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阿便等毆人身死私行賄和案,發生於道光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阿便等毆人身死私行賄和案
- 發生地點:貴州
- 發生時期 :道光四年
- 涉及人物:陸復得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四年(公元1824元)。貴州省有民羅阿便等人共同打死陸老二。羅阿便之妻韋氏擔心其夫被官府問罪,便叫外甥趙登堂送銀十五兩,給死者的叔叔陸復得。陸復得貪利,便私了此事。後縣府訪知此事,清查此案並上報該省。該省將陸復得依照律例計贓判罪杖九十,將韋氏判杖九十刑,將送銀者趙登堂在陸復得罪上減等判罪。案情上報該司,該司詳核案情認為,陸復得所得贓銀十五兩,折寶庫平銀為十二兩七錢。此外,陸復得是已死陸老二的胞叔,該犯受財私和人命案,根據贓銀多少只能判杖刑,自然應該從重。而該省將該犯依例計贓判杖九十,實屬量刑較輕。韋氏是兇犯羅阿便之妻,出銀十二兩零七錢私和此案,應該比照“兇犯之夫為妻以財行求不計贓擬杖一百”。該省將該氏判杖九十也屬於隨意誤判。對替人送銀的趙寶堂,不應該在陸復得罪上減等治罪,而應該依照“說事過錢減受財人一等”,仍照“枉法贓十一兩杖九十律”減一等杖八十。於是,對此行賄私和案件,該司更正了該省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