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阿余打死強要定親媒人案,發生於元大德六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阿余打死強要定親媒人案
- 發生地點:龍興路
- 發生時期 :元大德六年
- 涉及人物:羅阿余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元大德六年(公元1302年),龍興路奉新縣現禁罪囚羅阿余狀招,“大德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有夫羅仲一因病身亡。至七月初二日,有鄧成二將引雷九俚用木擔一條擔得餅面等物,稱是鄧定五將此茶餅定你為妻,阿余堅執不受,與鄧成二互相爭奪木擔,於鄧成二心眶偏右杵傷身死。”此案申報到江西廉訪司審議後認為:“江南風俗僥薄,婦人有夫猶受顧於人,夫亡不嫁者絕無有也。今羅阿余舅姑未亡,鄧成二強下聘財,本婦不受,定所難得,若同凡人以鬥毆致命論罪,何以勸示當世。”因而江西行台同意原擬,量情斷決,用表貞烈,亦厚俗之一端。”御史台依行台所擬,再送刑部審議,由刑部作出判決:“羅阿余夫亡,家貧撫養孤幼,不願改嫁,其鄧定五欺凌寡婦,圖要為妻,使令鄧成二作媒二次不從,二人恃其兇惡,主媒昏賴,又行強送定物,所以相爭,為鄧成二先行沿身踢打本婦,不憤就用相奪木擔於鄧成二心眶偏右杵傷,因而致命。原其所犯,終無故殺之心,與其餘鬥毆殺人一體論罪似涉太重,參詳合準台擬,量決六十七下。”此判決報至中書省改判為:“羅阿余所犯情實可矜,量決四十七下”,此即終審判決。案中羅阿余雖使鄧成二致命身死,但既屬誤殺,又堪勸世,因而幾經審議,最後只量情決斷四十七下,反映出元朝斷殺人案時能考慮到目的、情節、影響等多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