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吉林商會是吉林籍企業家在義烏的聯合會,也是吉林籍老鄉們溝通信息、相互扶助、權益維護、交流商機、共同發展的民間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烏吉林商會
- 外文名:YIWU 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 主管單位:義烏市工商聯
- 宗 旨:傳承吉商精神、弘揚吉商文化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義烏吉林商會是吉林籍企業家在義烏的聯合會,也是吉林籍老鄉們溝通信息、相互扶助、權益維護、交流商機、共同發展的民間組織。
商會章程
義烏吉林商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義烏吉林商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商會是由吉林籍公民在義烏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發起組成的,是經義烏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義烏市各項地方性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通過組織協調,開展聯誼交流等活動,為會員服務,為繁榮義烏、吉林兩地經濟服務。
第四條、義烏市工商聯是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
第五條、本會地址:義烏市財富大廈F1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不斷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新形象;
(二)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會員企業的管理工作,使吉林工商戶的經營活動逐步納入規範化管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有序競爭,繁榮經濟;
(三)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密切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建議和要求,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努力推進義烏和吉林地域的聯繫,加強多邊經濟協作,為兩地的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辦企業、聯合經商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五)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洽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與當地企業的精誠合作和友好往來,教育會員與社會各界和睦共處,共同創造寬鬆、祥和、互利的投資經營環境;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融資和諮詢等服務,傳遞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幫助獲取線索、風險分析和方案選優,力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各種關係,調解經濟糾紛,增強會員間的團結協作;
(八)開展專業培訓,組織會員學習政策法規及現代經營管理知識,逐步提高政治、文化和業務素質,不斷增強經營管理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九)組織會員通過各種渠道,發展邊貿與進出口業務,開展經營合作及出國考察等有關事宜;
(十)組織會員開展交流活動,相互學習,溝通感情,相互支持,共同發展,不斷提高商會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十一)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宣傳有突出貢獻會員的先進事跡,評比、表彰優秀會員,並向有關方面推薦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
(十二)幫助會員及企業出謀劃策,提供商機,為會員在開拓市場、租賃場地、子女入學等各方面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
(十三)加強與吉林有關部門、各地商會、工商界人士的聯繫,爭取各方面的合作、幫助與支持;
(十四)根據本會實際工作需要,本會可興辦第三產業,創立經濟實體,組建集團化、集約化公司,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在義烏經營的吉林籍商家、廠家、個體戶,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企業會員或個人會員。凡與本會開展會務活動有聯繫的有關人士,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會員或特邀會員。特邀會員與正式會員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
(四)由本會會員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接受本會援助的權利,會員如遇本身無法克服的意外困難,可以申請本會予以援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八)制定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選舉和罷免理事;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十)聘任顧問、名譽等職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多次無故不參加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企業如因違反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被取締的,或經營管理不善企業倒閉的,則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
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和罷免;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顧問和名譽職務;
(十一)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二)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超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如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並指導秘書長的工作;
(五)處理與本會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內部工作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
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審議核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內部工作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對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負責。會長外出期間由執行會長主持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核定,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印章、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元月12日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