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不動產涉稅轉移登記一體化辦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最佳化不動產涉稅轉移登記辦理,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國土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第63號令)和《關於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有關事項的通知》(義編〔2015〕6號)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不動產涉稅轉移登記一體化辦理(以下簡稱一體化辦理)指對涉稅轉移登記的不動產,在當事人交易後,按照“一窗受理、信息交換、同步辦理、兩證合一”的流程辦理。
轉移登記不涉稅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國土局和地稅局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不動產轉移登記綜合視窗,統一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相關事宜。其中國土局負責不動產轉移登記工作,地稅局負責不動產相關稅費征繳及涉稅事項處置。
市國土局和地稅局加強相關信息系統的開發,實現不動產及涉稅信息的共享和交換。
第四條不動產涉稅轉移登記一體化辦理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窗受理:綜合視窗統一受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將相關信息錄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交換(國土向地稅):國土不動產登記系統將不動產轉移登記信息推送給“金稅三期”稅收征管系統。
同步辦理:國土部門審核辦事資料,形成辦理意見。地稅部門審核不動產轉移涉稅基礎信息,當事人繳納稅款後,出具完稅憑證。
信息交換(地稅向國土):“金稅三期”稅收征管系統將契稅完稅信息實時傳送給國土不動產登記系統。
兩證合一:國土部門列印不動產權證,並將契稅完稅信息列印在不動產權證附記欄。
第五條城管委暫停收取房產交易手續費。
第六條契稅完稅信息作為不動產完稅依據,國土部門不再向當事人收取完稅憑證。
第七條地稅部門應建立完善市域範圍內不動產計稅價格體系,明確各類交易轉移登記的不動產計稅價格。
第八條 不動產涉稅轉移一體化登記辦事資料由綜合視窗統一收取,國土部門統一存檔。
當事人需查詢不動產登記、繳稅信息的,應分別向國土、地稅等部門申請查詢。
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應加強不動產涉稅轉移登記一體化辦理工作的管理,明確相關崗位工作職責,落實不動產登記、繳稅、交易等有關信息保密規定。
第十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權機關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