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飲罪

顧名思義,群飲,即聚眾飲酒。周初,統治者接受商紂王酒池肉林,作長夜之飲,“惟荒腆於酒”而招致滅亡的教訓,要求官吏勤於政務,不要飲酒。對群飲者處以嚴刑。周公曾告誡康叔說:“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意思說,有人聚眾飲酒,你不要讓他們跑掉,要把他們逮捕起來,解送到京城,我要把他們處死。但是,殷商的舊臣和管理手工業生產的百工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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