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羅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羅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二、內設機構,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措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縣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措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實施意見和標準,組織擬訂全縣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擬訂全縣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措施,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實施意見,建立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實施意見。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實施意見;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措施;負責全縣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羅山工作或定居的意見。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措施和安置計畫;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實施辦法;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實施意見和特殊人員安置實施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措施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全縣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實施意見,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依據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縣委、縣政府關於外出務工的政策規定,做好對外出務工人員的組織協調與管理服務工作,做大做強全縣勞務經濟。
(十三)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務信息化辦公室牌子)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宣傳、接待、保密、計畫生育、平安建設、對外聯繫、督辦查辦、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及車輛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電子政務信息化方面的職責;承擔局機關政務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利用網路平台,推進辦公現代化;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和調解仲裁管理股
統籌擬訂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人事、勞動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人事、勞動爭議;承擔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承辦縣委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和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工作任務;負責局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起草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執法責任制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和新聞發布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四)就業促進工作股(掛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辦公室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措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統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羅山就業管理意見並組織實施;承擔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股(掛農民工工作辦公室牌子)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流動人員管理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措施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參與跨地區勞務協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股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措施和安置計畫,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縣直和上級駐羅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穩定政策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相關政策措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經費;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和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問題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七)培訓教育股
擬訂全縣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對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培訓工作進行指導;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國家和省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意見;擬訂職業技能鑑定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規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能考核、崗位管理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措施;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辦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除外)人員年度考核、調配事宜;負責事業單位股以下人員檔案管理工作;按規定承辦縣直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
(九)勞務輸出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縣委、縣政府關於外出務工的政策規定,做好對外出務工人員的組織協調與管理服務工作,做大做強全縣勞務經濟;開闢境內外勞務輸出渠道,培育境內外勞務市場,匯集勞務供需信息;定期發布用人單位的用人信息和務工人員的求職信息,定期組織勞務交流洽談活動;綜合指導、協調、管理全縣務工人員的培訓工作;維護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負責對全縣從事國內外勞務輸出中介機構、涉外勞務輸出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保留原機構規格不變。
(十)縣公務員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公務員管理的地方性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政策措施,落實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擬訂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有關政策;貫徹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負責全縣行政機關非領導職位設定和縣直行政機關職位審核工作,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縣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事宜;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等次認定備案工作;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和獎勵的人選;按照規定承擔縣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的有關工作;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辦理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負責縣鄉機關股以下幹部檔案管理工作。縣公務員局內設考核獎勵股、調配錄用股、登記管理股。該局局長高配為副科級。
(十一)職稱股(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牌子)
綜合管理職稱工作;擬訂深化職稱改革實施意見;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審核縣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定;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措施;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羅山(回國)工作或定居實施意見;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負責相關國際交流和合作事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規範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實施和成果評估、示範推廣工作;負責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擬訂全縣出國(境)培訓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友誼獎”的推薦和報批工作;負責局管理範圍內的出國(境)人員審查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和離退休人員管理股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的貫徹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福利、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負責縣直及部分上級駐羅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和變動工資、有關福利待遇審批工作;研究完善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制度及疾病、工傷、死亡、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政策;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待遇政策的落實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離休、退休、退職和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審批;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因公致殘人員護理費、離退休人員享受護理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審批;辦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離退休幹部享受特殊待遇的審批事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股以下工作人員和企業幹部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及工作年限認定等工作,負責全縣離退休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十三)社會保險股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實施細則,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意見和標準;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細則;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貫徹落實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措施及給付標準;貫徹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失業保險實施意見、規劃和標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保障方案;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措施;指導全縣養老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實施意見、規劃和標準;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實施意見和管理辦法。承擔工傷保險政策及勞動能力鑑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諮詢工作;受市委託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實施細則、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好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
(十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核查與社會保險基金有聯繫的金融、醫療等機構的資格;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
(十五)勞動保障監察股
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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