式對申報星級市場進行考核驗收,如實記錄和反映市場創星情況,並與申請單位交換意見,指出存在問題。
考核驗收組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地做好星級市場的考核驗收工作。考核驗收組成員要嚴格紀律,自覺遵守廉潔從政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考核驗收結束後,考核驗收組應將下列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一)市場所在鎮街市場監管所簽署核查意見的《申報表》;
(二)申報星級市場的情況介紹和其他相關材料;
(三)考核驗收組的考核驗收情況及初評意見。
第三章 評審與認定
第十四條 召開星級市場評審會應於會議召開前五天書面或電話通知各評審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評審會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意見反饋,否則視為無效。
第十六條評審會程式:考核驗收組介紹申報市場考核初評情況;評審委員會委員發表意見或建議,並可向考核驗收組人員提問;署名投票表決。
評審的星級市場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參會評審委員會委員通過。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將評審及表決情況提交認定機構,由認定機構審核並做出認定。
第十八條認定機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或降低、撤銷星級市場。
第十九條星級市場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可以申請延續確認,每次延續確認有效期為三年。星級市場認定有效期滿申請延續確認的,由評審委員會核查後,報認定機構作出延續與否的決定。星級市場期滿不申請延續的,或申請延續未被通過的,自動失去星級市場稱號。
第二十條星級市場因正在改造提升等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延續確認的,由星級市場提出申請,經評審委員會批准後,可暫緩延續確認一年,參加下一年度考評。
第二十一條星級市場考核評審年度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與當年的評審認定:
(一)因商品質量問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市場內發生火災的;
(三)市場發生經營戶群體性上訪,市場舉辦方未按要求預報信息和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後果或發生惡性刑事案件的;
(四)發生其他事件,對市場造成明顯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二條已認定的星級市場申請升級的,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申報。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轄區內已認定的星級市場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回訪檢查,防止星級市場滑坡。
第二十四條 回訪檢查可採用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法。重點檢查市場的基礎設施、配套管理服務、環境衛生以及上市商品安全管理、品牌經營、經營者信用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星級市場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根據各自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措施,促其整改。
第二十六條 星級市場因硬體設施和軟體管理不符合原星級標準的,由認定機構降低或撤銷其星級市場稱號。
第二十七條 星級市場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降低市場星級。
1.凡被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的星級市場,未按要求整改的;
2.在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創建等活動中,星級市場存在較大問題的;
3.市場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八條 星級市場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應當撤銷其星級市場稱號。
(一)市場設施陳舊破損,交易秩序混亂,衛生狀況差,市場舉辦單位管理不到位;
(二)被責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三)因違法經營被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或被上級部門檢查發現突出問題的;
(四)在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創建等活動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惡性刑事案件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問題的。
第二十九條 被降低市場星級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恢復或參加星級市場認定;被撤銷星級市場稱號的,自被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予恢復或參加星級市場認定。
第三十條 星級市場考核驗收和檢查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實事求是,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