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民法大全

羅馬民法大全

羅馬民法大全,是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編纂的一部彙編式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該法奠定了後世法學尤其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基礎,是法學研究者研究民法學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獻資料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馬民法大全
  • 外文名:Corpus Iuris Civilis
  • 性質:彙編式法典
  • 編纂時期:東羅馬帝國查士丁尼一世統治時期
  • 別稱:查士丁尼法典或國法大全 
  • 組成:法典,學說彙纂,法學階梯,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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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羅馬民法大全,是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編纂的一部彙編式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該法典由四部分組成,分別為法典,學說彙纂,法學階梯以及新律。最後完成於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內容為東羅馬帝國時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權威的法學家對於法律的解釋,還有給法律學生當作法學的入門教材等。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後,任何對於《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該法奠定了後世法學尤其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基礎,是法學研究者研究民法學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獻資料之一。

立法結構

查士丁尼法典

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頒布一項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組織一個由10名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主席由“聖宮廷”的前司法長官約翰擔任。委員會有權力用現存的所有資料,並可加以增刪、修訂,隨後把這些敕令分別標上發布皇帝的名號,以及施行的對象與日期,再按內容分類,按時間先後排列。這部《敕法匯集》在公元529年頒布施行,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改後再度頒布。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卷下分目,每目按年代順序排列敕令的摘錄,上面標出頒布敕令的皇帝的名字和接受人的姓名,敕令的末章節附注明日期。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名《法學階梯》,於533年底完成。共分4卷,卷下分目,輯納了歷代法學家的論文,簡要闡明法學原理,是學習羅馬法學原理的簡要教材。

查士丁尼學說彙編

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再度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為主席,11名博學、有名望的法學家和從別留托斯、君士坦丁法律學校選出的5名教授為委員,共同將歷代羅馬著名法學家的著作,分門別類加以蒐集、整理並進行摘錄,共花費3年時間編成了《學說匯集》,又名《查士丁尼學說彙編》,於533年底頒布施行。

查士丁尼新律

565年法學家把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典編完後陸續頒布的168條新敕令彙編成集,稱為《查士丁尼新律》。其主要內容屬於行政法規,也有關於遺產繼承制度方面的規範。

立法特點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彙編》和《查士丁尼新律》,在12世紀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於《查士丁尼法典》最早編成,並且是這部《民法大全》的核心,所以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為這部民法大全的代稱。《查士丁尼法典》這一重要法律文獻雖然是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以後編纂的,但在編纂過程中曾根據當時情況作了加工,所以一般說來它能夠反映出羅馬帝國全盛時期的羅馬法,即“古典時代”的全貌。
《查士丁尼法典》明確宣布皇權無限,維護教會利益,鞏固奴隸主的統治地位;法典要求“人人都應安分守法”,否則,要依法給予嚴厲制裁;法典還特彆強調奴隸必須聽命他的主人的安排,不許有任何反抗,據此可見,查士丁尼編纂法典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完全一致的,他試圖通過法律規範的系統化,達到鞏固皇權的目的,並運用這個法典來為其挽救奴隸制的統治服務。
《查士丁尼法典》雖然保留了奴隸法,但取消了父母可以把子女賣為奴隸以補償自己對他人冒犯這一部分;法典肯定了婦女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典強調了基督教的思想統治,確立了君權神授的原則,並詳細規定了基督教生活的各個方面,強調了對異教徒的強行改信基督教和鎮壓的政策,甚至規定了教堂和修道院的規模和生活規則,強化了對隸農的統治;法典也用許多條文嚴格規定了奴隸與隸農必須無條件地服從他的主人,對不服從者處以重罰乃至死刑,只是由於隸農的反抗鬥爭才不得不寫上釋放奴隸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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