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訴黃金德案,即是:任何人,凡在美利堅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依據這一條款,在美國出生的人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訴黃金德案
- 外文名: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 法庭判決:在美國出生的兒童即成為美國公民
- 適用法條: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 判決時間:1898年3月28日
事件背景,事件經過,法庭裁決,
事件背景
1871年,來自中國廣東台山的一對夫婦在美國舊金山生下了黃金德,1890年,黃金德的父母回中國廣東定居。
1868年,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獲得通過。該修正案的第一款便寫道:“任何人,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依據這一條款,在美國出生的人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事件經過
同年,黃金德本人回到廣東台山探視父母。返美入境時,移民官同意黃金德進入美國。理由是:根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黃金德在美國出生,是美國人。
4年後,黃金德再度回台山探視父母親。可返美入境時卻被移民局拒絕且被扣留,移民官的理由是:黃金德的父母不是美國人,即使他在美國出生亦不是美國人,要受《排華法案》限制。
根據《排華法案》,不僅中國新移民不能再來美國,在美國的華人,其妻兒也不能來美團聚,華人更不能在美國組成新的家庭。任何離開美國的華人不能再自由回到美國。即使永久居民也被剝奪了成為美國公民的權利,甚至作為法庭證人的權利。華人將一直被隔離居住在所謂的“中國城”自生自滅。
黃金德不認這個理。他對美國移民局的決定不服,開始了漫長的訴訟。
法庭裁決
1898年,聯邦最高法院以6:2的決議,允許黃金德入境。這個判決,鞏固了美國國籍法中的“出生地原則”:外國人在美國生的子女自動成為美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