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燕波(廣西南丹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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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燕波,廣西南丹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2019年12月18日,宜州區人民法院在南丹縣依法對被告人羅燕波等35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3項罪名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羅燕波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並處60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燕波
  • 人物身份:廣西南丹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人物事件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宜州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判決:
12月18日上午,宜州區人民法院在南丹縣依法對被告人羅燕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妨害作證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保險詐欺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與已生效的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12刑監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處羅燕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歐仁武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保險詐欺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磨長林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偽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2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李獻奇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韋麗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5年7個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並處60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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