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二○○四~二○○六》是2011年三民書局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ISBN:9789860286434
作品目錄,內容介紹,
作品目錄
1、 序言 單德興 i
2、 編者序 焦興鎧 1
3、 由富勒人際交往的法理學論美國最高法院在MGM v. Grokster一案之判決 陳起行 17
4、 美國死刑制度的演進:Roper v. Simmons案廢除少年犯死刑之意義 王玉葉 53
5、 即使戰爭,也要人權—–Hamdi及Hamdan判決評論 廖福特 107
6、 論Dura Pharmaceuticals v. Broudo—–美國證券詐因果關係要件之再建構與對我國證券交易法制之啟示 陳俊仁 173
7、 論美國法上犯罪主觀要件與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抗辯:Clark v. Arizona案之判決評析 林志潔 213
8、 美國最高法院對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僱主法律責任範圍之最新判決—–Pennsylvania State Police v. Suders一案之評析 焦興鎧 245
9、 從二○○五年Smith v. City of Jackson案判決看差別影響在美國就業上年齡歧視爭議適用之趨勢 謝棋楠 303
10、 案例表 329
11、 索引 335
2、 編者序 焦興鎧 1
3、 由富勒人際交往的法理學論美國最高法院在MGM v. Grokster一案之判決 陳起行 17
4、 美國死刑制度的演進:Roper v. Simmons案廢除少年犯死刑之意義 王玉葉 53
5、 即使戰爭,也要人權—–Hamdi及Hamdan判決評論 廖福特 107
6、 論Dura Pharmaceuticals v. Broudo—–美國證券詐因果關係要件之再建構與對我國證券交易法制之啟示 陳俊仁 173
7、 論美國法上犯罪主觀要件與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抗辯:Clark v. Arizona案之判決評析 林志潔 213
8、 美國最高法院對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僱主法律責任範圍之最新判決—–Pennsylvania State Police v. Suders一案之評析 焦興鎧 245
9、 從二○○五年Smith v. City of Jackson案判決看差別影響在美國就業上年齡歧視爭議適用之趨勢 謝棋楠 303
10、 案例表 329
11、 索引 335
內容介紹
「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二○○四~二○○六」學術研討會,是自1992年起所舉辦一系列研討會之第五次,共有九位教授提出論文,還有學者專家及研究生八十餘人與會,共同討論美國最高法院這三年庭期內之重要判決,兼顧理論與實務,是一相當難得之學術饗宴。會後在徵得提出論文教授們之同意,決定將稿件送交本所 《歐美研究》編輯委員會評審,並以專書方式出版。分述其內容如下:第一篇是陳起行教授所著〈由富勒人際交往的法理學論美國最高法院在MGM v. Grokster一案之判決〉一文,根據他在專書中指出,雖然富勒是繼龐德後出任哈佛法學院法理學教席之美國法理學家,但由於他的法理學是以人際交往之社會理念作為基礎,雖曾發展出眾多發人深省之法律理論,但卻始終未能成為該國法理學研究之重點,甚至還逐漸遠離法理學論述之焦點。這個現象在近幾年開始有了改變,深入探討富勒法理學之論著也有增加之趨勢。第二篇是本所王玉葉教授所撰〈美國死刑制度的演進:Roper v. Simmons案廢除少年犯死刑之意義〉一文,她在該文中強調,美國從七○年代末期起,即加重使用死刑以對付日趨嚴重之暴力犯罪問題,並是世界上處死最多少年犯之國家,至二十一世紀以後,更成為世界僅存判處少年犯死刑之國家。第三篇是本院法律研究所籌備處廖福特教授所提〈即使戰爭,也要人權—Hamdi及Hamdan判決評論〉一文,廖教授在該文中分析Hamdi及Hamdan判決,以探討在武裝衝突下之權利保障問題。第四篇是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陳俊仁教授所寫〈論Dura Pharmaceuticals v. Broudo—美國證券詐欺因果關係要件之再建構與對我國證券交易法制之啟示〉一文,陳教授在該文中指出,對證券詐欺之規範,除可對受害投資人之提供救濟外,亦可嚇阻證券詐欺行為之發生,對於證券市場之健全與投資人信心之建立,扮演極重大之角色。第五篇是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所林志潔教授所著〈論美國法上犯罪主觀要件與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抗辯Clark v. Arizona案之判決評析〉一文,她在文中特別指出,被告之精神狀態及心智慧型力,不僅決定被告之責任能力,與犯罪之主觀不法要件之成立亦有關連。第六篇是焦興鎧教授所著〈美國最高法院對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雇法法律責任範圍之最新判決 - Pennyslvania State Police v. Suders一案之評析〉,主要是探討對發生在低階管理人員與受僱者間之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supervisory sexual harassment)時,僱主所應負擔法律責任之範圍,該院究竟是采如何之最新立場。第七篇專文,是由中國文化大學勞動學研究所謝棋楠教授所撰寫之〈從二○○五年Smith v. City of Jackson案判決看差別影響在美國就業上年齡歧視爭議適用之趨勢〉一文,他在此文中特彆強調,美國就業歧視之被害人,自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七一年劃時代之Griggs v. Duke Power Co.一案判決後,即可引用所謂「差別影響理理」(disparate impact theory)之見解,指出僱主所採取之就業措施,在表面上雖屬中立,但其實施之結果,卻會對某一特定族群或性別之成員,造成間接不利之情形,此時即無需像所謂「差別待遇理論」(disparate treatment theory)那樣,必須證明僱主有歧視之意圖(discriminatory intent)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