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青少年犯教養法

美國青少年犯教養法是1964年美國第88屆國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被編纂於美國法典(1964年版)第18篇“犯罪和刑事訴訟”第4部分。與一般的青少年法規不同,該法主要規定了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式,共有3大部分,即總則、聯邦青年教養法令、少年犯罪。

該法將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明確區分開來,這不僅因為青年犯和少年犯在年齡上不同,而且因為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在訴訟程式上也截然不同。兩種案件的管轄和處理也不一樣。青年犯一般由普通法院、巡迴法院或高等法院管轄,而少年犯則由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審理。規定青年犯是指實施犯罪時未滿22歲的人,少年犯是指實施犯罪時未滿18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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