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建賓

羅建賓

羅建賓,男,漢族,1960年1月生,重慶綦江人,大學學歷,1981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雲南省昆明市政協黨組成員。

2019年10月,雲南省紀委監委對羅建賓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羅建賓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19年11月,雲南檢察機關依法對羅建賓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建賓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重慶綦江
  • 出生日期:1960年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辭去代表,依法逮捕,依法雙開,依法起訴,

人物履歷

1977年09月,在雲南煤礦基建公司參加工作,歷任昆明市公安局三處幹警、水上派出所副指導員,昆明市委組織部副科級組織員、幹部二處副處長、幹部三處處長,五華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6年03月——2009年02月,任五華區委書記;
2009年02月——2017年03月,任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7年03月——2019年01月,任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9年01月,在昆明市政協工作,保留副廳級待遇。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2月5日,據云南省紀委監委訊息:昆明市政協副廳級幹部羅建賓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雲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辭去代表

2019年6月11日,雲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昆明舉行。會議表決通過昆明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羅建賓的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羅建賓的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逮捕

2019年9月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訊息,雲南省昆明市政協原黨組成員羅建賓(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羅建賓作出逮捕決定。

依法雙開

2019年10月21日,據云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雲南省委批准,雲南省紀委監委對昆明市政協原黨組成員羅建賓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羅建賓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人生觀、價值觀扭曲,目無法紀,私慾膨脹,把權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在黨內搞團團伙伙,培植個人勢力;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以串供、偽造和隱匿證據等方式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搞形式主義,不實事求是,統計數據造假;長期占用下屬單位超標車輛;公款購買禮品;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收受禮品、禮金。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報告、未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插手幹部選拔任用,利用職權在幹部職工招錄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在購買、分配住房中侵犯國家利益;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不按規定公開廠務,侵犯民眾知情權。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重大損失。與多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巨額財物。
羅建賓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羅建賓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起訴

2019年11月1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訊息:雲南省昆明市政協原黨組成員羅建賓(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羅建賓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紅河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7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羅建賓利用擔任昆明市五華區委書記、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書記、管理委員會主任、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管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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