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槍械法
- 出處:美國憲法修正案
- 管理機構:美國聯邦菸酒槍械炸藥局
- 確立時間:1791年12月15日
第二修正案,歷史背景,指標性判決,聯邦管理機構,聯邦槍械法,槍械法重點,槍枝的構造方面,槍的定義,自動武器類,美國步槍協會,合法的槍械,特殊情況,各州市槍械法,附錄,ATF網站問答,
第二修正案
憲法第二修正案簡介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也是美國權利法案的一部分,於1791年12月15日被批准。本修正案保障人民有備有及攜帶武器之權利。其原文及翻譯如下: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譯文:紀律優良的民兵部隊對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受侵犯。
歷史背景
第一批乘坐“五月花號”到達北美大陸的歐洲移民正是依靠武器才得以在這片土地上落地生根,在猛獸和印第安土著的包圍中,武器成為每個人安身立命的工具。此後,北美十三州逐漸成形,因為沒有常備政府軍隊,各州都依靠民兵進行自我防衛,州政府也逐漸介入到武器管理中,部分州政府甚至會對沒有武器的居民進行處罰。隨著獨立戰爭的打響,民兵的影響力進一步擴大,正是這些擁有武器的平民和英國軍隊作戰8年,並成功贏得獨立戰爭。建國後,當1789年美國憲法的“權利法案”由國會議員提出時,“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被自然而然的寫入其中,並於1791年被批准正式生效。為了限制強勢政府,防止政府權力膨脹進而侵犯公民權力,賦予公民反抗的武器,也是這條法案重要內在精神。所謂槍權天授。
指標性判決
在2008年及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分別做成了兩個與憲法第二修正案有關的指標性判決。
在哥倫比亞特區訴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中,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槍枝的權利,不論該人是否屬於民兵皆然。並且可以基於合法的目的使用該等武器,諸如在屋內自我防衛。
在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中,法院判決第二修正案不僅拘束聯邦政府,對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樣具有拘束力
聯邦管理機構
聯邦槍械法管理機構
美國聯邦政府關於槍械的法令的管理機構是美國聯邦菸酒槍械炸藥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Firearms and Explosives - ATF), 原是一個對菸酒槍械徵稅、 執法和釋法的機構, 原隸屬於國際院下的財政部, 2003年1月24日改隸法務部(Dept of Justice - DOJ)。 該機構曾在德州的維口(Waco, Texas)事件捅了一個大漏子, 害得法務部長十分下不了台。
聯邦槍械法
美國國會是美國最高立法機構。聯邦現行槍械法法案有很多, 這裡介紹其中主要的幾次國會立法。
國家槍械法案
一九三四年國家槍械法案(NFA, National Firearms Act), 主要是針對當時橫行各處的武裝搶匪,他們使用鋸短的散彈槍和自動步槍,以及黑手黨和湯姆生 (Thompson Submachine Gun, 它有很多匿稱, 其中之一是芝加哥打字機 ━Chicago Type Writer, 很生動的描繪出機槍掃射的噠噠聲, 和它與美國禁酒期芝加哥黑手黨間的關係) 衝鋒鎗被濫用的問題。 這個法案提供了執法單位一些法令基礎,但是手槍和槍管在十八寸以上的步槍和散彈槍都還是不在管制之內 (一九六八年步槍改為十六寸)。 在此之前, 任何人都可以郵購輕機槍或是任何不能隱藏攜帶的槍枝 (一九二七年法案限制)。 而這個法案建立了今後所有槍械管制法的基礎。
槍械管理法案
