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美國參議院通過了一項涉及範圍廣泛的美國金融市場改革議案;該議案體現了美國民眾對華爾街的普遍憤怒情緒,或將迫使美國金融公司作出重大調整。這項金融改革議案可能涉及從新型衍生金融產品到消費者借記卡使用等幾乎所有金融領域,或將重塑美國政府對金融體系的應對與監管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 地區:美國參議院
  • 時間:2010年7月15日
  • 相關:參議員黛比·施塔貝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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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300000802987127925092150252_s.jpg">2010年7月15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國會山,參議員黛比·施塔貝諾(中)在最終版本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投票後舉行新聞發布會。美國國會參議院當天通過最終版本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為該法案最終成為法律清除了最後障礙。 歐巴馬政府公布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開啟了美國自1930年代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改革之後,歷時近一年的角力,2010年5月20日,美國參議院以60票贊同39票反對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接下來,美國國會領導人將分別任命參議院和眾議院的代表,組成一個大約12人左右的兩院聯席委員會,負責將兩院通過的法案合併,遞交歐巴馬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一方面,在這次金融危機中,美國政府不得不花費巨資救助美國國際集團、房利美、房地美等“大得不能倒”的華爾街金融巨頭。但是政府拿納稅人錢救助華爾街,也帶來各種道德風險和隱患。為解決這個難題,金融改革將賦予美聯儲更大的權力,使其能對所有大金融機構進行“更嚴格、更持續”的監管。
另一方面,金融危機起源於房地產市場泡沫破滅而引發的次貸危機,這直接牽涉金融機構過度放貸的問題。歐巴馬政府認為,正是缺乏對消費者的保護,導致消費者舉貸了無力承擔的按揭貸款,購買了不適合他們的金融產品,這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加劇了金融危機。要破解這一難題,就要將目前散於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等機構手中的監管職權,統一集中到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避免政出多門而效果不彰。

法案特點

一是實行全面延伸、集中協調式監管。監管重心從局部性、個體性監管轉向對整個金融市場全面監管,尤其強調了對系統性風險的防範和對交叉業務的協調監管;監管範圍延伸至幾乎所有金融領域;監管方式從分業分散監管向統一集中監管轉變,通過成立金融穩定理事會,加強各監管機構間的政策協調和政令統一。
二是更加注重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法案的核心內容之一,將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通過加強對金融產品的透明度、簡潔性和公平性監督及對金融服務提供商的監管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
三是強化了美聯儲權利。大型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困難時,美聯儲可直接接管並介入經營,而且有權更換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管理層;美聯儲將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統一監管,對重要支付結算體系進行監管。
四是規範了金融衍生品交易。要求絕大部分金融衍生產品在公開交易場所交易,禁止銀行間、銀行與客戶間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拆分具有貼現融資資格的大型商業銀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
五是提高了資本要求。將對銀行、銀行控股企業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設定最低槓桿及資本要求,確保金融機構擁有足夠資金來彌補未來金融壓力期間的損失,以避免金融危機慘劇再次發生。

