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援華法

美國援華法,亦稱《1948年援華法》。美國政府為挽救國民政府而制定的援助法,即1948年4月制定的《美國對外援助法》第四章。規定美國政府在一年內撥款4.63億美元給國民政府,其中3.38億美元(實撥2.75億美元)為“經濟援助”,1.25億美元為“特別補助”。1949年4月14日美國政府又將“援華”期延長到1950年2月15日,繼續撥付餘額。國民政府據“援華法”的規定,和美國政府於1948年7月3日簽訂《中美關於經濟援助之協定》,8月5日以換文方式訂立《中美農業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援華法
  • 別名:1948年援華法
  • 釋義:美國政府為挽救國民政府而制定的援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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