一九六八年槍械管理法案 (1968 GCA, Gun Control Act), 擴張了管制的範圍, 這個法案, 信不信中由你, 是由美國槍枝製造廠商們贊助的, 因為當時大量的二次大戰剩餘武器湧進美國, 任何人都可以郵購, 任何人都可以販售。 美國槍商受到很大的打擊。 (據稱是用來射殺 甘迺迪的 6.5mm Carcano步槍, 當時郵購只要二十九元美金, 原是義大利的二次大戰武器) 除了將一九三四年法案管制的武器列為第二類武器或稱NFA武器外, 將所有其他以前不加以管制的武器列為第一類。 而且規定槍商必須要向聯邦註冊, 取得聯邦武器執照 (FFL, Federal Firearms License, 其中分成製造, 銷售, 進出口等), 而且除了私人在同一州內轉售外, 所有的槍械買賣必須經過有證的槍商。 從此郵購槍械走進了歷史。 所有的槍枝開始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
槍主保護法
一九八六年槍主保護法 (GOPA, Gun Owner’s Protection Act): 這個法律修正案, 事實上改正了一些一九六八年過苛的地方, 但是從這個法律公布之後, 再也沒有新的機槍進入私人市場。
罪案防治法案
一九九四年罪案防治法案(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 1994) ,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生效。罪案防治法案與布萊迪法案,可以說是管得最細也最苛的法令。
罪案法是美國影響最大的法令,限制也最嚴苛。 基本上來說,它限制了彈匣容量為十發,但是任何在法令生效前製造的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你有一把一九九三年前就設計生產的槍,很有可能你還可以買得到高容量的彈匣。 譬如說M16或是AK47的二十發或三十發的彈匣,使得市面上滿坑滿谷。不過這也受到地方法令的限制,在紐約市就屬於非法。
布來迪手槍暴力防製法
布來迪法案有兩個步驟,第一個階段是手槍的銷售必須有五天的等待期,從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實施。 第二階段是全國立即罪案稽查(National Instant Criminal Check System, NICS):從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所有槍枝交易,都必須經過上項稽查。業者要打一個八百號電話,把欲購槍者的資料告訴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由他們在電腦上查詢,通過這個稽查的購槍者才能購買。如果有人把槍拿到當鋪去當了,事後要去贖回,也要經過這項稽查。這個程式通常在半個小時左右。 這個法令將在二零零四年自動失效, 稱為日落條款。 屆時理論上又可以製造, 買賣高容量的彈匣, 有手槍把的槍等等犯禁的東西。 但是支持槍械管制的人賭的是, 屆時各州都會已經制定更嚴苛的法律, 聯邦不須要再來淌這一溏渾水了。
槍械法重點
聯邦槍械法的規定和管制的項目, 一次比一次嚴, 一次比一次廣泛。 大體上來說有以下幾個重點,這些都是全國通行,各州都必須遵行的。
槍枝的構造方面
所有的步槍槍管必須在十六英寸以上, 散彈槍槍管必須在十八寸以上,步槍和散彈槍全長要在二十六寸以上, 所有槍枝的口徑要在半英寸(.50, 含)以下(前膛槍,火藥槍不在此限)不能有滅音器,不能自動發射(定義是扣一次扳機只能發射一發子彈)。
槍的定義
槍指的是機匣(Receiver) 或是序號所在地 (左輪槍沒有機匣),其他部份不屬於管制品。由於各種零組件在市面上供應十分充裕,許多人對廠商提供的槍械並不滿意,因此,就用各式各樣的零組件,來拼裝符合自己心目中最理想的武器。由於以上所述法律的規定,除了機匣不能郵購,其他所有的部份都可以由成千上萬不同的廠商,設計中挑選,而達到百分之百個人化的目的。有時候,一把槍可以改裝到你我都辨認不出來的結果。也就是因為如此,美國的愛槍族認為政府一九九四的槍械管制法,按照槍的外型來分類,是十分荒謬的事,因為任何一把槍都可以打扮成完全不同的樣子,這樣的分類,又有什麼意義?
自動武器類
歸類為第二款國家火器法案武器。根據一九六八法案的第二款規定。可以私人擁有,但是必須要向美國聯邦菸酒槍械局登記,而且美國聯邦菸酒槍械局可以隨時來抽撿。
一九八六年法案規定,不能再有新的全自動武器進入民間市場,所以如果你現在想擁有一把全自動武器,而你的地方政府也沒有限制的話,你只能向另外一個人買二手貨。而且那把槍必須是已經登記有案的。當然軍警不在此限。
一般而言,想要擁有一把自動武器,首先要查一下當地的州、市政府是否明令禁止。