影響

影響世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於世界而言是個值得歡迎的舉動。因為美國是這場經濟危機的發源地,正是由於其對於金融機構的監管存在紕漏,才釀成這場危機,而現在美國願意“亡羊補牢”,可以看作善舉。
第一,美國金融改革中的提高資本金標準、加強對對沖基金監管、徵收銀行危機稅款監管等措施,將會對世界相關金融領域帶來聯動效應;
第二,由於加強監管,可能導致美國金融人才和業務外流以及金融競爭力下降,歐巴馬政府顯然不會坐視不管,其必然會施壓其他國家金融中心採取美國式的改革。如在此前的G20會議上,歐巴馬已經主張對全球銀行徵稅,這是逼迫華爾街就範,也是逼迫其他國家對本國金融機構採取和美國相似的監管。
對於中國而言,監管機構要實現“全覆蓋”監管,應重點加強以下方面:一是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尤其是新納入監管範圍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二是加強對金融產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對場外交易產品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監管,把資質低下的交易主體排除在衍生品市場之外,加強對上市交易金融衍生產品契約的審批,從總體上把握交易風險和交易總規模。三是加強對私募基金監管。目前我國尚無針對私募基金的專門監管機構和專項監管法規,可借鑑歐美監管經驗,將超過一定規模的私募基金納入監管範疇。四是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監管。
據安徽銀監局局長余龍武介紹,該法案更加注重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進一步規範了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實現監管方式由分散監管向集中性監管的轉變,以降低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余龍武說,鑒於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中的特殊地位,該法案的出台可能將為未來全球金融改革樹立新的標尺。首先,法案中有關提高銀行資本、金融衍生品監管和國際會計的標準等規定,可能將推動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提升。其次,通過將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對沖基金、信用評級機構和金融機構薪酬政策等納入監管範圍,力圖消除監管真空的改革舉措,推動國際金融市場監管範圍擴大。
從美國的改革思路來看,其加強對大型、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對中國未來監管重點的確立有借鑑意義,中國要加強對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
借鑑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國必須加強信用評級機構建設,培育具有民族品牌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是爭奪國際金融話語權的重要工具,也是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證。在缺乏民族品牌評級機構的情況下,中國人普遍推崇和認可穆迪、標準普爾、惠譽這些國際著名的評級機構。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的發展舉步維艱,評級業務也被這些國際知名評級機構所壟斷。
但是這些所謂國際知名評級機構在對我國信用主體和銀行業評級時,並沒有做到客觀公正,往往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歧視。信用評級領域潛伏著巨大的金融安全問題。余龍武說,客觀地講,信用評級沒有所謂的國際標準,雖然以三大評級公司為代表的國際評級機構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具有權威性,但其標準也只能在特定的市場環境中適用。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爆發從側面證明了國際知名評級公司並未發揮其宣稱的預警功能。信用評級關係到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國家的金融安全,因此需要從國家長期戰略的高度進行定位和設計,並積極採取措施培育中國品牌的評級機構。

相關評論

幾家歡樂幾家愁:就金融機構而言,華爾街大銀行將損失慘重,社區銀行等小銀行或將漁利。
花旗和美國銀行這樣的“巨無霸”很可能要面臨更高的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要求;高盛、摩根士坦利等投資銀行,改革議案限制了其主要的盈利工具:衍生品交易和自營交易,料將大幅降低該類銀行的盈利能力;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不再是無監管的“影子銀行系統”,而是被納入了嚴格監管的大框架。更重要的是,以上這些公司均可能被認為具有系統性風險,被監管當局列入“Too-Big-To-Fail”的黑名單上。該名單上的機構將面臨更高的監管標準、更嚴格的薪酬規定、甚至被強行分拆清算;同時,監管當局如認為這些機構規模過大,更可能直接否決其相互間的併購申請。當然,只要能避免金融危機重演,這種代價是值得的。此外,法案對信用評級公司的法律責任更加明確:如果信用評級公司關於某一投資安全性的判定最終被證明是錯誤的,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與大銀行的損失相反,社區銀行等小銀行支付聯邦儲蓄保險公司的保費將降低,而且基本上不受消費者保護機構的約束,仍由美聯儲監管,被認為是改革的“贏家”之一。不過,有觀點認為,議案中要求小銀行有足夠的準備金應付可能的損失,同樣會削弱小銀行的資本能力。
其他獲利機構還包括: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他們將在公司董事會中擁有更大的發言權;保險公司(法案最終沒有將保險公司劃歸大銀行之類,使之可以暫時游離在監管法案之外);金融業務在公司業務中占據相當比例的製造業大公司(當某個公司的金融業務收益不足該公司全部收益的85%,不在監管範圍之內)。
對監管機構而言,美聯儲的獨立性或被削減;其他監管機構各有所得。
首先,眾議院要求設立聯合的消費者保護機構,若通過有可能剝奪美聯儲在消費者金融方面的監管權力;其次,法案破天荒的第一次要求對美聯儲實施審計:審計範圍包括在此次危機期間美聯儲所採取大量的緊急流動性借款和量化寬鬆措施,也就是說將美聯儲的貨幣政策置於國會的權杖之下。這將影響美聯儲作為央行的獨立性,甚至嚴重削弱美聯儲“最後貸款人”的職能。
作為監管者中惟一的破產清算機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或將成為新的破產清算授權的最大受益者;儲蓄機構監理局和貨幣監理署在合併後,將成為銀行業的主要監管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的機構和產品範圍均有所擴大。
對美國消費者而言,理論上或將成為“大贏家”。
美國消費者將受到更全面的監管保護。類似於住房按揭和信用卡貸款中的詐欺行為將受到嚴厲懲罰。當然,由於有了消費者保護機構,對消費者的信貸審查將更嚴,消費者或將負擔更高的信貸成本,面臨更少的選擇,貸款的可得性也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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