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衝突法革命

美國衝突法革命,是指以卡弗斯、庫克、柯里等為代表的美國國際私法學者對傳統國際私法理論的批判和變革。哈佛大學教授卡弗斯於1933年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法律選擇的批判》一文,認為傳統衝突法只作管轄權與適用法律的選擇,並不關心被選擇法律的內容。他主張拋棄傳統的選擇方法,並提出了“優先選擇原則”。庫克於1942年出版了《衝突法的邏輯與法律基礎》一書,提出“本地法說”。庫克對英美傳統的既得權說採取了否定態度,主張法院出於社會的利益和司法實踐的方便,法院在考慮適用外國法時,將所要適用的外國法規範轉化為在很大程度上與本地法相同或相似的規範,這樣就將外國法規範“合併”到本地法中,這種規範可稱為外國的“內國規範”。

因此,法院所承認和執行的不是根據外國法所產生的權利,而是根據本地法所產生的權利。柯里於1963年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說”認為傳統的衝突法是概念式的、毫無道理的、無用的、虛假的、捏造的詭辯,應拋棄這架神秘的機器。柯里主張,法院在審理涉外案件時,對案件中的“政府利益”進行分析,直接決定適用何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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