如果申請人可以通過一切的規定和提供所有須要的檔案,最後還要去找一個三級武器商,(從事NFA武器商務的又分成三級, 第一級進口商, 第二級製造商, 第三級是銷售商) 他們會替你去找你想要的槍枝,而且要正好有人想出讓,這完全是碰運氣的事。 正如你可能已經猜想到的,一把自動武器並不便宜,大約在幾千美金到幾萬之間。 當然這不是槍貴,只是槍少。 如果你有機會到以上所提到的幾個私人可以擁有自動武器的州,一般大一點的射擊場,可能會出租自動武器,不妨去挑一把你心目中認為最酷的自動武器來過過癮 MP5, Uzi, Ingram, AK47, M16, Thompson, M3等,租槍不貴,大概只要十幾美元,貴的是彈藥。
美國步槍協會
捍衛擁槍權利的最大力量。
合法的槍械
美國生產銷售的半自動步槍, 必須要通過以下的一個試驗, 稱為突擊步槍特徵。 這些槍不能有兩種以上的特徵:
手槍把,
可換彈匣
防火帽,
刺刀座,
折合式槍托,
半自動手槍不能有兩種以上的特徵:
彈匣裝在槍柄以外的位置,
有螺絲紋的槍管,
有護木,
重五十盎司以上,
半自動版本的全自動手槍,
霰彈槍不能有兩種以上的特徵:
折合式或伸縮式槍托,
手槍把,
超過五發的固定彈匣,
可裝卸彈匣,
但是如果該槍是在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以前製造的,就不受此限。 所以有一九九四年之後市面上有所謂禁前禁後之別。 有人會去買一把禁前的舊槍, 然後除了機匣(Receiver)外,全部換掉,那就有了一把幾乎是新的槍,可以有防火帽,刺刀座等等,變成一把十分酷的突擊步槍。 這個例外的前提是, 那把槍生產出廠時, 就要符合突擊步槍的定義, 因此它可以沿襲不溯既往(Grand fathered)的原則。 至於外國製造而進口的半自動步槍, 大多數已經禁止進口了, 據說扣在海關?還有成千上萬枝步槍, 大部份是來自中國的 SKS 和 AK-47。 (這裡用這兩個名稱只是通稱, 事實上中國北方工業和保利製造的有多種型號, 日後另文討論) 外國製造的,只能有一樣特徵, 進口商窮則變, 變則通。 將刺刀座磨掉, 將手槍把和槍托換成一個在底部相連的槍托, 那就是一般所謂拇指洞式(Thumb Hole)的槍托。 三十發彈匣也換成五發和十發的。 這樣大費周章之後, 又有一批通關, 可是最後還是逃不過總統行政命令的威力, 全給禁了。
不能進口整槍, 機匣部份和超過十發的彈匣之外, 其他的零件還是允許的。 於是商家們開始在美國境內組合槍枝。 這些槍被稱為組合槍 (Kit Gun), 使用美國製造的機匣和其他進口的組件。 一般來說, 品質都比較差。 這樣的槍也要受到法令的限制, 因為大部份零件是外國製造的, 所以歸類於外國槍,不能有超過一樣的突擊步槍特徵。 而決定的本國制,外國制的因素是有多少件零件是美國國內製造的。 所以有人賣美制零件套件 (US Part Kit)。 將這些零件換掉之後, 就可以有兩樣突擊步槍的特徵, 一般是裝上手槍把。
特殊情況
一. 在同一州內, 私人之間可以買賣非NFA的槍械(Private Sale), 不須經過FFL的經銷商。
二. 製造日期在一百年以上的武器, 無須受BATF的限制。 可以有如一般商品般銷售購買(郵購) 。 俄國的一些Mosin-Nagant M91和德國的Mauser M98都在一百年以上了。
三. BATF出版一個古董和紀念品類武器(Curio and Relic)清單, 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一張收藏執照(Curio & Relic FFL- C&R FFL), 每三年只付 $30。 可以越州購買清單上的武器。 一般而言, 製造日期在五十年以上的槍械, 都名列其上。
四. 槍展(Gun Show)是一個很特殊的問題, 原先只是聚集許多槍商和顧客來從事交易, 和書展沒什麼不同。 但是自從槍械管制法令愈來愈嚴, 私人買賣不受限制的法令又沒有更改, 這便造成了一個大漏洞。 有人在槍展租一個攤位, 賣他自己的槍, 這也還說得過去, 但是賣一把也是賣, 十把也是賣, 其中沒有明確的分野。 他”自己的槍”是他已經擁有十年的槍, 還是上周他在另一個槍展里, 向另一個私人買來的? 如果有機會去一趟槍展, 愈大愈好, 注意槍商的桌上, 有沒有黃色的表格, 如果沒有, 很可能就是私人攤位, 可以現金交易。 他照理應該確定合法年齡, 本州居民等等事項, 作不作是由他了。 國會裡對這個問題爭論得很厲害, 民主黨主張將這個洞堵住, 一切槍枝轉移必須經過槍商。 共和黨反對, 認為這只會提高槍枝的價錢, 增加不便, 真正罪犯使用的槍械, 他們才懶得等到槍展去買, 街角就有了。 增加一條法案, 毫無助益。
各州市槍械法
各州市紛繁的槍械法
簡述
