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防洪法

美國根據防洪要求、洪災損失與防洪措施的發展情況,曾多次制定、修改防洪法規。1917~1977年美國國會通過防洪法規10餘件,其類型有防洪法、河流流域管理局法案、流域保護與防洪法、國家洪水保險法、綜合防洪計畫法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防洪法
  • 外文名:Flood  control  law  of  USA
防洪法,河流流域管理局法案,流域保護與防洪法,國家洪水保險法,綜合防洪計畫法,

防洪法

內容包括:在河流中規劃修建防洪工程,行政機構分工,經費分擔與河流綜合治理等。
(1)1917年防洪法。1912年、1913年、1916年密西西比河連續發生嚴重洪水災害,1917年美國國會通過第一部防洪法。批准密西西比河與薩克拉門托河的防洪工程,還授權美國陸軍工程兵團研究其他河流的防洪。
(2)1928年防洪法。提出對密西西比河進行綜合治理的原則,以防洪為主,充分注意航運,兼顧發電、灌溉、漁業等。
(3)1930年國會批准佛羅里達州奧基喬比湖附近地區防颶風洪水規劃。
(4)1936年防洪法。美國歷史上第1部綜合性防洪法。對於受益者分擔投資、行政機構分工協作問題有明確規定。成立總統辦事機構,對防洪法進行檢查協調,授權農業部長採用造林、水土保持及其他土地改良措施以減輕洪水。
(5)1938年防洪法。對1936年立法中的投資分攤條款作了較大修改。對易受洪水淹沒的地區,寧可實行疏散而不採用工程防洪等。(6)1941年防洪法。規定河道整治工程不受1938年投資分攤條款的制約,但保留了聯邦政府負責提供水庫工程投資的政策。
(7)1944年防洪法。為協調與綜合開發河流的水資源制定立法依據。改變了單目標開發防洪工程的政策。
(8)1950年防洪法。使全國河流得到綜合協調的開發。
(9)1958年防洪法。批准陸軍工程兵團與內政部墾務局。關於充分考慮水庫工程的庫容對城市與工業用水的要求。
(10)1960年防洪法。授權陸軍部,通過陸軍工程兵團收集與發布有關洪泛區的洪災資料,並為地方政府提供防洪工程建議。

河流流域管理局法案

主要涉及田納西河、阿肯色河、白河、紅河等。如1933年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案,批准該局擁有規劃、開發利用流域內各種資源的廣泛權力,其主要任務是最大限度地控制洪水。該局屬美國聯邦機構,領導機構是理事會。

流域保護與防洪法

(1)1849~1850年通過沼澤地法。(2)1879年成立密西西比河委員會。該會1980年報告,對防洪與航運狀況進行改善,開展河道整治工程。(3)1954年國會授權農業部,協助地方制定流域面積小於10萬公頃的河流減少洪災的計畫。1956年對1954年法的施工費用規定作了修改。1965年陸軍工程兵團與水土保持局協定,對分工職責作了修改。

國家洪水保險法

1968年國會通過《全國防洪保險法》,規定凡參加洪水保險的州,在其易發生洪水的地區,必須採取可行措施開發利用土地;在制定洪泛區管理的綜合方案時,必須充分考慮新規定條款。1973年《洪水災害防禦法》又提出洪水易淹區實施強制洪水保險政策。國會還通過1956年《聯邦洪水保險法》與1977年《洪水保險計畫修正案》等。

綜合防洪計畫法

1973年制定。要點是採取防洪工程措施的同時,要重視防洪非工程措施。此外,還採取加重洪泛區居民的稅收,以控制洪泛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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