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婚】蒙古族的一種婚姻習俗。在古代,蒙古族中的平民婚姻有經濟上相互援助灼習慣,後來演化為一種義務。明代,《蒙古——衛拉特法典》規定:“四十戶中有四戶每年必須使其兒子完婚,十人必須為一人的婚事給予援助。”這就是所稱的“義務婚”。按當時的規定,結婚之時不予幫助者,科罰以駱駝兩峰、馬五匹及羊十隻。這遠遠超過了應“援助”的數額,甚至相當或超過了下層民戶女兒的聘禮。因此,這種義務婚的實質,是領主們為了避免屬民的逃亡和外流,將其束縛在本部落之內,並利用蒙古族相互幫助的傳統習慣,使屬民永遠置於自己的統治之下。
另外,在古代蒙古族中,也還有不同部落領主之間的“世為婚姻”和沒有婦女人身權利的“收繼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