如果你想了解各州的規定,你可以到美國步槍協會的網頁上去查詢,他們有很詳盡各州的資料。
一般而言,各地的警察局, 是負責管理的單位。小地方的警長,有絕對的權力。大城市裹,就可能要經過好幾個單位,有時,連一般的的警察也搞不清楚繁複的法令。 還好一般的槍店都對當地的情況十分清楚,他們也會很樂意幫忙,因為幫了你也等於給他們提供一個潛在的客戶。 在這裡,要強調當地兩個字,有如以上所說的,各州(State),各鄉(County),各市(City, Town)都可能有不一樣的規定, 一過了界,就可能大不相同。 譬如說長島(Long Island, New York)的槍店,對紐約市(New York City, New York)的規定可能就不是那么清楚,就算知道,他也可能沒有必要的表格。 千萬要搞清楚,不要莫名其妙的犯了法,還不知道是為什麼呢。
各地槍械法的紛繁性
在紐約州,各式各樣的半自動步槍並不列入管制,但是在紐約市,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半自動步槍如果有以下的一樣特徵,就屬於非法:
突出的手槍把,
彈匣容量超過五發,
槍口制退器,
刺刀座,
榴彈發射器,
有節上護蓋,
折合式槍托,
按照這個規定,所有的M16,M14,AK,SKS類型步槍都屬於非法。
同一州尚且如此,何況是別的地方。所以要談槍械管制,必須要先講清楚是那一個州。
一般來說,東北部管的比較嚴,可是也有例外,像緬因州(Maine),新罕布夏州(New Hampshire)就很鬆。中西部管的比較松,可是也有例外,芝加哥(Chicago)從一九八六年起,不允許私人擁有手槍,號稱無槍市。那才是個大笑話,芝加哥的黑社會,人人有槍,連十歲小孩都有槍,是美國槍械犯罪最嚴重的都市之一。而美國總有一些政客異想天開,認為他們所有的問題,都是因為槍械公司引起的,所以二十幾個市政府一齊具狀告入法庭, 一共告了二十幾家槍械製造公司-包括了格拉克(Glock),貝瑞塔(Beretta)等, 幾乎一網打盡所有的名廠,他們認為有了菸草業賠償的先例,他們也應該穩操勝算。 在一九九九年許多州立法, 禁止任何市政府控告槍廠或只能雇用按時計酬的律師(因為如此, 律師們就不能采拆帳分贓的方式獲利, 惡訟師們對此也就失去了興趣)等等相應措施, 為反槍械管制扳回一成。
加州的攻擊武器禁制令
加利福尼亞州,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正式簽署攻擊武器禁制令(Assault Weapons Control Act)為法令。 本法號稱是全美國最嚴格的槍械管制法, 從公元二千年一月一日起, 加州禁售一系列被歸類為攻擊武器的槍械。 所謂的攻擊武器, 包羅甚廣, 大約有七十五武器名列其中。 諸如 AR15, AK47, FAL, G3等, 通通被禁。 這一次的禁槍, 似乎比以前要來的厲害, 連拇指洞式的槍托也禁掉了。 並且不`得販售任何容量大於十發的彈匣。 尤其是使用彈匣的SKS, 必須繳出, 由州政府付$230 買回。
紐約市的槍械管制
紐約市分成五個區 ━ 曼哈頓區Manhattan, 布魯克林(布魯侖) 區Brooklyn, 皇后Queens區, 史泰登島區Staten Island 及 布朗士區Bronx, 實行相同的槍械管制法, 可以私人擁有槍械。
步槍比較簡單的, 採用登記制, 只要是紐約市不禁止的, 隨時可以購買, 沒有限制。 AK, SKS, M16, USR 等是禁止的, Mini-14, Ruger 10/22, M1A等屬於合法。 在要開始的時候,, 先到皇后大道(Queens Blvd., 在Union Turnpike)上最高法院(Queens Court)的一個步槍管制中心去申請一張槍證, 需相片兩張和七十元匯票(郵局就在旁邊)。 大約等三個月, 槍證會寄下來。 此後就可以到槍店去買步槍。 買了之後, 槍商或你自己, 要將一張出售證明, 寄到Queens 的步槍管制中心去存檔。
手槍比較麻煩。 手槍的許可證有許多種, 有一種是居家證(Residential Permit), 沒什麼用途, 只能放在家裡以及在指定的日子帶到靶場去。 而帶槍證(Conceal Carry Permit)一般人是幾乎不可能拿到的, 在此只談談打靶證(Target Permit)。 首先要加入一個射擊俱樂部, 一般有靶場的槍店都有附設俱樂部, 然後要到紐約市警局(在曼哈頓的下城, Police Plaza, 市府旁邊)去按指紋, 交申請書和費用, 槍店可以代為填表, 但是必須本人到警局去完成手續。 前後開支大約要五百元左右。 繳了申請表之後, 大約三個月左右, 警察局會通知申請人去面談, 如果一切順利, 大約六個月左右可以拿打靶證和一張許可證(Purchase permit), 可以買一把手槍!!! 手槍的購買必須在許可證發出後的三十天之內完成, 否則失效。 買了槍之後, 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把槍帶到市警局呈檢。 這樣才算完成所有合法的程式。 三個月後, 可以再申請購買, 購買許可證大約要等兩個月左右, 而且申請書上要聲明所要的口徑。
