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獨立管制機構

美國獨立管制機構,是指美國行政機關的一種。由法律直接創設,獨立執行某一專門工作任務的行政機關。第一個獨立管制機構——州際商業委員會根據1887年州際商業法創設,享有廣泛的制定規章權、裁判權和更多的傳統的執行權。這類機構已達50多個,管理關鍵性經濟領域以及社會福利等,各州也有類似的機構。

在行政法上,獨立管制機構與聯邦各部幾乎沒有多大區別,同樣涉及委任立法權、行政程式、司法複審等法律問題,但兩類機構畢竟存在很大區別:(1)設定獨立管制機構的目的是為了執行某一專門任務,其成員多為專家,而聯邦各部管理的事務龐雜,它的首長多為政客。(2)獨立管制機構處於聯邦各部之外,不受總統控制,雖然其成員由總統任命,但他所有固定的任期,在法律上不對總統負責,而聯邦各部則直接隸屬於總統,對總統負責。(3)獨立管制機構實行委員會制,即由5到11人組成的小組領導、其成員的權力基本平等,而聯邦各部則實行個人負責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