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羅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羅甸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辦公地址: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羅甸縣河濱路民政大樓二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人事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擬訂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善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四)負責承辦事業單位人才招聘、調配有關事宜,培育、發展、管理人才市場,建立人才流動的社會調節機制,積極穩妥地進行就業制度改革,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五)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按照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辦法措施,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及其它隊伍;負責相關專家的選拔推薦、規範管理工作。
(六)負責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承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有關事宜;負責工資基金預決算;負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津貼、福利和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承擔政府表彰獎勵和評比達標表彰工作。
(七)建立完善利於引進國內外智力的工作服務體系;負責統籌協調引進國內外智力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套用推廣工作。
(八)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服務縣內縣外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政策;實施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承擔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等群體就業創業工作;承擔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就業創業激勵工作;負責農村鄉土人才開發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九)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企業改制工作;負責協調落實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政策落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抓好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促進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管理工作。
(十)推行勞動契約制度,負責勞動契約簽訂、管理、鑑證和集體契約的審核和監督;負責檢查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情況。
(十一)抓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縣屬用人單位以及經縣市場監督行政機關登記註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承擔本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推動維護農民工權益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治欠保支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勞動、人事爭議受理、調解仲裁及其考核、懲戒工作,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督促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現象;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勞動法的案件;綜合管理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承擔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管理社會保險工作,負責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基本政策;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工作,負責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好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平衡。
(十五)受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六)承擔為縣域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提供人事、人才保障,勞動權益保護,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等方面的責任。
(十七)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數據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職責調整。將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組織部;將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下屬單位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劃入縣醫保局;將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軍隊轉業幹部服務管理職責劃入縣退役軍人局;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全部劃入局機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機關黨委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督辦、財務、內部審計、信息、考核、文秘、文書檔案、信訪、協調、衛生、公產、後勤、行政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要保密、公務接待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和答覆;負責人事信息收集、整理、反饋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負責黨建及群團、意識形態、全面從嚴治黨、紀檢監察工作;負責縣委組織部管理以外的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工作;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數據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承擔“放管服”有關工作。
(二)人事人才和就業創業保障股。
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實施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聘用及崗位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管理;承辦高級專家延聘工作;負責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承擔職稱評審及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承擔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及相關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等級考評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抓好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羅甸工作或定居政策落實;承擔博士碩士工作站的組建及其管理工作;落實吸引人才政策和國(境)外機構在羅甸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公開招聘工作。
擬訂事業單位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引進辦法,負責事業單位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引進工作;按規定承辦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公開遴選和特殊人員安置工作,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調配事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健全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創業辦法;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管理及高技能人才、農村鄉土人才培養、激勵工作;負責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負責指導、協調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創業工作並督促檢查;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設立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加強勞動力市場的監督管理,統籌服務企業和社區就業工作;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負責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設立和管理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國家、省州農民工工作政策;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
(三)社會保險和工資福利股。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規劃和調控管理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實施和工資業務辦理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手續審核與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撫恤金審核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常規工作及有關資料歸類、保存、人事工資管理系統的維護等。
貫徹落實國家、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指導、監督、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工作;承辦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審批手續和病退、提前退休的資料審核和報審工作。
(四)勞動保障監察仲裁股。
推行勞動契約制度,負責勞動契約簽訂、管理、鑑證和集體契約的審核,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對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檢查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情況;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政策措施,負責縣屬用人單位以及經縣市場監督行政機關登記註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承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人事、勞動爭議受理、調解仲裁工作;綜合管理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和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承擔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州、縣農民工工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指導和監督縣屬企業落實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指導和監督縣內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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