附帶的規定有, 沒有手槍槍照的人, 不得”持有”(Posses), 也就是說不可以租槍或是把玩。 (所以在紐約州州界之內, 除了軍人, 執法人員和少數特例之外, 將手槍交到沒有手槍槍照的人手上, 就犯了法。 一九九八年電視上某次辯論槍械管制問題時, 有一位外地來的手槍管制協會的人, 在節目中拿了一把手槍指指點點, 由於錄影室在曼哈頓, 事後NRA就公開質問紐約市市警局, 為什麼沒有將他逮捕? 可見執法不公)。 持打靶證的人, 只能在”直接”往返靶場時帶著槍, 途中必須是空槍(Unloaded), 而且放在一個鎖起來的容器(Locked box)中。 法規中言明, 每人以一把槍為原則, 也就是說, 讓不讓買第二把手槍, 完全是由他。
這些規定, 光看頭都昏了。 如果住在紐約市的朋友想要買槍, 最好的辦法, 是在電話簿上找一家有靶場的槍店, 去和他們談一談, 他們一般都很願意幫忙的。千萬不要相信任何人聲稱可以代辦或者走後門, 這我不敢說沒有, 只是我不信你運氣那么好。
附錄
C&R(FFL 03)申請表:
一份F 7CR (5310.16)
一份F 5330.20 表
免費訂取BATF 各種表格
$30支票
F 7CR表必須另寄一份給當地警長存檔, 但不須他的許可。 一但拿到執照, 必須要保存一個買入售出的交易簿(Bound Book), 除非有特別許可, 不得以電腦記錄代替。
ATF的C&R清單:
清單1 - 由1938年United States Code-USC(Federal Firearms Act), Title 18, Chapter 44槍械改列為C&R
清單2 - 由1968年Gun Control Act (GCA) 槍械改列為C&R
清單3 - 由1934年National Firearms Act (NFA)槍械改列為C&R
賺買轉移機槍等表格:
兩份F 4 (5320.4)表
一份F 5330.20 表
兩份FBI FD-258LE 指紋卡
免費訂取BATF 各種表格,包括指紋卡
$200支票
通常各地警長有個別的規定, 經過一定的程式後才肯在53204表上籤字, 詳情請與警長辦公室或當地Class III商家聯繫。
新增:
2004年九月十三日,美國東部時間凌晨12:01分,突擊武器禁製法案(Assault Weapon Ban -AWB或正式稱為Semiautomatic Assault Weapon - SAW Ban)在生效十年之後,終於日落失效。
在這一天之前,有許多臆測,也有許多恐懼,而今這一天已過,舞照跳,馬照跑,一般人根本沒注意到什麼不同。 但是愛槍的人,終於可再購買具有“邪惡特徵”(Evil features)的武器,再沒有什麼Pre-ban還是Post-ban的區別,也不會再有巨大的價差。
ATF網站問答
1. 民眾可否購買有“僅供執法單位”(Restricted law enforcement/government use only)或是“僅供外銷”(For export only)註記的武器?
答:由於規範的法律已經不存在,這些註記已失去意義,因此沒有限制,民眾可以自由購買。
2. 自動武器是否受影響?
答: 規範自動武器的法律為1934年的National Firearms Act (NFA)法案,仍然有效。
3. 外國製造的武器是否受影響?
答:對組裝進口套件(Kit)的法律仍然有效,使用美國境內生產零件數目不足的武器,仍不能生產製造。
4. 對住在加州、麻州的人,有沒有什麼差別?
答:沒有,地方法律仍然有效。
5. 在1994年至2004年之間生產的武器,可否改裝,加裝這些邪惡特徵?
答:可以。
6. 廠商是否可以自由生產、販賣大容量的彈匣(Large Capacity Ammunition Feeding Device - LCAFD)?
答:由於規範的法律已經不存在,廠商可以自由生產、販賣任何容量的彈匣。
7. 進口商是否可以進口AK-47、AUG、FAL等外國軍用的商業型?
答:禁止進口與軍用武器關連型號的法律仍然有效,仍不容許進口供民間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