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子包並財物案

義子包並財物案,該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子包並財物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蕭真孫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七
案件記載,案件分析,

案件記載

據《名公書判清明集》載:“姚岳晚娶阿鄭、阿鄭攜前夫蕭氏子曰蕭真孫者,就育於姚之家。真孫且五歲矣,姚岳撫育之,以至於長成,而為之婚娶,待之甚恩,以阿鄭故也”,然姚岳使之婚後別居,對其多加防範,正是懼其日後為己子虞佐之搔擾。阿鄭與姚岳相繼而亡後,“真孫之奸貪遂行,欺凌虞佐之幼弱,詭冒姚崇之姓名,占誘姚岳之婢僕,豪奪姚岳之財物,矙虞佐之出,掠取姚岳靈幾銀器一百六十兩,搬扛箱篋六隻,並姚岳遺下疋段、書畫、官會、衣物、卷而去之,且挾其婢春喜,逃而入都”。虞佐狀告官府,將真孫與春喜拿到,“據真孫作姚崇名招供分明,以言其妄背親父,輒改其姓名,以絕滅其嗣續,辜負義父,而奪攘其財物,擾害其沒存,皆當重置於罰”。念其以貪利犯法,不足以深責,從輕勘杖一百,監還姚家全部財物。“仍責狀,自後不得詭冒姓名,登門搔擾”。所有阿鄭財物。令虞佐分一半與之。春喜等姚家奴僕,竟敢協從真孫,乃背主不忠罪,勘杖一百。宋代隨母再嫁之子,雖為後父撫養,為後父之義子,但不得更名改姓,忘記自家所出,混淆族屬,姓既不改,後父財產則無權繼承,只能承襲生父之家業。

案件分析

本案中蕭真孫忘祖背宗,又盜義父財物,事雖不大,但違法犯律,傷風敗俗,故判決後,要於繁華熱鬧之地張榜曉示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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