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山縣城市管理局

羅山縣城市管理局

羅山縣城市管理局,是羅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山縣城市管理局
  • 所屬地區:羅山縣
  • 所屬部門:羅山縣人民政府
工作職能,內設機構,

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城市公用事業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度,擬訂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縣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市容環衛等市政公用事業的行業資質審查報批和行業管理工作。
(三)負責縣城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城區環衛設施、設備進行規劃、建設(配置)和管理;負責城區主次幹道、廣場、公用停車場等場所的清掃和保潔工作;負責城區公用設施廣告、過街廣告、城市上空懸空廣告等審批和統一管理工作。
(四)指導全縣市政公用事業、市政設施、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供水、燃氣熱力等方面的執法監察工作。
(五)按照縣城總體規劃,對城區的道路、給水、排水、垃圾污水處理等市政工程進行規劃設計、開發建設、保護、維護和管理;協調管理縣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規範運行,協調指導鄉鎮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
(六)負責中心城區道路臨時占用、挖掘的審批。
(七)負責城區防汛和排澇工作。
(八)負責對縣城區的廣場、公園等建設進行規劃、設計、開發、養護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縣城區廣場管理、維護和使用。
(十)負責全縣燃氣熱力供用市場的管理及執法工作。
(十一)負責城區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等城市管理有關規費的徵收、監督和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行使縣城區市政管理、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
(十三)負責行使在城市規劃區內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違反規定隨意擺放攤點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在縣城區市場以外的店外經營、占道經營,影響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行為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權。
(十四)負責縣城區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縣城區內河治理、管理和執法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行政工作;協助局領導對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機關文書檔案、音像檔案、機要、保密工作;承擔領導批示件的督辦、查辦等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管理、計畫生育、安全保衛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參與編制城市管理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編制項目工程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和系統內部財務監督、審計工作;監督管理系統內各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系統內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城區城市管理有關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宣傳人事股
負責宣傳黨和國家對城市管理單位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制定本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工作;參與縣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中隊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業務股
指導全縣城鎮公用事業及城市管理工作。按照縣城管理工作建設規劃,負責編寫城鎮市政工程、基礎設施新建和改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年度市政建設項目投資計畫;負責工程監督和質量監管工作,編制市政工程的預決算;負責市政公用設施臨時占用(或挖掘)審批;負責供水、排水和垃圾處理等項目運行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協調局屬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服務和管理工作。
(五)法制監察股
負責承辦本機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代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鎮公用事業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起草、法制宣傳、行政監督、行政執法等工作;負責市政工程、市政管理、城區供(排)水、燃氣熱力、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等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有關政策,擬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發展的建議和意見;負責行業科技資料的管理與學術交流等工作。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局系統行政執法隊伍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備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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