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棫乞將田產沒官案

羅棫乞將田產沒官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棫乞將田產沒官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羅棫乞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四
案件詳情
南頸戲汽婚宋年間有羅謙生子三人,羅大、羅二、羅槳犁請三。父母身亡後。二兄弟分家析產,各立門戶。羅二亡故,其子羅寧老隨母改嫁同曾祖之弟羅械。羅寧老死後,羅械將寧老所分田產,廈酷棕作為戶絕資產拜連獻與官府。後羅三欲以長兄羅大之次子為兄羅章她境二立繼,訴於官府。主審官范西堂認為此舉“於法亦順”。依末法“諾已絕之家而立繼絕子孫,謂近親尊長命繼者,於絕家財產,若無在室、歸宗、出嫁諸女,以全戶三分給一分,余將沒官”。聽羅三將長兄之子立為羅二之後,將羅家業的三分之一與之,其餘依舊沒入官府狼套愉府。該案審理中,范西堂發現羅械與羅二原系服內弟兄,羅械之妻阿王嫁與羅械顯系違法,宋法:“渚違法成婚,謂嘗為袒免以上親之妻,未經二十年,雖會赦尤離。”而羅械娶阿王三年,故判其離異。“若阿王再歸羅二之家,不復改嫁,撫養其子,當用夫亡從其妻之法,聽阿王為主應奔妹,免與沒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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