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國際契約義務法律適用的公約是於1980年6月19日簽訂的條約。序言 締結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的各締約國,切望繼續進行在共同體內已經進行過的國際私法領域內的統一法律工作,尤其是在管轄權及判決的執行方面的統一法律工作,願意就有關契約...
關於契約義務法律適用公約是歐洲共同體成員國之間的、統一契約領域的衝突法公約。1980年訂於羅馬。除希臘外,所有共同體成員國均已簽字,但尚未生效。主要內容:(1)契約當事人可選擇適用於契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選擇無契約類別限制,無...
(1980年6月19日於羅馬 生效日期1980年6月19日)序言 締結歐洲共同體條約的各締約方 渴望將共同體內已經進行的在國際私法方面,特別在管轄權、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的法律統一工作繼續進行 意欲就有關契約債務適用的法律...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法律適用公約》(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一項解決各國貨物買賣法律衝突的統一衝突法公約,於1986年12月22日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正式通過,現行有效。
國際貨物銷售契約法律適用公約,一部有關買賣契約的法律適用的專門公約。其最後文本於1985年10月30日在海牙通過。該公約是第14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邀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各會員國,包括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會員國和非會員國,為了制定...
羅馬國際契約義務法律適用的公約(1980年)海牙國際貨物買賣契約法律適用公約(1985年)(四)、票據的法律適用 解決匯票期票法律衝突公約(附議定書)(1930年)解決支票法律衝突公約(附議定書)(1931年)美洲國家間關於支票法律衝突的...
1987年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22條2款規定: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契約,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所適用的法律。頗具影響的1980年的《契約義務法律適用公約》(即羅馬公約)第3條也承認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契約準據法。而在當事人沒有選擇契約準據...
又如《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41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契約在涉及國家的強制性規定的範圍內,損害了消費者的選擇不發生法律效力。歐盟的《羅馬公約》第5條規定:消費者契約,由雙方當事人作出的法律選擇,不具有剝奪消費者慣常居所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